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分手女方拒退4萬元彩禮 坪山法院判決全數退還

2020-11-20 騰訊網

訂婚送彩禮是未婚男女對締結婚姻關係的一種事先約定,是世代相傳的習俗。近年來,因是否退還彩禮發生爭執的案件屢見報端。日前,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承辦法官認為,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一般情況下,在婚約不成立時,彩禮的贈與也自動解除,所以贈與方有權要回彩禮。

2017 年 9 月,原告楊某與被告梁某相識並確立正式戀愛關係,以男女朋友關係相處。戀愛期間,原告楊某為被告梁某購買衣服、手提包、化妝品等禮物共計 7000 元,並按照被告梁某的要求給付結婚彩禮定金 40000 元。2018 年 10 月,雙方正式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所給付的彩禮定金及財物,被告則認為原告給付的彩禮定金及財物屬於戀愛期間的贈與,不應當返還。為此,雙方對簿公堂。

那麼,原告給付的彩禮定金及財物該不該如數退還呢?坪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是基於婚約,按照風俗習慣,由男方給付女方數額較大的財物。本案中,原告贈與被告錢財是在相信被告會與其結婚的基礎上的,其目的是為了與被告締結婚姻關係,現雙方已分手,原告贈與被告錢財的條件已不成立,故被告梁某應該返還原告楊某所給付的彩禮定金。在戀愛期間贈與的衣服、包包、化妝品等,是維持和增進雙方戀愛關係的必要消費,分手時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坪山法院判決被告梁某返還原告楊某彩禮 40000 元。被告梁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做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述,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大家都知道,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也就是現在俗稱的彩禮。當雙方交往後確定不能締結婚姻時,對於戀愛期間一方給付另一方的錢物是否應當返還,《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言下之意是應當返還。

然而在實際過程中,法院則要根據提供彩禮方的經濟情況,提供彩禮的動機和接受彩禮方的經濟狀況,索要彩禮動機等因素,確定彩禮返還的數額及比例,既要尊重社會的風俗習慣,又要有利於道德的的淨化和教化,倡導誠實信用,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原告主張 2017 年 9 月與被告相識時,已經 34 歲,屬於大齡青年,急於成家,渴望結婚,在與被告經過戀愛了解同居後,有締結婚姻的強烈意願。原告給付被告 40000 元彩禮是大額財物的贈與行為,屬於以結婚為目的附條件的贈與,給付彩禮後,雙方最終分手,則所附條件沒有成就,原告有要求返還彩禮的權利。而戀愛期間的衣服、包包、化妝品等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的消費支出,應當認為是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但是返還彩禮的具體數額,應結合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原因、雙方的過錯程度、有無同居生活及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對女方身體造成傷害等因素綜合考量。故,依照相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 40000 元。

坪山法院法官提醒即將步入婚姻的男女,婚戀不易,且行且珍惜。兩姓締結秦晉之好,彩禮其實只是一種代表祝福的符號,雙方應崇尚文明節儉的婚姻禮俗,移風易俗,樹立正確的婚姻價值觀,自覺抵制高價彩禮、鋪張浪費、隨禮攀比等不正之風。

深圳晚報記者 伊宵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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