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隨著經濟的發展,大量城裡人想在鄉下購買房屋,這就涉及農村宅基地問題,那麼,關於農村宅基地的事情,你究竟知道多少呢?
一、農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基於本集體經濟組織(行政村或生產隊)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需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村民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繼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二、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哪些條件?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年滿20周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設新房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的);
(2)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3)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4)城鎮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宅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農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況申請宅基地不予批准?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況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齡未滿20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將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出賣、出租、贈與或改為經營場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四、農村宅基地是否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使用權屬於村內房屋所有權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需特別指出的是,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後(村民一戶一宅外),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另行安排。
五、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申請農村宅基地應向鄉鎮政府、辦事處提交下列資料:
(一)村民個人申請宅基地的申請書;
(二)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家庭成員,戶口是否本村集體戶口等);
(三)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出具的材料:
1、申請人現有的宅基地情況;
2、對申請人擬發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宗地草圖等;
3、村民會議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情況,在村集體公布情況的說明等;
4、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現狀圖等,並註明擬佔用土地地類;
(四)屬於建新交舊的,申請人與村委會籤訂的建新交舊協議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怎樣認定村民「一戶一宅」的問題?
對村民「一戶」認定,原則是根據公安部門管理的戶籍來認定。如果在戶口本上登記的是一家人,那麼該戶口本所登記的家庭就是一戶,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獨立作為特殊村民「戶」對待:
(1)已婚且已分家單獨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齡已滿二十周歲且已單獨居住生活的;
(3)依法繼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未成年人;
(4)通過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進行登記。
因婚嫁關係居住在外村,但戶籍仍在本村的,夫妻雙方只能選擇在其中一方擁有宅基地,申請確權登記。
七、村民「一戶多宅」問題怎樣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必須堅持「一戶一宅」,除「一戶一宅」外多佔的宅基地不予確權登記。對多佔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按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八、城鎮居民能否到農村購置宅基地?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要求:「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所以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和農民住宅。
九、農村村民在出賣、出租房屋後,還能再申請宅基地嗎?
村民在出賣房屋後,不可以再申請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第二部分第(五)項第二款規定:「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十、村內無宅基地可供分配,父親房宅贈與兒子的能否辦理?
可以辦理,但父親不可再申請宅基地,兒子也要符合「一戶一宅」原則的規定。親兄弟之間贈與也照此辦理。
十一、新農村建設分配的宅基地能否發證?
新農村建設是在原舊村址上實施新村建設,且佔用的土地是原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辦理宅基地申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在耕地進行新農村建設的,如果已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用手續的,可以申請確權登記發證;未辦理農轉用手續的,無論規模多大,無論是哪一級批准的新農村,都不準辦理登記手續。
十二、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土地如何登記?
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合村並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並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註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十三、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如何登記?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十四、「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記?
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內容綜合來源:湖南農業12316(ID :hnagri12316)、農視網、網易新聞、土流網、中國三農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