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借錢給朋友嗎?他有按時還你錢嗎?或者他還你錢了嗎?
生活中我們總免不了 「借錢」,有時候是我們向別人借錢,也有時候是借錢給別人。
雖然同樣是借錢,但借錢的人和人的心態卻大不相同,不知道你有沒有這種感覺:自己欠別人錢的時候就跟做賊似的,天天盼著趕緊搞到錢好還給別人。而別人欠我們錢的時候吃喝玩樂,買房買車買房車,樣樣不耽誤,這就不禁讓我們懷疑:這傢伙不差錢啊,可他為什麼不還我錢呢?
更有甚者還會喊出:我憑本事借的錢,為什麼要還?
這些孫子借錢時恨不得跪下叫爸爸,錢一到手立刻就翻臉當爺,每當看著這些欠錢不還的「老賴」的嘴臉,我們總是恨不得手撕了他們。
其實在我國古代,想當「老賴」那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如何讓「老賴」還錢,在歷朝歷代都是一個難題,各朝代也都有一些處理債務違約行為的規定。其中最關鍵的就是嚴苛的法律,特別是在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唐代,欠債不還不但要被處以刑罰,比如打板子、坐牢,還要「役身折酬」,就是幹活兒抵債。此外,唐朝法律還規定了「保人」制度,如果債務人逃跑,保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這樣看來在唐朝,做老賴的成本是很高的!
唐代對於欠帳不還這種行為有針對性的懲罰措施,在《唐律疏議•雜律》中,專門設了「負債違契不償」罪。不僅想辦法維護了債權方的利益,甚至也保護了欠債方的利益。
和現在的「限制高消費」等措施相比,唐代的懲罰措施更加嚴厲:據《唐律疏議•雜律》記載,「諸負債違契不償一疋(匹)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備償。」
翻譯過來的意思就是:欠錢的記住了!欠了超過一匹布的錢,逾期20天不還,用竹棍子抽屁股20下!每過20天再加20下,60封頂!
欠債超過30匹布錢的,換成大板抽60下!
欠債超過100匹布錢的,亂棍打死!呵呵,其實是亂棍猛擊90下!
別看100匹布只加了30下板子,要知道這90板打下去成年人已經是非死即殘了。
而且這一通亂棍並不是懲罰的全部,欠債人挨完了打,官府的人才會問你:「心裡有數嗎?知道犯了什麼事嗎?」然後發傳票「百日不償,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經恩不償者,皆依判斷及恩後之日科罪如初」。一百天內不還錢,還要面臨一年的有期徒刑。
《宋刑統》對於債務人的處罰也有明確規定:「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任依私契、官為不理……家資盡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戶內男口……如負債者逃,保人代償。」
《大明律》第九卷「戶律錢債」規定:「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也就是債務數額在5貫以上的,債務過期3個月,判處杖打10下,最高杖打40下;債務數額在50貫以上的,債務過期3個月的,杖打20下,欠債時間再長的話,杖打60下。
清朝的刑律規定,官府對於破產的商民,可以實施拘禁,債務人家族須在兩個月以內返還欠債,否則要被判處勞役。
古代雖然有了各自各樣的契約,但是其中的書寫規範、措辭等還沒有特別規範的模式,導致有些債務問題雖然有契約可循,但仍然存在爭議。
古代無法錄音,也無法用科技手段鑑定籤名和按手印的真偽,如果出現債務人不認帳的情況怎麼辦?還有人會擔心,如果「老賴」跑了,衙門找不到怎麼辦?古代的律法自然也有考慮。為防止這種情況,契約中普遍有證人的存在。
為了保證債務關係順利履行,自秦朝以來直到漢朝,官府都對證人提供了懸賞,通過出土的秦漢契約來看,當時給證人的獎勵,基本都是你出來作證,我就請你喝酒。
到了唐代,這種對證人的獎勵沒有了,取而代之的是對證人的要求,出土文物《唐顯慶五年天山縣張利富舉錢契》上面就清楚記載了關於擔保的內容:「若身東西不在,一仰妻兒及保人等代。」
唐代的保人和現代的「擔保」所起的作用並不完全一樣,比如說現代的「擔保」可能需要替已經破產的欠債人還錢,唐代的保人就不用。
因為唐代對保人和欠債人的要求是這樣的:「負債者逃,保人代償」。
如今,有的老賴狡兔三窟,讓法院一年四季找不到,只能春節期間上門碰碰運氣,即使找到了,也總是說自己沒錢,法院只好搞個限制高消費的辦法來治老賴。擱在唐朝,這樣的老賴就沒法過關了。如果讓衙門一年四季找不到,那老賴就屬於「負債者逃」,可以找保人代為償還;如果老賴不逃,被衙門抓到,那麼對不起,該打板子該判刑,還是以工償債,都有法律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保人也逃跑了,那衙門也沒辦法了。而《宋刑統》在訴訟時效上也有專門規定,關於債務糾紛,債務人、保人逃亡超過30年,就不再受理。
保證了債權人的權利後,唐代法律還十分貼心地考慮了欠債人的立場,比如說有些窮人確實短時間內還不上錢的,有些債權人可能就會趁火打劫,人家當初只借了一鬥米的錢,可能債權人要牽走人家一頭牛。
基於此,唐代法律雖然允許債權人進行「牽掣」(以物抵債),但是嚴令禁止債權人超額奪取欠債人財產的行為:「諸負債不告官司,而強牽財物,過本契者,坐贓論。」——《唐律疏議》
那萬一有些人想還錢但是確實沒錢還、家裡也沒有值錢東西怎麼辦?
唐代法律充分考慮了欠債人渴望還錢的強烈願望,專門設置了「役身折酬」這個項目,供欠債人幹活還錢。對於役身折酬的朋友們,政府給予每天3尺絹的工資,這應該是比市場行情高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唐代法律為了儘快解決人們內部矛盾而做出的努力。
但是政府對於「役身折酬」也是有條件的,在幹活之前唐政府會首先要求欠債人把家裡值錢東西都賣了,以防個別欠債人為了保住家裡值錢東西,薅政府補貼的羊毛。
如果欠債人自己沒有勞動能力,唐代政府還允許家裡其他男人來代工,但任何女性都不可以作為勞動力以「役身」來充抵債務之清償。
除了保護女性,唐代法律還保護未成年人。如果有未成年人未經過家長同意,擅自和他人籤署契約處置家中財產的,唐代規定此契約無效,而且保人也不能為這種契約做擔保。
雖然未成年人不能擅自處理家中的財產,但是成年人卻可以名正言順地給未成年人背上一身的債,就像前文提到的那個出土契約一樣,現在發現的唐借貸契約中,幾乎都有債務人表示「如身東西不在,一仰妻兒收後者償」的慣語,默認將債務延續到債務人的下一代來償還,通俗地說就是「父債子還」。
雖然唐代對於還債的法律保證了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對欠債的家人們來說這法律可就太不友善了。
不過總的來說從古至今大家對於借錢這件事的態度就是一句話:欠債還錢,天經地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