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底,x市國土資源局x國土資源所在進行「三違」巡查時發現,原告在建設戶外滑雪場過程中涉嫌非法佔用x鄉x村十組的土地,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年4月23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於2019年3月21日收到本院送達的相關應訴材料,同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及證據,並對逾期提交證據及答辯未提出合理理由及提交延期申請,故應當認定被訴行政行為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依法應予撤銷。
【關鍵詞】行政訴訟,非法佔用土地,行政處罰,規範性文件,撤銷
一.引言
對非法佔用土地的行政處罰,需提供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x體育文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與x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資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x2802行初18號」。
二.基本案情
2017年,x公司準備在本市x鄉x村十組建設戶外滑雪場,因需大面積佔用土地,遂與該組13名村民籤訂了《農村土地租賃協議》,約定將上訴13名村民所有的1972.93平方米土地租賃給原告使用,租期自2017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17年底,x市國土資源局x國土資源所在進行「三違」巡查時發現,原告在建設戶外滑雪場過程中涉嫌非法佔用x鄉x村十組的土地,遂於同年12月28日立案調查。2018年7月31日,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裁判結果
被告於2019年3月21日收到本院送達的相關應訴材料,同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及證據,並對逾期提交證據及答辯未提出合理理由及提交延期申請,故應當認定被訴行政行為視為沒有相應證據。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沒有證據支持,依法應予撤銷。2019年4月23日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討論
(一)被訴行政行為:2018年7月31日,被告認定原告以私下租賃的方式擅自佔用x鄉x村十組集體土地1972.93平方米修建戶外滑雪場所需的棚舍及水池,其佔地行為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屬非法佔地。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x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責令原告十五日內拆除非法佔用1972.9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將該土地退還給x市x鄉x村十組,並處罰款16684.45元。
(二)原告訴求:被告的處罰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其行政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被告於2018年7月3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三)答辯意見:被告x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辯稱,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予以維持。被告x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
(四)法院認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土地進行管理和監督,對於涉及土地違法行為有作出相應處罰的職責,其執法主體,具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有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
【參考資料】1.行政訴訟:對非法佔地行為進行處理,行使權力的機關不得超越職權。2.徵收拆遷:拆除養殖場的處罰權應歸環保部門而並不屬於街道辦事處。3.行政訴訟:關停建材廠會實質影響原告權益,屬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4.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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