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婚後AA制,妻子懷孕沒收入,拿錢包100元,丈夫:你偷我錢!

2020-12-06 紙鳶情感屋

妻子懷孕期間沒收入,在丈夫錢包裡拿了100元。丈夫質問:偷我錢幹嘛!」自此以後,夫妻二人就實行了AA制,不論要拿多少錢,妻子每次都被要求向丈夫報告,他為此非常自豪。以前妻子上班時有錢了,就會往丈夫的錢包裡放五六百,丈夫倒不說今天怎麼多了那麼多錢。

林女士是個農村姑娘,嫁給了高學歷的王先生,因為公公的一句認可:無論你是農村的,還是乞丐,只要你嫁進我們家,就是我們家媳婦,是我們要認可的人。

林女士很感謝公公,沒有把她當外人。公公還在世的時候,林女士覺得自己還算是個合格的媳婦,後來公公過世了,家裡人要出錢,林女士怕自己沒錢,就把身上僅有的1萬多塊錢都拿了出來。

那時候,她和王先生只領了個證,所有的人都不知道有林女士,這樣一個家庭成員的存在。但她覺得大家都很喜歡她,因此很幸福,很慶幸能夠找到這樣好的老公,整個家庭把她當成一家人。

林女士懷孕期間,孕吐得非常厲害,假宮縮很嚴重,身體不舒服讓她整個人非常難受。飯也吃不下,但為了肚子裡的孩子,她到醫院打點滴。

林女士的姐姐和弟弟都很心疼她,但王先生和他的姐姐卻吐槽她太嬌氣:別的女人都是這樣,生孩子只有她一個人這個模樣。

林女士生完孩子後,就被丈夫叫出30萬來買房。但因為她沒有什麼積蓄,懷孕期間也沒有收入,拿不出錢來。

婆婆和丈夫就想著借用王先生的名義,來買一套房子,前提是滿足林女士孩子的5年學位,並要求林女士籤一份協議。

想著對孩子有益處,她就籤了這份協議,後來卻覺得很寒心,因為這相當於這就是屬於變相的財產公證。

雖然不用掏錢也能買的房子,但林女士怎麼都高興不起來。

協議上寫著,王先生的姐夫在深圳沒買社保,不符合在深圳購房的條件,所以借了王先生的名義在深圳買房。

第1條,在深圳購置的房屋產權100%歸姐姐和姐夫所有。第2條,王先生在深圳工作,所以姐姐和姐夫以每月租金4000元租給王先生一家,租期5年。

姐姐和姐夫在這套房子裡,要有一間房間,還有一個房間還要留給母親。學位留給林女士的小孩。5年以後,房產買賣權歸姐姐所有。

籤了這份協議以後,林女士發現其他人都是主人,自己只是個租客,有可能丈夫跟王婆婆都有份,但是歸在了姐姐和姐夫的名下,跟她沒有關係。

因為在買房前,丈夫和婆婆提起過,他們是有錢買房子的,只是林女士拿不出錢。正是因為她拿不出來,所以他們才費心思用這份協議,每個月交納租金,套用別人的錢買房子。

在林女士的記憶中,她被再三強調:這個房子與你無關。

於是在搬進去住以後,林女士也沒有在家裡添置過多的家具,在家裡沒有歸屬感。

因為房價漲得厲害,王先生的姐姐因為資金周轉需要賣房,於是他們住了一年多後,就把這個房子給賣了。

王先生同意賣房,還向姐姐借了65萬,並把長沙的房子賣了,湊了首付到深圳再買一套二手房,寫林女士的名字。

長沙的房子是公公在王先生讀大學的時候,買給他的,屬於婚前財產,在他的名下。

王先生認為,這是父母買給他的。想著母親還在。就打算給她留個保障,就讓妻子和他一起寫個借個條給母親。

在他看來,只要老人在還是她的東西,沒有認為是自己的。

但林女士記得,公公在世的時候強調,這就是這小兩口的婚房,可以到這邊來住。

丈夫賣了房子後,卻要她寫欠條,其實也是只是一種婚前財產公證的做法,這是一種防備,防備她將來會瓜分他們的財產。

如果這個欠條籤了下去,這個房子就是婆婆的了。雖然不願意,但面對丈夫用離婚來威脅,林女士最後還是籤了。

她的心裡很難受,結婚那麼久,婚禮都沒有辦,生了孩子,還防備著。

林女士第1套房的名義是房主,其實為租客,第2套房,自己也算出了力,拿出了10萬元,但王先生非要讓妻子打借條,明明是結婚時的婚房,而且在丈夫的名下,遇到買新房卻成了婆婆的。

她很不理解,更不理解的就是,她感覺這一次買房的借款數目有問題。

姐姐借款65元是被承認的,但這筆帳又對不上。向姐姐借65萬,向婆婆借了45萬,林女士家湊了10萬房貸,首付60萬,裝修加稅8~10萬,剩下40萬,卻沒有這一筆錢。

為了房子借的錢和湊的錢最後對不上,也就是實際上沒那麼多,還有40萬不知道去哪裡了。在她看來就是一筆空帳。她猜測因為是在鬧離婚,借那麼多,就是把這40萬再拿出來補房貸。

王先生解釋,是拿來用作家庭開銷,要拿來還貸,補貼家用。林女士一聽,也接受了。

王先生的姐姐表示,買第1套房的時候,向了她的媽媽借錢,王先生只出了房租,有可能說了房子跟林女士沒關係。

對於欠條,姐姐認為弟媳婦不夠通情達理,不懂感恩,借了錢了,寫欠條很正常。

王先生與妻子劃分了明確的界限,戀愛時用錢就是各付各的,婚後生活更是實行AA制。

王先生一家人在買房上,對林女士更像是在防範一個外人,完全沒有接納她當做是自家人,甚至處心積慮地給她設圈套,吸她的血,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她離開這個家。

可以說,從認識王先生,到兩個人相處的過程,林女士就不應該決定和他在一起,曾經除了公公在世時對她好之外,其他的家人都讓她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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