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修訂發布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健全內部審計體系,銀監會對2006年出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進行了修訂,並於近日正式發布實施《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指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內部審計是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金融監管體系在商業銀行內部的延伸,對評價並改善商業銀行經營活動、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公司治理效果具有重要作用。基於本輪金融危機的教訓,近年來巴塞爾委員會相繼發布《銀行業內部審計職能(2012)》和《銀行公司治理原則(2015)》等一系列文件,對銀行內部審計提出新的國際監管要求。圍繞銀行內部審計,各國(地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監管文件。銀行內部審計呈現出職能定位清晰化、獨立性得以強化以及適度體現監管意圖等趨勢。2006年銀監會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首次對銀行內部審計職能提出明確要求,近期發布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中也對內部審計提出新的監管要求。為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優化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規範性、獨立性和有效性,在借鑑國際經驗的基礎上,銀監會結合國內銀行業實際情況,對《指引》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二、《指引》修訂的思路和主要變化?
在修訂過程中,《指引》既注重與國際最佳實踐的銜接,也結合銀行業內部審計的最新發展趨勢,綜合考慮銀行業監管實踐。本著原則導向、風險導向、強化內審有效性和體現監管意圖的思路,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指引》進行了修訂:一是強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二是完善內部審計組織架構;三是強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建設;四是明確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流程;五是對內審活動外包加以規範;六是明確監管評估的機制安排;七是對銀行集團和村鎮銀行提出差異化要求。
三、修訂後《指引》的結構和內容是什麼?
修訂後的《指引》共八章、四十八條,包括總則,組織架構,章程、職責與權限,審計工作流程,部分審計活動外包,考核與問責,監管評估及附則。
第一章 總則。重點提出《指引》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及內部審計的定義、目標、基本準則和監管評估。
第二章 組織架構。重點提出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基本框架,明確了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總審計師(首席審計官)、內部審計部門在內部審計工作中的職責邊界,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操守提出要求。
第三章 章程、職責與權限。規定了制定內部審計章程的要求,提出了內部審計應涵蓋的事項,並明確了內部審計部門享有的知情權、審計權和建議權。
第四章 審計工作流程。重點提出包括審計計劃、準備、實施、報告、結果運用、跟蹤、溝通與確認、檔案管理、質量評估等工作流程,以提升內部審計的規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部分審計活動外包。重點對內部審計外包的範圍、責任承擔、外包服務商、盡職調查、知識轉移等事項予以規範。
第六章 考核與問責。重點提出對內部審計相關的績效考核、考核依據及問責事項。
第七章 監管評估。重點提出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與監管部門的溝通機制、報告內容、監管聯動、監管評估和監管措施。
第八章 附則。對差異化監管、實施範圍及生效時間等內容予以明確。
四、《指引》引入監管聯動的具體含義?
2012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銀行業內部審計職能》闡述了監管部門與內部審計職能之間的關係,提出了監管部門對銀行內部審計職能進行監督評價的原則,明確了監管部門與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就銀行各類風險管理加強溝通交流。本次修訂的《指引》以專門章節要求銀行內部審計與監管部門建立正式的溝通機制,定期討論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已經採取的風險緩釋措施以及整改情況。監管聯動機制的確立不僅有助於內部審計部門在制定審計計劃時充分考慮監管關注,還有助於提高內部審計的有效性,促進監管部門與內部審計部門形成商業銀行風險管控合力。
五、《指引》實施差異化監管有哪些考慮?
考慮到我國商業銀行在機構規模、經營模式和治理框架上的多元性和差異性,用單一標準套用於各類商業銀行,將降低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實際執行效果。為了避免因監管政策「一刀切」而脫離實際,《指引》附則針對我國特殊類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銀行集團、村鎮銀行的內部審計職能設置提出差異化監管要求,以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改善銀行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及日常經營活動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