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筆者今天吃了一個大瓜。杭州的趙女士和其老公做小本生意,貨款一直由趙女士保管。在十年的時間裡,趙女士在同一家美髮店消費掉了150萬,同時欠外債70多萬。她老公得知此事後,執意要和趙女士離婚。
咱不管這十年期間趙女士是怎樣消費掉這150萬的,就說在其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趙女士花的150萬和欠下的70多萬外債,如果丈夫提出離婚,趙女士是不是得補償給其丈夫75萬的財產?畢竟這是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趙女士欠下的70多萬外債,其丈夫要不要共同償還?
在這裡,咱們要學習一下《婚姻法》的知識了。不過新編的《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咱們就援引《民法典》裡面的條文吧。
何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何為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結合以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趙女士在美髮店十年消費掉的150萬,其丈夫也不知情一直蒙在鼓裡。但這150萬是他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做生意的貨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具有平等的共同財產的處理權,這裡趙女士是一直隱瞞著自己丈夫的。
需要說明的是,這150萬的債務支出,也不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全部被趙女士消費在美髮店了,而且屬於大額支出,其實是需要徵得其丈夫同意的。那麼這個消費屬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所以如果其丈夫執意要離婚的話,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趙女士還要給付屬於其丈夫的一半財產,也就是75萬。
另外張女士所欠下的外債75萬,也不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且也屬於大額支出,那麼就不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債務,需要趙女士自己清償。這樣算起來的話,趙女士其實挺悲催的,還沒有離婚,就欠下了自己丈夫總共155萬的債務。
但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本著維護婚姻感情的目的,建議趙女士主動向其丈夫坦白認錯,兩人共同向美髮店追要損失,積極搜集對己方有利的證據,同時報警,這十年消費150萬極度的不正常,其中肯定會存在著非法項目,存在著消費欺詐的陷阱,能要回多少,反正都是自己的。
建議趙女士的丈夫不要急著執意離婚,女子愛美之心人皆有之,打扮得漂亮還不是為了取悅自己丈夫?俗話說「女為知己者容」嘛。像這種事情,如果男方提出協議離婚,民政局也不會支持,訴訟離婚的話法院也不好判決,和民政局一樣也會進行調解。
如果真的過不下去,那就提起協議離婚,估計也不容易,因為還有巨額的債務問題還沒解決,趙女士自己也承擔不起。相關的條文在《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同時訴訟離婚的話,估計法院也不會支持,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幾種情形。不過法官會參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來做出判決。可以想像一下,趙女士十年在美髮店消費150萬,還欠外債70萬,一般人做不出來,確實會影響到夫妻感情的。但從個人感情來說,這種婚姻還是有救的,只要趙女士能痛改前非。那麼作為局外人,您認為女子十年花掉150萬,欠70萬外債丈夫要離婚,這債務該誰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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