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當事人在婚後為了促進夫妻感情融洽而將自己婚前房產加上對方的名字,而一旦離婚要想再要回全部房產卻是難上加難。本律師最近代理的一起離婚案件中幸虧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證據才得以讓我的當事人要回了本屬於自己的個人房產。
我的當事人(男方)年已50尚未結婚,後經人介紹認識了女方。在交往了僅2個月後便草率登記結婚。婚後不久女方便以自己在北京無依無靠,住在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中總感覺不是自己的家為由要求男方將該房產登記中加上自己的名字。為了讓女方安心,避免夫妻感情出現矛盾,男方就將自己婚前購買的房產加上了男方的名字。然而,剛剛辦理完變更登記手續,女方便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鬧起了離婚,並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女方的所作所為讓男方感覺對方並不是想和自己真心實意地過日子,而是在貪圖自己的房產,於是打算向法院起訴撤銷贈與給女方的房產分額。
接受男方的委託後,本離婚律師分析認為:雖然女方的作為有可能如男方所想,但需要向法院提供證據以證明房產贈與行為是建立在欺詐基礎上的。為此,本律師準備了如下兩方面的證據:1、雙方的聊天記錄,以證明女方以自己在北京無依無靠,住在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中總感覺不是自己的家,無法安心過日子為由要求男方將房產加上自己的名字;2、女方與其父母的聊天記錄,以證明提出上述加名的要求前,女方便認為無法和男方過日子並計劃離婚。而房產加名的主意則是女方母親所出,原因是認為不能憑白和男方結婚。在離婚時至少要確保能得到男方的房產。所以要找個藉口先在房產中加上女方的名字,然後再提離婚。
上述兩項證據結合該案其它事實有力地證明了女方以欺詐手段得到了男方的婚前房產。該案經過二次開庭審理後,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了男方對女方的贈與行為。男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
其實在這個案件中男方還是比較幸運的,很多其他離婚案件中由於當事人無法舉證證明對方存在欺詐、脅迫或是重大誤解,乃至顯失公平,而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原本屬於自己婚前個人財產的房子被作為離婚房產而分割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