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常德市桃源縣法院通報了一起爆炸案,一審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陳強(化名)有期徒刑三年。
2002年陳強在常德市某建築公司務工期間,認識了女同事杜麗(化名),二人互相有了好感,便開始來往。但當時杜麗已是已婚之婦,二人只能秘密約會。
2009年,杜麗與丈夫何勇(化名)離婚後,陳強便與杜麗開始正式交往。此後,陳強經常居住在杜麗家中,而何勇也在杜麗的房屋後面修建了平房居住。
2013年3月,因杜麗及其家人反對兩人在一起,加上何勇的阻撓,杜麗向陳強提出了分手。陳強覺得很憤怒,並決定將氣撒在何勇身上,準備伺機報復。
同年6月11日晚,陳強在何勇的屋外抽水電閘開關處安裝了一個他用鞭炮火藥自製的爆炸裝置。第二天,杜麗在拉電閘抽水時被炸傷。之後,何勇安裝了監視設備。
又過了兩個月,陳強再次潛入何勇的房子裡,用3筒300克硝酸銨炸藥及4枚電雷管等,在其雜物間製造了爆炸裝置,並蓄意在何勇打開雜物間大門時引爆炸藥。
隨後,何勇在打開雜物間大門時,發現了屋內的爆炸裝置,便拆除該爆炸裝置。
法院審理認為,陳強為洩私憤,將爆炸物品放置他人室內,採取爆炸的方法報復他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
瀟湘晨報常德7月16日訊 實習生魯珊 記者劉雙 通訊員艾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