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的《義務教育法》來看,該教師的做法確實違規了,屬於體罰行為。
《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倘若從《未成年人保護法》來看,該教師的做法也是違規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但我認為,教師罰站學生,也未必就是壞事,為什麼這麼說呢?
【1】孩子都初三了,竟然還晚到20分鐘,這就說明孩子的學習意識不強,學習積極性不高。
老師罰站他,能夠讓他長記性,有利於孩子提高學習積極性。
【2】老師罰站學生近2個小時,一定能夠讓孩子牢記此次錯誤,下次絕不敢再遲到。
倘若老師這一次只是不痛不癢地警告他,能起到效果嗎?
恐怕下次還有遲到的可能。
【3】從家長的提問來看,能夠看出家長平時還是比較溺愛孩子的,孩子也很少吃過苦。
吃苦在前,未必就是壞事!
倘若等到走上社會再去吃苦,那就悔之晚矣了!
老師罰站他,其實是「愛之深、責之切」的表現,希望家長及孩子能夠理解。
當然,老師的做法,也有欠妥之處:
【1】罰站兩小時,的確時間長了些。
【2】罰站不是目的,目的是為了今後好好學習。
罰站了近2小時,又怎能不影響學生的學習呢?
罰站期間,學生哪還有心思學習呢?
【3】罰站過後,老師最好能夠與孩子再進行一次溝通,化解孩子的不良情緒,讓其明白老師的良苦用心。
倘若罰站後還對學生怒氣衝衝或不聞不問,那就起不到效果了,只會增加彼此的怨氣。
猶記得,在去年的11月份,教育部就《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規則》指出,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以採取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課後留校教導等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這一點能得到學生和家長的認同嗎?
說句實話,夠嗆!
結束語
管學生,是一門學問。
管的嚴了,學生及家長不願意。
管的鬆了,又說老師不負責任。
說句心裡話,老師太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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