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

2020-12-19 中國人大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職以來,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緊扣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法律制度規定,連續開展了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法律的執法檢查。今年開展土壤汙染防治法執法檢查,是依法助力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和淨土保衛戰的又一項實際行動,目的是發揮人大職能作用,推動各地區各部門落實法律責任,著力解決土壤汙染農產品安全和人居環境健康兩大突出問題,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確保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落地生根見效。

執法檢查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慄戰書擔任組長,沈躍躍、丁仲禮副委員長,楊振武秘書長和環資委高虎城主任委員任副組長,成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環資委委員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共15人組成。7月27日執法檢查組在京召開會議,聽取了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實施土壤汙染防治法情況匯報。8月至9月,執法檢查組分為3個小組,分別赴江蘇、山東、甘肅、重慶、天津、河北等6個省市開展實地檢查,深入到21個地市,召開18場座談會,聽取了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匯報,與五級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基層執法人員、企業負責人進行了深入座談,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同時,委託其他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法律實施情況開展檢查,實現了執法檢查範圍全覆蓋。

這次執法檢查有幾個特點:一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所到之處檢查組帶頭宣講,號召各方面以實際行動確保黨中央關於紮實推進淨土保衛戰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及時傳達習近平總書記對確保糧食安全、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為重要指示精神。利用「學習強國」平臺組織開展法律知識專項答題,組織開展法律知識問卷調查,引導廣大幹部群眾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推動法律學習宣傳貫徹。二是法律實施剛剛一年就跟進實施情況檢查,把法律實施情況檢查與立法工作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三是在疫情防控新常態下,採取常規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網絡調研與問卷調查相結合等方式,執法檢查工作安全有序,全面掌握法律實施情況,著力提升監督實效。四是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開展檢查。緊密圍繞「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總要求,突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安全利用,深入了解法律實施情況,深入分析法律責任落實中的問題,依法推動解決土壤汙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五是將代表議案建議辦理工作與執法檢查相結合,通過召開座談會,面對面聽取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基層執法人員、企業代表意見建議,全面、準確、深入了解法律實施情況。六是委託第三方開展評估,發揮研究機構、專家的專業優勢和集體智慧開展技術評估,助力執法檢查,推動精準、科學、依法防治土壤汙染。

現將本次執法檢查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法律實施進展

土壤汙染防治法於2018年8月31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全票通過,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填補了我國土壤汙染防治領域的立法空白。法律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加快推進實施土壤汙染防治法,立足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遏制了汙染加重趨勢,保障了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穩定。

(一)全社會土壤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增強

一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度重視土壤汙染防治法貫徹實施。地方主要負責同志或專題研究、或作出指示批示,加強組織指導,依法推動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湖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帶隊開展執法檢查,北京、內蒙古、黑龍江、上海、浙江、廣西、陝西、青海、新疆等地人大常委會主任或黨組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執法檢查組組長,江蘇、山東、甘肅、重慶、天津、河北等地人大常委會認真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現場檢查,江西、河南、四川、寧夏等地結合執法檢查同步開展土壤汙染防治立法調研,山西、遼寧、吉林、安徽、湖北、福建、廣東、海南、貴州、雲南、西藏等地人大常委會紮實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法檢查。二是各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積極推動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地方政府加強土壤汙染防治組織領導,加快部署和落實工作任務。相關部門依法推動土壤汙染狀況詳查,推進落實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等法律制度。三是企業土壤汙染防治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加強環境保護既是發展大局需要,也符合自身長遠利益,依法治汙、保護生態環境的法治意識和主體意識逐步增強。四是人民群眾依法參與和監督汙染治理的意識逐步增強,公眾參與土壤汙染防治的積極性不斷提高,監督環保的行動更加自覺。

(二)依法開展土壤汙染普查、調查、監測等基礎工作

一是完成農用地普查。2019年6月,完成全國農用地土壤汙染狀況詳查,基本查明了農用地土壤汙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並在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農用地安全利用等工作中應用。二是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針對在產企業、關停企業開展摸底調查。完成基礎信息收集和風險篩查,對11.4萬個地塊開展調查。三是監測網絡逐步建立。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整合相關力量,統一規劃監測站點設置,共布設約8萬個監測點位,初步建成國家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

(三)依法加強土壤汙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建設

一是推進配套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按照法律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出臺了《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制定《土壤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土壤汙染防治基金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土壤環境監管和保障措施不斷健全。地方立法加快推進,天津、山西、山東、湖北等地頒布實施土壤汙染防治條例,湖南、廣東、福建、重慶等地出臺土壤汙染防治法配套實施辦法。二是推進標準制定修訂。國務院有關部門制修訂了《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農用汙泥汙染物控制標準》,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全生物降解農用地面覆蓋薄膜等國家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建設用地土壤汙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受汙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導則》《耕地汙染治理效果評價準則》等一系列標準規範。

(四)依法加大汙染預防、源頭管控力度

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原則,抓好工業、農業、生活汙染源管控。一是加強工業汙染源管控。推進重金屬汙染防控工作,實施重金屬減排工程850多個。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耕地周邊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整治行動,整治汙染源1400多家,切斷汙染物進入農田的鏈條,耕地周邊工礦汙染源得到整治。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零進口目標。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發布《綠色製造工程實施指南》,推進鋼鐵等7大領域21個重點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大幅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推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涉及企業1萬餘家。應急管理部牽頭印發《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完成全國7687家危化品重大危險源企業、2.2萬處重大危險源的督導檢查,強化危化品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管控。完善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體系,25個有關重點行業的技術規範均規定了土壤汙染防治要求,指導地方核發排汙許可證,對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提出明確的土壤汙染防治責任和義務。二是強化農業面源汙染防控。推進測土配方施肥,開展果菜茶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開展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化肥農藥施用量連續四年負增長。支持585個畜牧大縣推進畜禽糞汙資源化利用,全國畜禽糞汙綜合利用率達到75%。建設260個秸稈綜合利用重點縣和100個農膜回收示範縣。實施耕地輪作休耕3000萬畝,推廣保護性耕作1.1億畝,實施黑土地保護利用綜合治理2270萬畝。三是推進生活汙染源管控。加大生活汙水處理、黑臭水體排查治理,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力度。2019年以來,全國城市共排查汙水管網27.8萬公裡,新建改造汙水管網4.9萬公裡。截至2020年6月,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近90%。2019年,全國城市生活垃圾清運量2.47億噸,無害化處理率99.2%。截至2020年6月底,全國排查出2.4萬個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完成率96.6%。印發《農業農村汙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五)依法推進土壤汙染分類管理和風險管控

一是落實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汙染程度和相關標準,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截至2020年8月底,全國2384個縣完成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佔總任務量的86%。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受汙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組織召開全國受汙染耕地安全利用現場推進會,建立月度調度制度。自然資源部出臺了《關於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明確要求礦山修復形成的耕地及其他農用地質量要達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聯合農業農村部印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依法落實農用地分類管理要求。二是落實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製度。全國有30個省份已依法建立並公開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相關部門聯合部署應用全國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從建立地塊清單到調查、評估、管控、修復等流程管理基本實現信息共享。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聯合部署開展汙染地塊安全利用情況摸底調查和現場檢查,推進汙染地塊安全利用率核算試點工作。

(六)強化法律宣傳和實施保障

一是加強普法宣傳。執法檢查組在執法檢查中推動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對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開展問卷調查並組織開展法律知識專項答題活動。通過問卷和答題,進一步推進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企業負責人和廣大社會公眾學習法律重點條文規定,理解法律的精神要義。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積極利用新聞媒體宣傳土壤汙染防治法,督促企業學習法律制度規定,引導公眾了解土壤汙染防治法和相關知識。二是加強資金保障。中央財政加大資金投入,2018—2020年累計安排土壤汙染防治專項資金125億元,支持土壤汙染源頭防控、風險管控、修復、監管能力提升等。推動建立省級土壤汙染防治基金,撬動社會資本進入土壤汙染防治領域,多渠道支持土壤汙染防治工作。三是加強執法司法保障。最高法、最高檢高度重視土壤汙染案件審理,推進環境資源審判體系構建,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關於開展檢察機關參與土壤汙染防治行動專項監督活動的實施方案,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四是加強科技保障。科技部啟動實施場地土壤汙染成因與治理技術、農業面源和重金屬汙染農田綜合防治與修復技術研發重點專項,投入國撥經費25億元。農業農村部開展耕地重金屬汙染防治聯合攻關,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土壤汙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和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不斷提升土壤汙染防治科技支撐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土壤汙染防治法實施一年多時間,各地區各部門依法開展大量工作,但土壤汙染防治歷史欠帳多、治理難度大、工作起步晚、技術基礎差,土壤汙染形勢依然嚴峻,法律實施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依法打好淨土保衛戰任務艱巨。

(一)法律學習宣傳普及不夠,法律責任落實有差距

法律第10條對法律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作出規定。檢查發現,一些地區法律宣傳普及形式單一、範圍窄,幹部群眾對依法防治土壤汙染的重要性、緊迫性和治理的長期性、艱巨性認識不足。一些部門工作人員對法律不熟悉,對法律理解認識和依法辦事能力不足。部分企業負責人學法不主動,對法律制度規定不夠了解,依法防治汙染的意識不強。公眾對法律法規具體內容知曉率不高。法律多個條款規定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規定了企業汙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強化了汙染者、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檢查發現,法律責任落實不夠。一些地方政府對土壤汙染防治重視程度不夠,責任落得不實,存在壓力傳導逐級遞減和「政熱企冷」等現象。一些部門對法定職責認識模糊,履行職責不到位,多偏重於本部門、本行業的管理,協調協作不夠。有的企業履行土壤汙染防治義務不夠到位。

(二)配套法規標準不健全,規劃制度未落實

法律第48條規定的土壤汙染責任人認定有關辦法尚未出臺,在土壤汙染責任人不明確或存在爭議時,汙染者擔責原則難以有效落實。法律第12條規定加強土壤汙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但有關汙染和修復的標準不夠全面、明確、具體,標準體系亟待健全完善。農用地土壤汙染風險評估標準體系尚未建立,農用地風險評估規範性、權威性不夠。法律第28條要求農田灌溉用水應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但目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關於重金屬的控制指標與農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相比存在缺項,可能產生「水質可達標,土壤仍汙染」的問題。法律第61、66條等關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的規定,與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建築法中有關規定缺少銜接。農藥管理條例與土壤汙染防治法在有關處罰條款方面不一致。法律第11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土壤汙染防治規劃,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目前各地普遍存在未編制土壤汙染防治規劃或規劃編制不科學的問題,法律制度落實不到位。

(三)農用地分類管理有待加強

法律第49條規定了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但目前農用地分類管理尚未實現全覆蓋,需要加快推進。法律第53、54、56條對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應當採取的風險管控措施作出規定,但全國受汙染耕地安全利用、嚴格管控措施尚未全面實施,各地工作進展不平衡,部分土壤汙染較重的省份實現2020年底受汙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0%左右的目標面臨一些困難。法律第27、29、30條對農用地汙染預防作出了規定,但檢查發現農業面源汙染防控壓力大,農業廢棄物處理機制不完善,廢棄農膜、農藥瓶回收處理能力不足,個別地區農膜在土壤中滯留時間長,殘膜回收難。法律第57條對編制農用地修複方案作出規定,但當前農用地土壤汙染修複方案的編制合理性有欠缺,修復技術不成熟,經濟技術分析不足,修復成本過高。個別地區農用地土壤汙染修復成本高達每畝數萬元,甚至高達30萬元/畝,脫離國情實際。

(四)建設用地風險管控亟待強化

法律第61條規定,列入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個別地方將列入名錄的汙染地塊作為公共服務場所使用,存在管理漏洞。法律第66條規定,未達到土壤汙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複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個別企業在建設用地地塊沒有達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目標要求的情況下,就急於開發利用。法律第67條對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時開展調查作了規定。個別地方對相應地塊用途變更時未依法開展土壤汙染狀況調查。法律第40條規定實施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要做好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處置,設立公告牌等措施。有些項目實施過程中無公告牌,一些建設用地修復項目粗放施工,二次汙染防治不到位。

(五)法律實施保障不足

法律第9條對土壤汙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應用及人才培養作出規定。當前土壤汙染修復和風險防控專業人員嚴重缺乏,專業人員培養不足。治理和修復關鍵核心技術原創性不強,科技研發投入評價機制不完善。法律第43、80條對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汙染風險評估從業單位監管作出規定。但行業技術水平參差不齊,依靠信用系統強化對從業單位的監管工作尚未啟動,存在市場無序競爭問題。法律第69條至74條規定了土壤汙染防治的鼓勵和保障措施。目前稅收、金融等方面尚未出臺相關細化舉措,法律制度落實缺乏有力抓手。省級土壤汙染防治基金尚未建立,土壤汙染防治資金來源渠道少,資金保障能力不足。

(六)監督執法不夠到位

法律第77、78條對土壤汙染防治執法監管作出規定。地方反映,土壤汙染的隱蔽性、複雜性強,執法監管的技術性、專業性要求高,執法人員不足、配置不合理,土壤汙染防治專業能力較低,存在執法能力欠缺、違法問題發現不及時、違法行為查處力度不夠等問題。據初步統計,截至2020年6月,全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共立案查處49起案件,罰款合計586.28萬元。地方相關部門反映,存在土壤汙染調查、修復過程環境監管不到位問題,「二次汙染」隱患突出。現場執法缺少具體指導性文件,執法規範性不強。基層司法機關反映,土壤汙染案件立案難、起訴難、執行難,執法取證技術鑑定花費時間長、費用高,影響司法辦案效率。

三、意見和建議

土壤汙染防治法為打好淨土保衛戰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要高度重視,全面正確有效實施土壤汙染防治法,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依法做好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堅持從實際出發、區別對待,因時因地因情因需有序有效推進工作;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加快建立政府和社會共同參與的法律實施保障機制;堅持持續發力、久久為功,確保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確保讓人民群眾「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一)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嚴格落實法律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認真貫徹實施土壤汙染防治法,依法打好淨土保衛戰。要認真對照土壤汙染防治法各項制度規定,嚴格落實領導責任、監管責任和工作責任,嚴格落實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要把強化預防保護和風險管控原則貫穿土壤汙染防治全過程,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新的汙染發生,已經汙染的土壤要堅決遏制汙染加重趨勢。要構建監管體制完善、責任機制明確、密切協調配合的土壤環境綜合管理體系。堅持將土壤汙染防治與大氣汙染防治、水汙染防治、固體廢物汙染防治統籌部署、綜合施策、整體推進。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認真做好隱患排查和汙染監測,嚴格落實汙染防治主體責任。

(二)健全配套法規標準,統籌協調推動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快工作步伐、加強溝通協調,儘快研究出臺土壤汙染責任人認定辦法等配套法規制度,修改與法律不銜接的法規,使法律法規保持系統性、一致性。要健全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要完善法律配套制度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方面的銜接機制。要嚴格落實土壤汙染防治規劃制度,科學編制土壤汙染防治規劃,依法將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要加大土壤汙染防治資金投入力度,鼓勵指導地方加快推進落實省級土壤汙染防治基金制度,加強資金投入績效評價與考核。要加快研究制定土壤環境及監測技術規範,儘快形成科學嚴密、有機銜接的風險管控和修復標準體系,確保標準的制度化、規範化、可操作、可執行。地方人大、政府要主動擔當盡責,加快地方立法,結合本地實際將法律制度落實落細,進一步織密織牢土壤汙染防治的法制網。

(三)加強農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確保「吃得放心」

加大農用地特別是耕地保護力度,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實行嚴格保護。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嚴格落實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對安全利用類的土地,優先採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在能夠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利用,確保農產品安全。對於嚴格管控的重汙染地塊,按規定採取調整種植結構、退耕還林還草、退耕還溼、輪作休耕、輪牧休牧等措施,堅決從嚴管控風險,堅決杜絕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問題發生。要結合地方實際,加快開展耕地土壤汙染成因排查與分析工作,加強農用地風險評估,強化汙染源頭管控。推動發展綠色有機農業,控制農業面源汙染、對農藥化肥實行總量控制並逐步減量使用,提高農用薄膜、農藥包裝物安全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率。

(四)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確保「住得安心」

要嚴格落實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製度,做好汙染狀況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完善並強化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重點加強對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及使用權轉讓的監管。對存在汙染風險的地塊,不一定急於修復、急於使用,不能確保安全就堅決不用,特別是不能作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要根據土地不同用途、不同汙染程度,按照不同管理要求,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把握好輕重緩急,紮實有效開展修復治理,力戒形式主義、盲目「一刀切」。

(五)強化法律保障落實,提高法律實施效力

要堅持需求和問題導向,整合優化科技資源配置,針對不同區域類型、行業特徵、汙染成因的汙染場地,鼓勵科研機構和企業針對性加大技術攻關力度,避免科研和實踐需求脫節。對土壤汙染共性問題,要集中力量攻關,開發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修復工程技術與裝備,形成標準化、模塊化、可複製的治理技術模式,做好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工作。要建立土壤汙染治理和修復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制度,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序做好信息公開,加強對土壤修復行業的指導和事中事後監督,引導土壤修復行業健康發展。

(六)強化監督執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要嚴格落實法律規定,著力強化人大監督、執法監督、新聞監督、社會監督。各級人大要切實履行法律監督檢查職責,在每年聽取政府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時,要把土壤汙染防治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積極督促、推動和支持本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開展土壤汙染防治工作。要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對土壤汙染防治的監督作用,尊重社會組織和公眾對汙染土壤行為的知情權、報告權和舉報權,依法規範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土壤汙染防治,形成監督合力。要加強土壤環境監管、監測和執法能力建設,重點充實基層一線執法人員,提高執法人員專業素質和執法水平。要注重通過科技手段提高監管能力,加強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鼓勵發揮土壤汙染防治領域有關技術單位和專家專業優勢。要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形成懲治汙染土壤違法行為的強大合力。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要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依法加強對土壤汙染防治全過程監管。對典型違法案件要嚴懲重罰、及時曝光,對違法者嚴格追究法律責任,讓法律利劍出鞘,彰顯法治力量,維護法律權威。

同志們,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收官之年,是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決勝之年。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直接關係到農產品安全,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關係到全面小康的成色和質量。要深入貫徹實施土壤汙染防治法,依法推動解決土壤汙染突出問題,以實際行動把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到位,為確保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鬥目標、加快建設美麗中國作出貢獻。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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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新華社北京11月4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張榮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我現在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25 07:01 來源: 新華社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新華社北京11月7日電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2016年11月5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張榮順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1-01 17:58 來源: 新華社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2014年11月
  •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作說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規定 「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附件二第三條規定 「二○○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當前位置: 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2000年8月24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鄒家華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7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11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1年10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十三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3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9年4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條款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憲法有關規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