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與法制網四川訊(記者 黎志飛□雍建偉)一對夫妻拒不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並且轉移財產逃避法院的執行。近日,夫妻二人同時被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
2008年,家住南充的商人段某以做生意需要為由向他人借款90萬元,債務到期後,段某未如約清償。債權人討要未果,於2012年訴至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後判令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借款本息。其後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幹警受理案件後通知段某夫妻履行判決,但段某夫妻卻拒不執行,並將財產轉移至女兒名下以逃避債務。
執行幹警認為段某夫妻的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遂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於2019年對段某夫妻二人進行了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了拘留逮捕措施,並在偵查結束後移送至檢察機關。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公訴至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段某夫妻轉移財產,導致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應予刑罰處罰。遂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2年和1年6個月。
法官提醒: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法律面前無戲言,對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挑戰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