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於上海寶山法院 ,作者顧名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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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訴訟費,可能大家都不陌生,大多數老百姓都知道打官司是要花錢的,也就是要交訴訟費。
但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要交訴訟費?是不是所有案子都要交訴訟費?訴訟費到底要收多少錢?有沒有什麼情況可以不交訴訟費?
本期法律講堂,我們有請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的法官助理顧名錦全面梳理相關規定,把關於訴訟費的知識點「一網打盡」,用滿滿的乾貨,解開訴訟費的神秘面紗。
你可以把本文看作是訴訟費的知識寶典,打官司交費的行動指南。
顧名錦
上海寶山法院 民事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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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訴訟費」?
按照正常的邏輯脈絡,當我們了解一個事物的時候,需要依照「是什麼」「為什麼」「怎麼辦」的思路來逐步探索,所以首先我們需要知曉的,就是,訴訟費到底是什麼?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交納的費用,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一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上訴或者申請再審按照規定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二
當事人提起各類申請時應當交納的手續費,常見的有申請執行、申請保全、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申請破產等等。
三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所以,廣義的訴訟費比大家觀念裡所理解的訴訟費範圍大了很多,而且在打官司的全程都可能涉及到要交費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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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要交訴訟費呢?
講到這裡,大家是不是對訴訟費的了解已經比以前深入了許多?那接下來,我們就要搞清楚,到底為什麼我們打個官司要往法院裡「交錢」呢?
首先,交納訴訟費是當事人的法定義務。《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明確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細心的讀者可能會發現,這裡沒有涉及「刑事訴訟」,這是因為刑事案件依法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不需要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法律清楚明白、擲地有聲地告訴我們,訴訟費交納是當事人的義務,不庸置疑。
其次,我們需要清楚的是,訴訟費不是交給法院,而是直接交給國家。當事人交費後將直接納入國庫和預算管理,法院只負責按照收費標準進行計算、通知當事人交費、根據案件審理結果判令當事人負擔。通俗一點來講,可以理解為「法院不收取訴訟費,法院只是訴訟費的搬運工」。
最後,訴訟費一般先由原告預交,這會讓當事人在起訴之前慎重地對待本身的案件,防止其濫用訴權,能夠有效控制司法成本,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通過交納訴訟費這一門檻,阻攔一部分的惡意訴訟,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收取訴訟費也是法院維護司法威嚴的一種方式。同時訴訟費的收取是以「敗訴方承擔」為原則,收取費用是對違法違約者的懲罰。
這裡有一個小提示
執行申請人在申請執行時是不需要預交執行費的。對於執行,法院是「先執行,後收費」,執行申請費由法院直接向被執行人收取,並由被執行人負擔。這充分體現了法院司法為民、以人為本的觀念,儘可能地減輕當事人的執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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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到底按什麼標準收取?
現在,我們已經知道了訴訟費是什麼。接下來,我們就必須知道訴訟費應該怎麼交,畢竟這才是與當事人最息息相關的內容,也就是有關訴訟費的方法論。
請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放下小桌板,拿出筆記本,認真記下重點。
訴訟費的交納標準是什麼?
案件受理費的標準主要採取財產案件按比例收費,其他案件按件收費的模式。
●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在有金錢給付義務的案件中,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不具有金錢給付義務的案件中,根據折算的價格計算,分段適用不同的比例交納。
● 非財產案件、婚姻、智慧財產權、勞動爭議、行政、管轄權異議則是各自有固定的收費標準。
申請費則是根據不同案件的情形,分別確定了不同的交納標準。
●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 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如果我有多個訴訟請求的/我在訴訟過程中變更請求數額的,怎麼計算訴訟費?
既有財產性訴訟請求,又有非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按照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標準交納訴訟費。有多個財產性訴訟請求的,合併計算交納訴訟費。有多個非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按一件交納訴訟費。
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每個案子都要交訴訟費嗎?
一般來說,每個案子都應交納訴訟費,但下列四種情形,不收取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實際上,除了上面列明的情況,再審案件一般也不用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我可以怎麼交訴訟費?
目前上海市法院訴訟費可以通過上海市「一網通辦」公共支付平臺支付;或者使用隨申辦、雲閃付、微信、支付寶、付費通等支付系統掃描交納訴訟費通知右上方的二維碼支付;或者攜帶交納訴訟費通知到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各營業所交款,當事人也可到法院訴訟費收費窗口辦理交費。
2019年11月1日起,上海法院開始全面實行電子票據。當事人在公共支付平臺線上支付和農行線下支付訴訟費,將不再由農行出具《代收訴訟費收據》,改為統一由上海市財務局線上開局《上海市非稅收入通用票據(電子)》。當事人交費成功後,線上支付的,可以實時在線獲取電子票據(付費通用戶需在交費成功後第二日);線下農行支付的,農行將提供回執,並列印電子發票。
我該在什麼時間內交納訴訟費?不交訴訟費的後果會是怎麼樣呢?我勝訴了,又該如何?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通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法官會按照原告撤訴處理。
● 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 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我經濟上確實有困難,交不起或者交不齊訴訟費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申請法救助。《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了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的三種情形,對經濟困難的訴訟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以便其通過法律程序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
●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二)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需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果因為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寫在最後
交納訴訟費是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同時,當事人也清楚自己在訴訟過程中交了哪些錢,為什麼交納這些錢,這也是對自身權利的明晰和保護。
當事人在訴訟的過程中,如果對交納訴訟費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及時與承辦法官溝通了解,明確交納費用的名目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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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作者:顧名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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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官,訴訟費可以打折嗎?」這份指南告訴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