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體改辦、規劃國土局、房地產開發辦、財政局等部門制定的《關於大連市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關於大連市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的意見
為加快大連市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步伐,做好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中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連市國有企業實行產權制度改革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是指企業改制或分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及企業出售、重組、破產、對其使用的原行政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的處置。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有: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
三、國有企業在產權制度改革中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新設合併、國有企業吸收合併國有或非國有企業後仍為國有企業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的輔業企業,改制時佔用的原主體企業行政劃撥國有土地的,在不改變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且經市規劃國土局批准後,可採取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保留期限暫定到2008年末。
四、國有企業在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後不符合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條件的,應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使用的原行政劃撥國有土地可同時自主選擇下列一種或多種並用處置方式。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產權制度改革的國有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出讓最高年限以內自主選擇。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由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兩部分組成)按其使用的劃撥土地經估價備案價格的50%一次性交納。改制企業經資產評估(指地上資產部分)核准後的淨資產,加上預留職工的安置費用為負值的,可用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全額進行抵補。先抵補預留職工的安置費用,如有餘額再抵補企業經資產評估核准後淨資產負值。在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中先用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抵補,如不足再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抵補,抵補後仍有餘額的,成交價格按餘額的50%一次性交納。
產權制度改革的國有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由成交價格和優惠部分組成)可作為註冊資本。抵補預留的職工安置費用作為產改後企業的資本公積金,專款專用。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作價出資(入股)。
(二)土地使用權租賃方式。產權制度改革的國有企業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租金按土地使用權經估價備案價格折算租金標準的50%交納。改制企業經資產評估核准後淨資產,加上預留職工的安置費用為負值的,可用土地使用權租金抵補。租賃合同由產權制度改革企業同市規劃國土局籤訂。租賃合同期滿,經批准可重新籤訂租賃合同。土地租賃期從土地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企業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轉租、抵押。
(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改制國有企業經批准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股)的,按經估價備案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注入改制後企業,計作國有資本金或股本金。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須報有批准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改制企業的法人財產,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作價出資(入股)。
五、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其使用的原行政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市政府收回,並組織出讓,出讓變現資金經市固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可以用於支付原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
六、國有企業在產權制度改革後,需要改變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須報經市規劃國土局批准,籤訂相關合同,在扣除已經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按規定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原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須報經市規劃國土局批准,籤訂相關合同,按規定調整租金。改變為經營性開發建設用地的,須採取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的方式出讓。
七、在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中,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國有企業資產,變現資金由產權制度改革的國有企業的出資人收取,經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用於支付國有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和內欠職工的費用,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對資金的使用予以監督。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變現資金,上繳同級財政專戶。
八、土地資產處置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依據產權制度改革審批部門的意見,向市規劃國土局提出土地資產處置申請,並提交土地權屬證明、權屬界線及用地面積等相關材料。
(二)市規劃國土局進行審核立項後,由企業自主選擇具有相應土地估價資質的機構進行土地估價。市規劃國土局對土地估價結果進行備案。企業擬訂土地資產處置具體方案。
(三)市規劃國土局對企業上報的土地資產處置具體方案、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及核准意見、土地估價報告及備案意見、職工安置費用確認意見等審核後,依據有關規定下達土地資產處置批覆。
需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的,市規劃國土局提出土地評估結果和土地資產處置的初審意見。
(四)企業與市規劃國土局籤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固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並按合同約定向市財政局或其認可部門上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租金。對未按合同約定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租金的,可視同產改企業違約,解除雙方籤訂的合同。
(五)企業辦理工商登記後,到市規劃國土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更換土地使用證。
九、已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原國有企業,其使用的原行政劃撥國有土地尚未進行處置的,可依照本意見辦理。
十、本意見適用於大連市轄區內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市屬及其下屬國有企業。各區、市、縣可參照本意見制定本地區產權制度改革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的意見。
十一、對列為市城市建設改造、文物保護、權屬不清和政策規定限制處置的國有土地;企業使用的土地資產不是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不在此意見處置範圍。
十二、在此意見下發前,大連市政府及相關部門下發的文件與本意見不相符的,以本意見為準。
十三、本意見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十四、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