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12月14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發布的銀保監罰決字〔2020〕65號政處罰決定顯示,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財險)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與內控管理混亂等相關問題。
此外,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財經頻道還關注到,2020年10月27日,華海財險濱州中心支公司因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擅自變更營業場所,被濱州銀保監分局開出罰單。
華海財險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兩次收到監管部門罰單,該公司的內控和治理漏洞顯露無疑。
提供虛假資料 內控管理混亂
華海財險官網披露的信息顯示,該公司於2014年3月21日獲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2014年12月9日正式開業,其註冊地位於山東煙臺。華海保險主要股東是沿海地區和海洋領域實力雄厚的企業集團,是全國首家以海洋保險和網際網路保險為特色的全國性、綜合型財產保險公司。
華海財險官主要經營機動車保險,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企業/家庭財產保險及工程保險(特殊風險保險除外);責任保險等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銀保監罰決字〔2020〕65號處罰決定書信息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銀保監會對華海財險違法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華海財險、趙小鳴未向銀保監會提出陳述和申辯,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銀保監會查明,華海財險存在下列違法行為:一、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資料,2016年5-8月,華海財險相繼向原保監會報送了增資申請材料,分別是華海〔2016〕195號和245號文,申請青島神州萬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萬向)增資6000萬元,文件顯示籤發人為趙小鳴,華海〔2016〕303號和358號文,申請青島樂保互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保互聯)增資1.2億元,文件顯示籤發人為趙小鳴。
經查,上述材料存在虛假的問題:第一,原保監會2017年查實神州萬向和樂保互聯的納稅證明系偽造;樂保互聯出具的關聯關係聲明反映其與華海財險其他股東、投資人無關聯關係,但其股東王麗和神州萬向大股東邵強為夫妻關係,故樂保互聯與神州萬向有關聯關係,其出具的關聯關係聲明與實際不符。第二,2016年7月8日華海財險實際未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樂保互聯增資材料中的《臨時股東大會關於增加註冊資本金的決議》和《2016年臨時股東大會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決議》卻都記錄該日期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趙小鳴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財經頻道還關注到,華海財險的公司治理存在不規範之處。
第一,監事會運行不規範,未按照時間要求召開監事會。華海財險分別於2018年4月、2019年3月召開監事會,會議召開時間間隔超過6個月。
第二,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一是披露不真實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華海財險在2016年7月8日股東大會未召開的情況下,在官方網站披露了虛假的股東大會會議情況。二是披露不完整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華海財險在官方網站未披露2016年8月16日召開的2016年臨時股東大會情況;未披露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召開的共3次股東大會會議出席情況及表決情況;未披露2019年8月30日召開的2019年臨時股東大會主要決議情況。
第三,公司治理檔案管理混亂,存在材料造假嫌疑。一是該公司治理檔案缺失,華海財險2015年第一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和2016年股東大會的會議檔案缺失。二是該公司治理檔案保存散亂,華海財險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檔案使用文件夾散裝保存,未按每次會議單獨裝訂成冊,未連續編號。三是公司治理檔案要件不齊,檔案中未包含會議通知及董事的籤收回執,材料中僅有會議記錄,未將董事會議案等具體材料一併保存管理。四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籤字頁管理不規範,華海財險僅有3次股東大會和3次董事會籤字頁標註會議名稱,其他董事會、股東大會籤字頁均只標註「(籤字頁)」,未標註會議名稱及會議時間;華海財險除3次股東大會參會人員在籤字頁籤署日期外,其他均未在相關籤字頁籤署日期,客觀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風險。
依據以上事實,銀保監會決定做出如下處罰:首先,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資料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華海財險予以罰款5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趙小鳴予以警告並罰款10萬元。其次,該公司治理不規範的問題,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第六十九條,對華海財險予以罰款1萬元。
擅自變更營業場所被罰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財經頻道關注到,這不是華海財險今年第一次遭到處罰。
2020年10月27日,濱州銀保監分局發布濱銀保監罰決字〔2020〕3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0年5月1日,華海財險濱州中心支公司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擅自變更營業場所。汪永濤時任華海財險濱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負責人(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是對該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承擔違法責任。
上述事實,有山東銀保監局向華海財險濱州中心支公司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華海財險濱州中心支公司舊址視頻、汪永濤的調查問詢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合上述情況,濱州銀保監分局決定做出如下行政處罰:上述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營業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濱州銀保監分局決定對華海財險濱州中心支公司予以罰款3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濱州銀保監分局決定對汪永濤予以警告並罰款1萬元。
(責任編輯 張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