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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通過不久的民法典對我國的遺產繼承人有了新的定義,我們今天跟大家來解讀一下。長久以來我們知道,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有兩層順序,第一層順序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層順序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當然我們得給大家澄清一下,這兩層順序繼承人中是沒有先後排列的。舉個例子,假設一個被繼承人不幸去世了,那麼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誰有資格繼承他的遺產呢?他的父母、他的配偶、他的子女,所有存活在世的第一層順序繼承人大家都有份。
而且根據法律規定,有幾個人就要把他的遺產平分成幾份,由他的繼承人來繼承。透過這一點也很好的解釋了最近網上流傳一個事,很多人說為什麼獨生子女不能完全的繼承自己父母去世之後的遺產?
如果獨生子女的父母在去世的時候,他的父母還健在的話,那麼對不起,他的父母也就是獨生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人家也是有繼承權的。那麼如果一個人去世的時候,他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說他的父母、配偶、子女都不世的話,那麼他的遺產就要由第二順位繼承人來繼承,他的兄弟、姐妹,他的祖父母,他的外祖父母。
當然咱們也明白,按照正常情況下,如果一個人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沒有,而且他去世的時候年齡比較大的話,那麼他的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也好、祖父母也好、外祖父母也好,在世的可能性也比較小了。
所以長久以來一直就有人問,還有沒有第三順位繼承人?就是說一但一個人第二順位繼承人一個都不在世的話,他的財產怎麼辦?他還有一些遠房親戚,比如說他的外甥,他的侄子、侄女有沒有權利繼承呢?
對不起,按照以往的繼承法這些人是沒有權利的,而且有過先例,大概在兩年前我們就跟大家分享過一個案例,在遼寧大連有一個孤寡老人一直獨居,在他生命的最後幾年都是由社區工作者、志願者照顧她晚年生活的。老太太去世之後清點遺物發現,她竟然還有十幾萬的存款,但是對不起,由於她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都已經不在世了,那麼怎麼辦?她這個財產就充公了。
是的,在以往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前兩個順位的繼承人,對不起,她的財產就只能交歸國有。而新通過的民法典特別規定增加了一層繼承人,也就是被繼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他們可以通過代位繼承的方式來繼承遺產。
什麼意思?簡單而言,被繼承人如果他去世的時候,他的兄弟姐妹都不在世了,但是他的兄弟姐妹是有子女的,也就是他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這些人有資格通過代位繼承來繼承他的遺產,而且當然跟以往的法律也一樣,所有相當於他的第三順位繼承人在這個世界上有多少人,大家平分他的遺產。
我記得很多年之前我們看一些外國小說,外國影視劇的時候,經常有這樣的情節,有一個人窮困潦倒的時候,突然國外來了一個他的姨母或者姑母去世了,分了一筆遺產,從此他飛黃騰達了。
這種情節以往在我國是不可能有的,因為作為侄子、侄女你根本沒有權利繼承人家的遺產,現在不一樣了,他們可以通過代位繼承來成為實質上的第三順位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