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江西省紀委監委發布通報,撫州市生態環境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鄧長明,原黨委委員、副局長丁文二人被「雙開」。通報指出鄧長明「對抗組織審查,轉移、隱匿涉案財物」,同時丁文也存在「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公開信息顯示,此二人在去年11月曾主動投案,其中鄧長明還是「攜款投案」。
隨著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各地主動投案人數逐漸增多,但在實際審查調查中,紀檢監察機關發現,個別投案的幹部為了避免懲罰,避重就輕,用簡單違紀事實代替違法犯罪事實,或僅供述部分違紀違法事實。這些借「主動投案」之名,行對抗審查調查之實的做法,不過是掩耳盜鈴式的欲蓋彌彰,最終難逃紀法嚴懲。
迫於壓力假投案 企圖避重就輕
2019年11月14日,撫州市紀委監委將江西盾牌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涉嫌汙染環境問題線索及相關證據移送至撫州市公安局臨川分局。11月15日,臨川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並先後將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鄒樣清和股東楊友龍抓獲歸案。隨後,市紀委監委專案組人員提審詢問鄒樣清時,鄒樣清交代了鄧長明和丁文在處理盾牌公司長年填埋的1470噸危險廢物上給予關照,分別收受其70萬元的問題。楊友龍同樣也交代了鄧長明、丁文收受賄賂的問題。
鄧長明在得知鄒樣清、楊友龍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並被撫州市紀委監委派人進行詢問後,擔心其受賄行為敗露。心中不安的鄧長明,一邊四處打聽鄒樣清、楊友龍是否向撫州市紀委監委交代其受賄行為,一邊於11月17日晚將一個裝滿180萬元現金的旅行箱和兩個各裝了50萬元現金的蛇皮袋分別送往其妻舅處和妹妹處藏匿。隨後還電話聯繫其他行賄人,將合計90萬元的受賄款退還給行賄人,訂立攻守同盟。
在此期間,鄧長明多次找丁文密謀如何對抗組織調查,要丁文將鄒樣清送的140萬元賄金全部擔下來,並承諾會想辦法將丁文「撈」出來。但丁文感覺案情重大,擔心會受到嚴懲而予以拒絕,並表示其將向撫州市紀委監委主動投案。
11月19日8時30分左右,丁文向撫州市紀委監委主動投案。鄧長明在得知丁文投案後,心理防線被衝垮,於9時10分左右向專案組人員發簡訊表示要來投案,並在10時左右攜帶60萬元贓款向撫州市紀委監委投案。
正如鄧長明後來在懺悔材料中寫的,他之所以選擇主動投案是因為「紙終究包不住火」。但心存僥倖的他只供述了其收受鄒樣清70萬元的問題,聲稱自己帶來的現金就是鄒樣清當時送來的,並表示只收過這一次錢,對其他違紀違法問題隻字不提。
然而,鄧長明顯然打錯了算盤。專案組充分運用鄧長明、丁文兩人同一天到案的條件,廣泛收集市生態環境局(原環保局)存檔資料,調取有關企業資料,並通過鄧長明的其他信息掌握了鄧長明更多違紀違法證據。在證據面前,鄧長明不得不交代了其對抗組織審查、轉移贓款的行為,其「避重就輕」的幻想最終破滅。
欺瞞組織 認小否大終自誤
梳理相關案例發現,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假投案真對抗組織審查調查主要有三種情形:避重就輕型、投石問路型和丟卒保車型。
鄧長明案例就屬於避重就輕型。這種抱有僥倖心理的人主動向組織交代自己較小較輕的那部分違紀違法事實,而將性質較重、數量較大的違法犯罪事實隱藏起來,以期讓辦案機關認為其態度誠懇,繼而止步調查。
投石問路型也是一種較為常見的假投案行為。當得知紀委監委在對自己展開調查時,特別是與自己關係密切的行賄人、共同受賄人或知情人被監委留置後,對於上述人員是否會供出自己的犯罪事實心中沒底,故而採取主動投案的形式,在投案後只向組織交代自己一小部分違紀違法事實,從辦案人員問話的態度、口氣和內容中來試探是否掌握了自己違法犯罪事實。
發生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的一起案例屬於丟卒保車型。其主要表現為:讓「卒子」去主動承攬責任,好讓真正的違紀違法人員逃脫懲罰。
4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敖漢旗委政法委原常務副書記潘衛國酒後超速駕車致使4人死亡。為掩蓋其酒後駕車違法行為,潘衛國指使同車朋友閆某華「頂包」認罪。4月16日,敖漢旗公安局對潘衛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執行逮捕。5月13日,潘衛國被「雙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以及對抗組織審查等行為是典型的違反政治紀律行為。「假投案、真對抗」這種現象的本質就是對黨不忠誠,是欺騙組織、對抗組織。
中央民族大學訴訟法學副教授李揚認為,通常而言,被調查人在選擇主動投案時可能存在三種不同的心理狀態,分別是「真誠悔罪」「避重就輕」和「以退為進」,其中後兩種心態都是通過主動投案的方式來製造自己悔罪的假象,從而將整個調查引向對自己有利的方向。
「假投案行為的出現,歸根結底是紀律意識淡薄,也是僥倖心理作祟。」溫州大學甌江學院講師盧錦泉表示。
精準識別 對假投案者嚴肅處理
9月23日,甘肅蘭州市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平涼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黃繼宗受賄案。黃繼宗的「雙開」通報指出,其藐視黨紀國法,工於心計,迫於形勢搞假投案刺探虛實,交代問題避重就輕,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調查,企圖矇混過關。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抗組織審查,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遇到對抗組織審查怎麼辦?重慶市銅梁區紀委監委從審查調查對象的知、情、意、行等心理實際出發,摒棄單純說教,抓住審查調查對象的心理特點,找準談之有效的話題,如讓審查調查對象重讀自己的入黨申請書、工作日記等,動其「初心」治其「歪心」,讓其在思想上接受一場深刻的洗禮。
江西省撫州市紀委監委工作人員針對實際工作中主動投案存在的問題,形成了多種有效應對經驗。一是充分利用對象能主動投案並能交代部分違法犯罪事實的現象,因勢利導,就投案自首的法定含義,真投案與假投案的不同處理,做細緻工作,迫使其認清形勢,主動交代。二是對「投石問路」「試探深淺」的,在條件不成熟或證據尚未收集到位時,不驚動對象,讓其以為辦案人員信以為真,在一定程度上麻痺對方,爭取收集證據所需的時間和空間。三是當面揭穿,充分利用前來投案的機會,揭穿其目的就是為了避重就輕,逃避責任。該市還制定了處置主動投案問題的試行辦法,明確了直接到辦案點、巡察組投案或來電、來信提出主動投案等情形下的報告、審批、安全措施,使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部門密切配合,快速移交處置,確保安全高效。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我們黨對犯錯誤的同志的一貫方針,現實中,極少數幹部把組織的關愛苦心當成避罪漏洞,企圖以假投案轉移視線、矇混過關,或以小遮大、瞞天過海。」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研究員王希鵬說,這些伎倆看似聰明,實則愚蠢,這些人的如意算盤最終必會落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楊海龍 )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喜歡此內容的人還喜歡
原標題:《避重就輕、欺瞞組織……識破假投案的真面目》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