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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1年第34號
【發布日期】2011-06-27
【實施日期】2011-06-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06年6月28日發布年度第4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10年12月28日發布年度第97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覆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環氧氯丙烷國內產業可在原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覆審申請。
2011年4月13日,商務部收到山東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對中國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發生,傾銷行為給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於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發生的可能性、損害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申請書顯示,支持企業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天津渤天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蘇揚農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申請人提出的證據表明,申請人及三家支持企業合計產量在2009年及2010年佔同期國內總產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第13條和第17條關於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申請人有資格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覆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48條,商務部決定自2011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覆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6年第44號公告公布的徵稅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二、覆審調查期
本次覆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三、覆審調查產品範圍
覆審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6年第44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03000。
四、覆審內容
本次覆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於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覆審程序
(一)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係方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被調查國家的有關出口商或生產商應提供調查期內對中國及其他市場出口該產品的數量及金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欄目下載。
就損害調查,任何利害關係方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以及在建和擴建的計劃。《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申請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www.cacs.gov.cn)"公告"欄目下載。
(二)不登記應訴。
如果利害關係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提交的有關材料,並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利害關係方的權利。
如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有異議,可以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係方可以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等公開文本。
(四)問捲髮放。
為獲得調查所需信息,商務部將根據需要向相關利害關係方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係方答卷應當按照調查問卷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交。
(五)聽證會。
利害關係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規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六)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內外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
(七)調查時限。
本次調查自2011年6月28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12年6月28日前結束。
六、不合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1條規定,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七、聯繫方式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聯繫人:馬欣、黃巖君
電話:(8610)85093407;65198757
傳真:(8610)85093407
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聯繫人:吳鋒、孫玉
電話:(8610)65198069;65198073
傳真:(8610)65197579
附件:環氧氯丙烷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應訴登記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信息來源:商務部 公平貿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