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招標師考試教材《招標採購合同管理》
竣工結算與最終結清條款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涉及合同目的的實現與合同利益的獲得,是施工合同的重要條款。
工程實踐中,結算工作也是極易發生爭議、矛盾、糾紛的環節,通常表現為計量爭議、變更估價爭議、工程結算確認爭議、工程結算審計爭議等。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第2.0.44條的規定,工程結算是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合同工程在實施中、終止時、已完工後進行的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經濟活劫。從竣工結算的目的考慮,竣工結算的範圍應當包括施工合同項下全部工作的計量與計價直至全部債權債務的清算,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第369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2007版標準文件》中所稱的竣工結算是指包括工程造價、違約金、賠償金等全部合同履行相關工作事項的總結算。
施工合同條款對竣工結算的約定應包含如下內容:
1)竣工結算申請該條款的設計牽涉到竣工結算文件提交的時間、內容、主體等方面的具體內容。竣工結算應以工程質量合格為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如果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無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因此關於竣工結算文件提交的時間應按照竣工驗收的完成時間作為起算日期。竣工結算文件的內容通常應包括竣工結算合同價格、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項、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以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內容。與其他工程文件和往來函件的報送方式不同的是,合同當事人應注意,竣工結算文件應同時報送發包人和監理人。對竣工結算文件的審查,發包人可以自行審查竣工結算文件,也可以委託專業的造價諮詢機構審查,竣工結算文件經承包人和發包人共同確認後,竣工結算即告完成。
2)竣工結算審核該條款內容應明確竣工結算的審批、支付以及異議程序,並應規定發包人的及時審批義務,對於引起爭議的結算事項,可以採用臨時付款證書的方式,並對遲延支付竣工結算款項嚴重的給予雙倍貸款利息罰息的規定,以規範工程竣工結算,解決長期存在的拖延結算和欠付工程款糾紛。就該項規定的內容而言,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為了促使發包人儘快完成竣工結算的審核,在施工合同中應當約定發包人和監理人各自完成竣工結算審核的時間。《2007版標準文件》規定,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申請後14天內完成核查。
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審核後的竣工結算文件後14天內完成審核;如果工程複雜,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對竣工結算設置更長的期限。需要注意的是,《2007版標準文件》設置了防範發包人拖延結算的默示條款機制,在第17.6.2(1)條中明確約定「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審查,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已經監理人核查同意;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審核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監理人提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視為已經發包人同意。」該默示條款意義重大,發包人應當予以高度重視。
3)最終結清最終結清是合同當事人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後,就質量保證金、維修費用等款項進行的結算和支付。《2013版施工合同》在《2007版標準文件》基礎上,考慮到缺陷責任期滿後,監理人工作通常已經結束並結清退場,因此規定最終結算申請直接向發包人提交,不再通過監理人。
最終結清條款內容應包括最終結清的條件、程序、逾期支付的程序。鑑於質量保證金在退還清算中經常涉及缺陷修復以及相應扣款事宜,因此在條款中應當對結清的程序、報告內容、協商、默示條款予以重點關注。
《2007版標準文件》規定,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最終結清證書後的14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否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
最終結清證書是表明發包人已經履行完其合同義務的證明文件,它與缺陷責任終止證第4章建設工程合同管理'125書一樣,是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文件。若承包人對最終結清證書有異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按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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