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 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則,是指體現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導思想,貫穿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始終的基本準則。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條、第3條、第5條的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則有四項,即教育保護原則,及時防治原則,綜合治理原則,科學性原則。
(一)教育保護原則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保護原則,是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立足於教育和保護,以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為出發點,通過教育和保護,達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這一原則是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觀原因而提出的。未成年人最顯著的特點是處於成長階段、知識不多,是非模糊、可塑性大。未成年人的這一特點決定了未成年時期是一個自我抑制能力薄弱時期,是真、善、美與假、醜、惡的爭奪期,是一個需要塑造、教育、保護的時期。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除了自身主觀原因外,客觀外界環境的好壞對於未成年人的成長也有著十分重大的影響。家庭、學校、社會對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無論從未成年人的特點來看,還是從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觀原因來看,在制定和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時,都應強調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
教育保護原則包括教育和保護兩方面內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該法第二章專章規定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內容、教育的目的、不同教育主體在對未成年進行預防犯罪教育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第三章「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第四章「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第六章「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等部分在強調對未成年不良行為以及違法犯罪行為的預防和矯治的同時,突出了對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
教育和保護是相輔相成的,教育是為了保護,保護必須進行教育,只有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才能達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保護原則是社會主義、人道主義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一項符合未成年人成長特點的科學原則,它的確立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開闢了一條新的途徑。
(二)及時防治原則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及時防治原則,是指根據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的特點,堅持治本和疏導,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任何一種犯罪行為的發生,都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甚至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犯罪行為所具有的嚴重危害性表明了預防犯罪的重要性。及時做好防治工作,就能夠有效地制止哪些處在犯罪邊緣的人,使其不去犯罪,從而達到防患於未然的目的。
及時防治原則可分為兩個方面內容:一是採取積極預防的措施,整頓包圍未成年人的不良社會環境,消除產生犯罪的原因和條件;二是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矯治。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及時防治原則。該法第2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末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提供條件;第26條規定,禁止在中學學校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第27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中小學校周圍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處理中小學校周圍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第30條規定,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第對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電子出版物;第32條規定,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第33條規定,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誌。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等。該法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55條分別規定了違反第30條、第引條、第32條、第33條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所有這些規定旨在整頓包圍未成年人的不良社會環境,消除產生犯罪的原因和條件。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採取多種多樣的方式進行矯治,早已成為未成年人立法的一種發展趨勢。許多國家在青少年法規中,都對青少年的不良行為進行種種限制,並採取相應的保護處分。如埃及青少年法規定:年齡不滿18周歲的青少年,品行不好,不聽父親、撫養人、監護人的管教,與不正經的人或有嫌疑的人鬼混在一起,參與傷風敗俗、淫蕩、賭博、販毒活動等等,皆被認定是不軌行為和對社會構成危害,應給予訓誡、交保人管教、強行職業訓練、施加必要的限制、實行司法考驗、放置社會管教所、送往專業醫院等等。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一章中,也規定了嚴加管教、訓誡、送工讀學校、收容教養、治安處罰等多種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方式。
及時防治原則的積極意義在於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著眼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條件方面,放在預防和矯治本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方面,從而使刑罰的目的由事後的消極懲罰轉向事前的積極預防。這種抓早、抓小、抓苗頭、抓原因的立法思想,有利於把未成年人犯罪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綜合治理原則 預防末成年人犯罪的綜合治理原則,是指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這一原則是根據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複雜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樣性、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以及為了加強各行各業、各方面人士的社會責任而提出來的。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種十分複雜的社會現象。犯罪的發生和變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後果,均具有社會性、綜合性,是社會上各種消極因素、不良影響、惡劣環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綜合作用的結果。在一定意義上,犯罪實際上是社會消極面的「綜合症」。從未成年人犯罪的產生原因看,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就客觀方面原因而言,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離異,教育、監護不力,父母、監護人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有的是社會方面的原因,如不良書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內容的影視作品和出版物的不良影響;有的是學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追求升學率,疏於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對"雙差生"進行冷落或歧視等。由此可見,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層次的,是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那麼,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就不可能靠一個部門解決,也不可能按照某一種方法解決,而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齊抓共管,通過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只有這樣,才能標本兼治,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綜合治理原則。首先該法在第一章《總則》第3條提綱摯領地規定了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其次,該法在第二章規定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在第三、第四、第六章規定了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及重新犯罪的教育性預防、保護性預防和懲戒性預防;在第五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 範;最後,該法在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了違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所有這些規定,都體現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綜合治理原則。
(四)科學性原則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除了要貫徹教育保護原則。及時防治原則、綜合治理原則外,還要遵循科學性原則。所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科學性原則,是指預防末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科學性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l)表現在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上,要求家長、學校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變化的規律性,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既不能採取"不打不成材"的粗暴式教育方法,也不能溺愛成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4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針對未成年人不同時期的生理、心理特點,介紹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導教師、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有效地防止、矯治末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切表現在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處理上,要求必須與成年人區別開來,在偵查、起訴、審判以及施行強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個環節都要充分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深44條規定,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第46條規定,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另教育。
二、預防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特點
未成年人犯罪,無論在犯罪類型上還是在犯罪主體上,都具有與其他類型犯罪所不同的鮮明特點,這就決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所具有的區別於其他類型犯罪預防的特點。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預防對象的特點性。未成年人具有與成年人不同的特點,這種特點表現在生理、心理方面,就是生理和心理發展的不平衡以及心理結構內部認識因素和意識因素髮展的不平衡;表現在文化知識結構和水平上,就是知識的片面增長與道德修養的相對滯後;表現在生活環境上,一方面他們生活在家庭裡,其生活方式、行為方式極易受家庭成員的影響,另一方面他們生活在學校裡,又受教師及同學的影響,同時他們又是社會的一員,極易受社會上各種現象的左右;表現在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上,首先是他們的獨立意識明顯增強,其次是群體意識的增強。
(二)預防主體的多樣性。家庭、學校、社會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線"。此外,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前的積極預防,也是一切負責和關心未成年人事務的組織如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文化教育部門、新聞媒體、關心下一代委員會的義務。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是司法機關的專門職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充分體現了未成年人犯罪預防主體的多樣性,如該法第一章第3條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第二章至第六章具體規定了不同主體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或重新犯罪中的責任和義務。
(三)預防內容的雙重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包括預防沒有犯罪經歷的未成年人不犯罪和預防有過犯罪經歷的未成年人不再犯罪。前者可稱之為初犯預防,後者可稱之為再犯預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初犯預防,第六章專章規定了預防末成年人犯罪的再犯預防。
(四)預防方法的複雜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對象的特殊性、預防主體的多樣性和預防內容的雙重性,決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方法的複雜性和多樣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體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性預防方法,包括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保護性預防方法,包括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外界不良影響的毒害,如禁止、限制未成年人進入某些娛樂場所,或者禁止從事有損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如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懲戒性預防方法,包括對不履行保護未成年人職責、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以及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依法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編輯:離地七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