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駁回再審申請,「玉浮梁」商標糾紛落幕!

2020-12-06 領頭兵知識聯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就再審申請人西安飲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安飲食公司)、西安大業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大業公司)與被申請人西安衛爾康安市場營銷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衛爾康安公司)就「玉浮梁」商標糾紛再審申請案,作出裁定,駁回西安飲食公司的再審申請。這場歷時四年的商標案,終於塵埃落定。

對此,相關專家表示,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合理地使用智慧財產權作為競爭武器,是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勝利的重要方式。最高院在該案中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依法公正審理,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商標#

被告提出再審申請

2018年12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陝西高院)就衛爾康安公司起訴西安飲食公司、大業公司侵犯其商標權一案作出二審判決,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餘元。(本報曾於2019年2月13日對該案作相關報導)

據悉,西安飲食公司、大業公司不服陝西高院作出的二審判決,向最高院提出再審申請。二公司申請再審稱,其生產銷售的「玉浮梁」「玉浮粱」稠酒外包裝上顯著標明其下屬企業「西安飯莊」字樣,與衛爾康安公司涉案商標「玉浮梁」核定使用第33類米酒等商品不屬於相同商標。西安飲食公司在涉案商標申請日前持續、實質性使用「玉浮梁」商標,且西安飯莊在當地具有較高知名度,銷售的「玉浮梁」稠酒有一定影響力,大業公司對「玉浮梁」商標使用也未超出原有使用範圍,故未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另外,「玉浮梁」一詞為未成熟的原汁原漿稠酒的通用名稱,不應為任何人壟斷。據此,二公司請求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並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衛爾康安公司提交意見稱,涉案商標「玉浮梁」核定註冊的第33類米酒等商品與稠酒類別相同,原審二被告未經許可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玉浮梁」商標生產、銷售稠酒,且被訴侵權商品上突出使用「玉浮梁」標識,「西安飯莊」字樣較小,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西安飲食公司對「玉浮梁」商標的使用開始於2009年,晚於涉案商標申請日。2007年4月「玉浮梁」商標因西安徐氏稠酒有限公司未續展而註銷,西安飲食公司此前使用均為侵權使用。此外,大業公司成立時間晚於涉案商標申請日,西安飲食公司授權大業公司使用涉案商標,超出了原有使用範圍,並通過網絡銷售玉浮梁稠酒,亦突破了原有銷售模式和範圍,故請求駁回上述二公司的再審申請。

法院再審裁定駁回

最高院經審查認為,涉案「玉浮梁」商標註冊在米酒商品上,西安飲食公司、大業公司生產銷售的稠酒同樣以米為原料的低度酒,二者在原料、功能、消費群體及消費渠道方面均較為接近,屬於類似商品。西安飲食公司、大業公司使用的「玉浮梁」標識與涉案商標相同,「玉浮粱」標識與涉案商標高度近似,屬於相同或近似標識。此外,二再審申請人未經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稠酒商品上突出使用「玉浮梁」「玉浮粱」商標容易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即使在玉浮梁稠酒外包裝上同時標註「西安飯莊」標識,但突出使用「玉浮梁」「玉浮粱」商標仍能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且將知名度較高的「西安飯莊」標識與他人註冊的「玉浮梁」商標聯合使用,會割裂商標權人利用商標建立的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聯繫,使得涉案商標失去應有的識別功能,損害商標權人的利益。

最高院指出,雖然在古代曾用「玉浮梁」代指特定類型的酒,但「玉浮梁」該種含義並非現代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含義,西安飲食公司、大業公司關於「玉浮梁」為通用名稱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另外,二再審申請人主張在先使用的證據,除少量海報宣傳及自製耗用匯總表外,關於「玉浮梁」酒的銷售數量和銷售方式的證據均未提供,故無法確定玉浮梁稠酒實際生產銷售狀況,以及「玉浮梁」商標持續使用時間。此外,大業公司成立於涉案商標申請日之後,二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大業公司生產的玉浮梁稠酒在原有的使用範圍內主張,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西安飲食公司、大業公司的相關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最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提升意識加強保護

歷時四年的「玉浮梁」商標之爭,終於塵埃落定。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鍾蘭安在接受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原告衛爾康安公司作為涉案商標權人,經歷三審,持續四年,終獲勝訴。該案在法律上的爭議焦點為被告西安飲食公司、大業公司是否存在在先使用的合理抗辯。一審過程中,由於法院認定被告存在商標在先使用的事實,從而判決駁回了原告衛爾康安公司的訴訟請求。但被告在該案的二審和再審中均未能提供充分確實的證據,來證明被告曾在原告衛爾康安公司在申請涉案商標「玉浮梁」之前就已將該名稱作為商標性使用,從而該項的抗辯未能被二審和再審法院採納。陝西高院和最高院在該案中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依法公正審理,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鍾蘭安說,該案也是作為「中華老字號」的上市公司與中小企業之間爭奪和維護智慧財產權的一場博弈。兩者實力懸殊,但結果出乎意料。被告作為大型上市公司,對發展過程中積累和使用過的眾多含有智慧財產權元素的企業符號和其他信息,應當具有更高的保護意識和保護水平。在該案中,或許被告西安飲食公司使用過「玉浮梁」這一名稱,但未能保存相關證據,更沒有將這一具有豐富歷史文化內涵的名稱申請為註冊商標。而剛剛起步的中小企業,藉助智慧財產權的「合法壟斷」地位,快速佔領市場,贏得客戶,發展壯大。(本報記者 鄭斯亮)

來源: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原標題:最高院駁回西安飲食公司、大業公司再審申請——歷時4年,「玉浮梁」商標案塵埃落定!

責任編輯:崔靜思 編輯:高雲翔 曹雅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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