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產假工資到底怎麼算?市人社局官方解答!

2020-12-08 騰訊網

年休假、補償金、產假工資……

這些熱門話題有你關心的嗎?

日前,

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勞動關係處處長孟祥君

通過人社局官網「在線問政」欄目,

主要就「勞動關係相關政策解讀」主題

與網友互動答疑,

答疑內容摘錄如下

Q:我剛生了孩子,社保支付98天產假,新政策聽說還有60天是單位給,可我單位說提前上班可以發,不上班不給工資,我又不想和單位鬧翻,請問我該怎麼辦?

A:除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我省增加的60天產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休產假的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作為發放基數發放。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發放這60天產假工資,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或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Q:原來我們都2000多烤火費,今年單位無故將補帖降到700元,請問這樣做違法嗎,職工如何維權?

A:目前我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在職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烤火費),仍然執行1996年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勞動局《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青財文[1996]34號)的相關規定,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年80元,而且該文件只適用於國家機關和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對其他企業沒有強制性。

這一標準是基於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的。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有的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情況提高發放標準,有的企業不發放單獨的取暖補貼,這都是允許的。

Q:新政策現在單位要支付60天產假工資,我們公司疫情原因一直沒太恢復正常工作時間,一周上兩三天,請問下月我生孩子,一個問題是這段時間工資應該單位如何支付,另一個問題是60天生產期間工資按什麼標準給發放?

A:如您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安排您待崗期間,按照我市企業待崗工資發放規定發放生活費,即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待崗生活費。

另外,由用人單位發放的60天產假工資按照勞動者休產假的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

Q:單位要求周六上班,是可以要求調休,還是必須給加班費?

A: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Q:2019和2020年市南區和市北區的最低工資分別是多少?

A:自2018年6月1日起,我市市區(包括市南區、市北區)月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910元,目前我市市區一直執行此標準。

Q:我在外地工作兩年,現回青島工作不足一年,請問我可以享受年假嗎?

A: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Q:想從單位辭職,應該走什麼法律程序?

A: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Q:疫情原因單位讓休假一個月,休假後領導通知我們,休假的一個月加班補休以及年假作為抵扣,這樣是否為合法?

A:受疫情影響,企業延遲復工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規定發放基本生活費。另外,企業不得要求勞動者補回等量工作時間而不視為加班。

Q:我08年7月參加工作,在一個軍工事業單位,這種單位根本就不交社會保險,現在的公司以我沒交社保為由,說不能算工齡,不能享受10天帶薪年假,只能享受5天,我上一家單位就是以畢業證的時間為準,而不是以社保為準,請問現在單位的做法合理嗎?

A:帶薪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

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Q:沒籤訂勞動合同,工作了一星期,想離職,不給發工資,怎麼辦?

A: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按照雙方約定發放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發放工資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Q:青島市南海景花園大酒店國慶安排上班說十月不能超過三天休息時間,要不然不給三倍工資,現在說因為疫情酒店生意差強制安排休息並不給三倍工資。這該怎麼辦?

A: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今年國慶節期間,法定節假日為10月1日-10月4日共4天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10月1日-10月4日期間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Q:懷雙胞胎休假和懷一個孩子休假時間是一樣的嗎?

A: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Q:我在單位工作三年五個月,合同不到期,因為我所在部門沒有了,單位和我協商解除合同,我可以要求單位給我經濟補償嗎?

A: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Q:我比較關注一些欠薪相關投訴企業的新聞,但經常看到有些區市勞動局,對於一些拖欠工資的案件,會建議職工到勞動仲裁去立案,請問這種情況到底應該去勞動監察還是仲裁部門,開庭審理是不是會拉長解決時間?另外,這樣的情況可以匿名投訴嗎,法規如何規定的?

A:對投訴的欠薪案件,如果企業和職工對勞動關係、拖欠數額沒有爭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會按規定辦理,不會建議職工到勞動仲裁立案;而如果對勞動關係和工資數額有爭議,則必須通過勞動仲裁立案處理。關於匿名投訴問題,由於投訴是與本人利益有關的,不能匿名。

Q:我在新單位入職,單位說試用期不籤合同不交五險,等過了三個月後才籤合同投保,請問單位這麼做對嗎?

A: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應當與試用期的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籤訂勞動合同或不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因訂立勞動合同等問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Q:請問關於農民工被欠薪的訴求怎樣提交呢?聽說現在可以網上投訴了?怎麼操作?

A: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舉報投訴:

一是撥打12333民生服務熱線,接通後按5鍵,轉接勞動維權專席;

二是關注「青島人社」、「青島12333」或「青島AI人社」等微信公眾號,找到「勞動監察」模塊,進入勞動保障監察手機舉報投訴平臺;

三是登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在「根治欠薪進行時」專欄中進行舉報投訴;

四是可以撥打我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維權電話或直接到勞動保障監察窗口進行舉報投訴。

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予以立案調查,嚴格依法依規儘快辦理。

Q:我在國有控股單位,單位從來不主動安排我們休年假,不過如果我們休年假單位也不拒絕,請問這種情況下,如果以後我不在這個單位上班了,可以就未休的年休假要求單位支付補償工資嗎?維權有效期是怎樣的?我工作這麼多年來,從來沒有將年休假休完。

A: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按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監察時效是2年,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Q:人力資源公司派遣用工,如果在工作單位出了問題,應該找誰維權?

A: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Q:舉報非法勞務派遣以後,立案了,多久給答覆?

A: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到舉報投訴案件後,一般5個工作日立案,60個工作日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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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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