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連幾次圍觀拍攝警察執法事件引人關注。先是5月16日蘭州大學生吳某因同伴拍攝警察粗暴執法導致屁股被打傷,後拍攝者被迫送交視頻,當事警察也受到處理。在這起事件中,警察從粗暴執法到打傷他人屁股,可謂一錯再錯,沒有找「拍照不合法」的藉口。5月30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視頻又在網絡傳播,後經查,這是一起因停車糾紛而引發的妨礙公務案件。不過,針對這一事件,四川平昌縣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聲援:「遇到警察執法,請不要隨意拍攝,因為法律不允許!」「平昌公安」還在官微中列舉七條相關規定,以支持「遇到警察執法,不得隨意拍攝」的觀點。不過,其中並未見「禁止民眾圍觀拍照」的具體條文。
「平昌公安」的具體解釋是:雖然一般群眾拍攝警察執法不會被制止,但如果拍攝行為系「惡意拍攝」,影響執法尊嚴、幹擾執法秩序,就會被警察「依法制止」並處罰。何為「惡意拍攝」,「平昌公安」稱:如果警察根據現場情況認為拍攝人員屬於無關人員,且認為拍攝行為幹擾了民警的正常執法,如果不服從警察命令,繼續拍攝,那就是惡意拍攝,就涉嫌觸犯《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屬於妨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此外,「平昌公安」還引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的規定稱:人民警察可以根據警情需要,要求在場無關人員躲避。歸納起來,以上主要包括兩點,一是對於他人阻撓警察執法的,可以予以制止甚至處罰;二是根據當時的警情需要,可要求在場無關人員躲開。但稍作分析,這兩點理由與旁邊民眾圍觀拍照還有不小的距離。
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無疑有權防止危險事態升級,維護現場秩序,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但警方執法指向的對象主要是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一般來說,外圍拍照不會影響到警察正常執法,或者影響不大,所以談不上阻礙執法,擾亂現場秩序。警察要求現場人員躲避的目的則是為了避免違法犯罪行為可能波及圍觀群眾,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並非警察一旦執法就有權要求無關人員走開。
事實上,對於警察執法時群眾圍觀拍照有足夠的理論支撐。首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規定,「公安民警在現場處置過程中,應當依法及時收集、固定有關證據;有條件的,應當對現場處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錄音錄像無疑是最好的證據。在執法過程中,要求警員開啟執法記錄儀,就是要證實自己是在進行正常的執法與取證工作。既然法律提倡公安機關自己要做好這項工作,如此類推,圍觀的民眾予以拍照或者錄音錄像,這同樣可用來證明警察依法執行公務,證明有關人員存在涉嫌違法犯罪的事實,而且更加客觀可信,這又有何不妥呢?說不定群眾所拍的對公安執法還有意想不到的補充效果呢。其次,反過來看看,以往多次發生過市民圍觀帥哥或者美女交警,並將交警站崗的圖片發到網上的先例,這都被媒體當成正能量進行宣傳,箇中道理其實完全相同,兩者都是圍觀執法,都有網絡傳播,評價的標準不應該兩樣。再說,退一步講,即使拍攝者「有選擇性地」把圖片或視頻惡意傳播到網上,特意找執法警察的茬,這種事情則可依據法律分別處理。在網際網路時代,僅僅一個畫面難以證明警察好不好,如果另外發布一些片面武斷、有損執法者人格尊嚴,侮辱、誹謗警察言論的,這就不是拍照層面的問題,而是可依據其他相關法律進行處置的。我們要把拍照本身和拍照之後做了什麼區別開來。拍照,其實就像人的眼睛看到東西一樣,不同的只不過它記錄了下來,可以回放而已。如果只是拍拍照,與圍觀者用眼睛看到現場情況是一樣的,執法者用不著害怕,更用不著竭力尋找制止拍照的理由。
實踐當中,與公安執法類似,城管執法也容易因拍照「惹禍」。可喜的是,幾天前鄭州市中原區城市管理執法局首次嘗試網絡視頻直播執法過程,令人眼前一亮,多數網友為之點讚。主動直播執法,那就意味著不怕甚至歡迎市民對城管執法實行拍照監督。在這個問題上,珠海市城管局長說得好,「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市民當然可以隨意拍照,這種行為並沒有什麼不妥。」這名負責人認為,市民對城管執法進行拍照,首先就是對城管的一種監督,這是市民的正當權利。此外,市民對城管執法行為的拍照,也為城管執法保留了證據,應該對拍照市民表示感謝。
必須看到,如今已是「人人都有麥克風」的全媒體時代。群眾路線無處不在,警民互動的必要性亦不必多言。所以,當下的執法人員應該適應被人圍觀,面對圍觀,他們應該淡定,再淡定一些。況且,警察每一次公開執法對於圍觀者來說也是一堂生動現實的法制教育課。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不妨主動把群眾的圍觀拍照當作促進文明、公正和理性執法的新契機。為此,我雖不贊同把民眾圍觀拍攝執法的行為拔到憲法權利的高度,但至少看不到圍觀拍攝執法有何違法之處。法不禁止當可為啊!
* 以上只是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