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問題,可撥打浩碩律所主任律師沈玉潮電話18618386842免費諮詢
在農村徵收耕地的過程中,很多時候,徵收部門為了省事,不願意挨家挨戶去談徵地補償協議,於是就找村委會,由村委會代替村民籤訂補償協議。甚至,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把錢撥到村委會,村委會下發給村民之後,徵收方就開始展開徵地工作了。這種情況下,許多老百姓覺得耕地是自己從村集體承包的,村委會是管事的,而且錢也給到了,就算心裡對徵地有怨言,也不敢多說什麼。但是,按照法律規定,村委會有權代替村民籤訂徵地補償協議嗎?
要想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在耕地上開展徵收工作時,都需要給予哪些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關於土地補償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由此可見,土地補償費是由徵收方交給村集體,然後才決定如何分配,並不是針對每一戶去補償。因此,關於土地補償費這一部分,應當是由村委會與徵收方籤訂補償協議。
關於安置補助費,還需要分情況來看。如果被徵收人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如果被徵收人不需要統一安置,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一般來說,村委會和徵收方籤訂的徵地補償協議裡就包含了安置補助部分。
關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由於此部分補償費是用於補償給被徵收人的,因此,涉及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應當由徵收方與被徵收人籤訂補償協議。這部分補償費,村委會是無權代替村民與徵收部門籤訂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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