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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權的特徵
留置權的特徵: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留置權以債務人的特定動產為標的物;留置權的產生以債權人依法佔有留置財產為前提;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須與留置財產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民法典》相關規定】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係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權成立的法律要件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其成立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須債權人依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須債權的發生與留置財產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須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民法典》相關規定】留置權適用範圍限制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三、留置權的效力
凡與留置財產有牽連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均得在留置權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行留置權的費用、保管留置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留置權標的物的範圍及於留置財產本身、留置財產之從物、孳息、留置財產因滅失所得之賠償金。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民法典》相關規定】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特殊規定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留置權人的權利:留置所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收取留置財產所生的孳息,以充抵債權;
【《民法典》相關規定】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標的物所支出必要費用的求償權;
變價處分權,即變賣留置財產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民法典》相關規定】留置權、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的順位原則
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的義務:妥善保管留置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