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假期早在1981年就已經提出,它的名字叫「探親假」,出自1981年3月14由國務院公布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但是由於該規定年份相對久遠,除了在少數國家機關或大型國企還保留著,在很多企業已經名存實亡了。一些人知道探親假,但是假究竟該怎麼休、假期時的薪金怎麼算並不清楚。「我也是看新聞才知道有探親假這種制度的。」在北京某事業單位工作的東北女孩張萍接受記者採訪時說,自己有一次想休探親假,還專門把國務院的規定拿給了人力部門,最後單位也只是批准了一周的假,當月的獎金還被扣掉不少。
另外一項涉老的政策就是「喪假」。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國家規定的喪假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國有企業職工和逝者的直系親屬。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據剛剛失去母親的李阿姨說,她請了三天喪假,單位按照事假扣錢,只給了基本工資。
還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8年正式實施,然而在北京市十三五規劃中,全面落實企業職工帶薪年假這項依然位列其中。至今,這項福利繞不開「不能休、不敢休」的魔咒。
不得不說,類似「探親假」、「年假」之類的好政策已經成了百姓口中的「殭屍政策」。一個除了「不差錢」也「不差人」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更多的用人單位會認為,職工享受了這個假期,會降低生產量,影響生產效率,拉低企業效益,從而無視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不願意批准員工享受這種「特殊假期」。在就業壓力大、職場競爭激烈的當下,職工也可能擔心休假影響就業前途,影響既有福利的充分享受。再加上職工能不能休假,全由單位自行把握,如果單位不執行,勞動部門也很難追究,因為「探親假」並沒有要求強制執行。
還記得曾經紅極一時的「孝老假」麼?這個出自北京市政府今年9月發布的《北京市「十三五」時期老齡事業發展規劃》。該規劃中提出北京將打造「老年友好型城市」,北京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員工「孝老假」,這其中就包括臨終關懷服務支援時探親休假。
如今新鮮出爐的北京市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實施意見》又給廣大勞苦群眾帶來了利好消息,根據「實施意見」,北京市有望實現職工可帶薪休假親自照顧病重甚至臨終父母。
同時,「實施意見」中還指出,政府支持家庭履行照料責任。本市將通過經濟補貼、服務支撐和技能培訓等,幫助家庭成員承擔贍養照顧責任。「經濟困難居家養老家庭子女護理補貼政策」正在研究制定;完善職工帶薪休假制度,方便子女在老年人術後康復、臨終關懷等特殊時期直接照顧老年人。養老院、養老照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可為老人提供短期照料服務。
簡單來說,政府不僅給錢、還出力培訓您更好的承擔贍養照顧老人的責任,絕對是您養老之路的堅強後盾。
但鑑於「探親假」、「年假」的多年實施困境,不少網友對新政的落實感到擔憂。
小編選取了部分網友在「實施意見」發布後的反應:
總結下來,以往的「好政策、好意見」難以在一線用人單位按項實施是老百姓們的心結,這幾個問題最需要解決:
1、「什麼情況或者從什麼時候開始是臨終,臨終最多可持續幾天(月、年)?
3、帶誰家的薪?企業給還是政府給?
4、假期薪水怎麼計算?
5、增加假期就意味著用人單位成本上升的問題,如何能夠讓用人單位心甘情願的「做公益」?
網友們的評論雖然激進,但卻反映無奈的現狀。中國人崇尚「百善孝為先」,為老百姓提供更好的「孝親環境」一定是件大大的好事,但沒有配套有力的法律、政策保證、沒有詳盡細緻的實施標準、沒有嚴格的監管機構,何談不讓好政策成為「紙上福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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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實施意見》21日下發,其中明確提出,完善職工帶薪休假制度,方便子女在老年人術後康復、臨終關懷等特殊時期直接照顧老年人。另一項「涉老」假——帶薪喪假其實已經實施了20多年,但是很多人也並沒有享受此項政策。這項明確的未來福利啥時能實現?是否會淪為「傳說」?你怎麼看?
■「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二是時間條件,職工必須工作滿一年。三是事由條件,需探望父母或配偶,可拿標準工資。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標準工資≠基本工資,標準工資最少也不得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即1890元/月或21元/小時。很多用人單位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基數,這屬於是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一是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二是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三是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四是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下面幾項涉及「工資」都一定是大於《勞動合同》中的基本工資,且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 年假
1、休帶薪年假合理合法,用人單位應付給職工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依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年假可以「跨年」休,未休年假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數,額外支付2倍工資(即不低於按新勞動法規定的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21*8*2=336/天)作為補償,企業無權強迫職工籤字自願放棄休假,若強迫即屬違法。
依據:2008年1月1日,由國務院發布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市人社局調解仲裁處副處長柴黎平在今年9月接受採訪時曾表示,用人單位可根據生產、工作情況,在工作忙的時候統籌員工休年假,但並不代表員工不提出休假就意味著放棄年假。「員工放棄年假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而且必須是因自己的原因而不是工作原因。否則都需支付其3倍工資作為補償。」
對於「帶薪年假只能當年休」的說法,市人社局也明確表示,這是誤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代愛民解釋,按照法律規定,帶薪年假可跨一個年度安排,也就是「今年不休,可以明年休。」
3、在現單位工作未滿一年,不等於沒有年假資格。
依據:北京市高院曾在2015年對此事進行說明,市高院認為,所有職工在新單位工作不滿一年也應享受帶薪年假,年假的天數根據累計工齡分別計算。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為累計工作時間。因此,職工只要自工作時起累計連續工作已經滿12個月即可享有帶薪年假,職工無需再滿足在新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條件。
■ 喪假
1、享受國家規定的喪假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國有企業職工
逝者的直系親屬
依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自理。
2、國家規定喪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可以享受帶薪的喪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如果權益受到了侵害怎樣維權?
首先,還是要先和企業進行溝通,這裡就顯示出了工會的重要性,工會是勞動者的代表,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組織,工會是勞動者的代表,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組織。
如果溝通未果,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另外就是提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