離奇訴訟牽出詐騙案 公安法院互相推諉企業陷絕境

2020-12-18 中國網

一起離奇訴訟牽出合同詐騙案 公安法院互相推諉企業陷絕境

中國網5月22日訊 近日,甘肅武威一家企業的負責人張某向本網投訴稱,自己企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惡意列為一起可能為虛假債務合同的擔保人。隨後法院在所謂「債權人」的申請下,竟然將他的另一個企業的資產查封。張某得知真相後,馬上向公安機關報案,尋求保護。但隨後事情的發展令他始料不及,公安和法院,一個不願主動立案,一個不願依法移送,如今企業陷入絕境。時隔近半年,企業的資產仍處於被查封狀態,損失巨大。

本網記者在得知此情況下後,對本案進行了採訪調查。

事情源於一起離奇的「債務合同」訴訟糾紛

據張某講,2013年11月5日,蘇鑫擔保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郵寄送達的案件材料,劉某作為原告起訴要求章某、李某歸還借款4000萬元,並由甘肅蘇鑫投資擔保公司和甘肅蘇鑫投資擔保公司最大法人股東單位甘肅武威宏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4000萬元欠款及利息1037萬元的擔保還款連帶責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劉某的起訴和訴訟保全申請,查封了甘肅武威宏業房地產公司的天寧綜合樓一幢,2#樓、3#樓商鋪。

張某提交給南京中級人民法院的答辯狀中稱,他接到起訴狀副本及證據材料後,拿著「借款協議」要求章某對該借款協議作出解釋,章某說該份協議並不是2012年8月16日籤訂的,而是2013年7月份在武威由他和劉某、李某三人擬定好,在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偷蓋了蘇鑫擔保公司的公章。章某稱劉某的款項他們已經還清,並給張某出具了一份由劉某親筆籤名的還款說明,該說明的書寫時間是2013年6月2日,張某對其與章某的談話進行了錄音並且對章某出示的劉某親筆籤名的還款說明現場拍照。章某還稱該款是他和李某借的,與張某無關,而且款項已還,讓張某不必擔心訴訟的事情。

張某告訴記者,借款協議的擔保方一欄中加蓋的蘇鑫擔保公司公章,系由單位的一名會計以報稅為由將公章借出後交給他人蓋的,他壓根就不知情。另據張某說,在南京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證據中有一份加蓋甘肅蘇鑫投資擔保公司和甘肅武威宏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章的授權委託書,內容顯示了公司授權給李某,落款時間為2012年4月20日。然而蘇鑫投資擔保公司的設立時間是2012年5月16日,當時不存在公章。張某說,該份授權委託書實質上是甘肅武威宏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李某出具的授權委託書。而同時加蓋有蘇鑫投資擔保公司公章的這份授權委託書顯然是虛假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李某憑藉虛假的授權委託書無權代表蘇鑫投資擔保公司對外籤署協議。

張某告訴記者,本案在南京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中,法官發現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混亂,前後矛盾,質證時也無法自圓其說,於是該案的審理不得不停止下來。

張某說他報案後,甘肅武威市公安局受理了此案,並對相關當事人進行了偵查,目前已經有部分嫌疑人承認了做假的事實。本以為事情很快就會水落石出,自己的企業的資產也會被解封。但是,事情的發展並不是張某想的那麼簡單……

公安局以民事案件正在審理為由遲遲不願立案

據張某講,他們於2013年12月19日向甘肅省公安廳報案,2014年1月14日武威市公安局受理此案後對涉嫌詐騙的當事人進行了調查(其中李某因涉嫌職務侵佔罪已經被逮捕歸案),但武威市公安局在查明相關案件事實後卻遲遲不予立案,他們只好向武威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武威市人民檢察院向公安局發了一份不予立案理由說明書,武威市公安局回復檢察院的理由是:南京中院不中止民事案件審理。

武威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張喜慶告訴記者,這個案件屬於民刑交叉,法規競合問題,既然南京中院已經按民事糾紛立案,那麼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目前解決刑事立案有兩個途徑:一是南京中院中止審理民事案件,並向武威市公安局移交案件;二是武威市人民檢察院給他們下發立案通知書。他說,到現在為止他們還沒接到這方面的文件。

張喜慶的這個說法是根據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但這第十二條並未規定,人民法院不移交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就不能主動立刑事案件。同時,該《規定》第十一條明確,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複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但到目前為止,武威市公安局並未向南京中級人民法院說明理由和附送有關材料。

根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因此,我們說公安機關的職責就是打擊違法犯罪和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公安機關決定是否立案,應該以是否存在犯罪事實為依據,而不應以同一涉嫌犯罪的法律事實正在進行民事審理就拒絕立案。

記者採訪武威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武威市人民檢察院已經就此案書面向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提出請示,目前還未收到答覆。這一點,記者在採訪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時得到證實。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宣傳處處長王瑞成告訴記者,武威市人民檢察院的確已就此案書面向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提出了請示,省檢察院已經決定上「檢委會」討論決定該起案件要不要啟動立案監督。但什麼時候能給出結果,王瑞成說,目前還很難說。

法院以公安機關不立案為由不移交案件

據張某講,武威市公安局受理案件後,曾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調取過本案的庭審筆錄,還委託他們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過倆份材料:一份是合同詐騙案受理回執,另一份是借款協議真實籤訂時間的證明。甘肅蘇鑫投資擔保公司的代理人楊律師告訴記者,由於本案涉及刑事犯罪,而且武威市公安局已經受理此案,因此,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告訴他們這個案子將中止審理,等武威市公安局立案後他們就將案件材料移送過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同時,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根據以上規定,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這起民事債務糾紛時,如果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時,就有義務而且是有法定義務將案件移交武威市公安局。甘肅蘇鑫投資擔保公司的代理人楊律師告訴記者,在民事案件審理中,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漏洞百出,很多地方無法自證,這些現象也引起了法官的注意,甚至當庭質問對方是否造假?!就楊律師反映的這些問題,記者採訪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時,他們不願正面回應。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宣傳處處長趙興武告訴記者,本案正在審理中,法官不接受採訪,另一方面,他們還沒有接到武威市公安局的立案通知書,因此,該案還要繼續進行「審理」。當記者詢問南京中級人民法院有沒有向當事人建議,讓武威市公安局立案時,趙興武稱法官沒說,他不知道。記者要求其聯繫法官詢問一下,他回答說,法官不接受採訪,等宣判時再接受採訪。

如今,距民事案件受理時間已經過去半年之多,而距當事人報案時間也有四個月有餘。由於甘肅武威宏業房地產公司的資產被查封,導致企業資金運轉出現問題,不得不高息借款,現在已經造成巨額損失。但由於公安與法院誰也不願主動向對方說明案件情況並移送材料,導致案件停滯不前。

一個企業正當維權卻走到如此絕境,到底是法律的漏洞還是曲解法律,人為放縱?還是有些司法機關不作為?

虛假訴訟泛濫,嚴重損害了社會誠信和司法權威,最終被全國人大法工委列為民事訴訟法大修的重要內容之一。去年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就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在法律層面對虛假訴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記者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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