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與終止合同的區別

2020-12-13 律途歷程

許多人在使用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時,對其聯繫與區別不是很清楚。筆者對此也不是很清楚,因此,筆者對這兩個術語的聯繫與區別進行梳理一下,想理清一下自己的思路,同時也許對大家有用。當然,可能說的不夠清楚,錯誤在所難免,請讀者及時提出來。

一、兩者的聯繫

這兩個法律術語都是出現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中,無論是解釋合同還是終止合同的法律後果相同的部分是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一種情形,說明終止合同的概念包含解除合同。使用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時,都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的。

二、兩者的區別

1、概念不同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的解釋,解除與終止都是動詞。解除的意思「去掉,消除」,終止的意思「結束,停止」。解除合同,在一個合同的履行之中才能行使解除權。終止合同,即可以在合同履行之中進行終止,也可以在合同終了時進行終止。

2、產生的原因不同

合同終止的情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從以上可看出,終止合同既可是法律規定的情形,也可以是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也就是法定終止和意定終止。終止的原因主要是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消滅,適用於一方違約的,也適用於一方沒有違約的。

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在經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七)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從以上可以看出,解除合同可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解除合同的原因主要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方當事人違約等,主要適用於一方當事人違約的。

3、法律後果不同

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從以上看,解除合同可能導致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對於非繼續性合同有一定的溯及力;對於繼續性合同,與合同終止的效力一樣。

終止合同的法律後果: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按合同約定處理。終止合同,是一個對將來合同消滅的行為,沒有溯及力。

4、後合同義務不同

終止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三、歷程分析

通過以上對「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對比分析可以得出,在草擬、修改、審查合同過程中,在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可能存在違約的情況下,應當使用「解除合同」,約定守約方的解除權。而不能使用「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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