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2月16日 10:55:40 中財網 |
原標題:
鵬華可轉債:
鵬華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2號)
信紙01
鵬華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2號)
基金管理人: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6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2013年7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關於核准
鵬華可轉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覆》(證監許可[2013]1023號文)註冊,進行募集。根據相關法律法
規,本基金基金合同已於2015年2月3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於該日起正式開始對基金財
產進行運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
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
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本
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並承
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管理風險、流動
性風險、本基金特定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
金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
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投
資有風險,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
本次招募說明書更新僅涉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中與
招募說明書內容有關的一項或多項重大變更,具體事項請參考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個交易日內
披露的關於上述重大變更的相關公告。
目 錄
一、緒 言
二、釋 義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託管人
五、相關服務機構
六、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八、基金的投資
九、基金的業績
十、基金的財產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風險揭示
十七、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十九、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二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二十一、其他應披露事項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二十三、備查文件
一、緒 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
動性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
鵬華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的約定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鵬華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
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
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
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 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鵬華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鵬華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鵬華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
鵬華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鵬華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
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
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
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
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機構
2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帳
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
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7、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基金的
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
月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7、《業務規則》:指《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
額的行為
4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
換為現金的行為
41、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
人服務的費用
42、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根據所收取費用的差異,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
人申購基金時收取申購費用,並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
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並不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
基金份額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
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
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
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
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7、元:指人民幣元
48、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
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
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
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49、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52、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3、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
淨值的過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鵬華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
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1、名稱: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3、設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6、電話:(0755)82021233 傳真:(0755)82021155
7、聯繫人:呂奇志
8、註冊資本:人民幣1.5億元
9、股權結構:
出資人名稱
出資額(萬
元)
出資比例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150
1%
總 計
15,000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何如先生,董事長,碩士,高級會計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電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總
會計師兼財務處處長、總會計師、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深圳發展銀行行長助
理、副行長、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黨委副書記,現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黨委書記,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鄧召明先生,黨委書記、董事、總裁,經濟學博士,講師,國籍:中國。歷任北京理工大學
管理與經濟學院講師、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主任科員、中國證監會處長、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中國證監會第六、七屆發審委委員,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
裁。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學本科,國籍:中國。歷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然東路證券
營業部電子商務部經理、杭州保俶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助理、浙江營銷中心總經理、浙江管理
總部總經理、杭州分公司總經理、浙江分公司總經理、公司總裁助理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經紀事業部總裁。
周中國先生,董事,會計學碩士,高級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國籍:中國。歷任深圳華為技
術有限公司定價中心經理助理、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財務總部業務經理、深圳金地證券
服務部財務經理、資金財務總部高級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人力資源總部副總經理等
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資金財務總部總經理兼人力資源總部總經理。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經濟和商學學士。國籍:義大利。曾在安達信(Arthur
Andersen MBA)從事風險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歷任CA AIPG SGR投資總監、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執行長和投資總監、東方匯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資副總
監、農業信貸另類投資集團(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國際執行
委員會委員、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資方案
部投資總監、Epsilon 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執行長,歐利盛資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盧森堡)執行長和總經理。現任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場及業務發展總監。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學學士,律師,國籍:義大利。曾在義大利多家律師事務
所擔任律師,先後在法國農業信貸集團(Credit Agricole Group)東方匯理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法務部、產品開發部,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與股權部工作,現在擔任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會秘書兼任企業事務部總經理,歐利盛資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盧森堡)企業服務部總經理。
史際春先生,獨立董事,法學博士,國籍:中國。歷任安徽大學講師、中國人民大學副教
授,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兼任中國法學會經濟
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
張元先生,獨立董事,大學本科,國籍:中國。曾任新疆軍區幹事、秘書、編輯,甘肅省委
研究室幹事、副處長、處長、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主任,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
部(研究局)主任(局長)等職務;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監事長兼黨委副書記。
高臻女士,獨立董事,工商管理碩士,國籍:中國。曾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副處長,負責貸款
管理和運營,項目涉及製造業、能源、電信、跨國併購;2007年加入曼達林投資顧問有限公
司,現任曼達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執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黃俞先生,監事會主席,研究生學歷,國籍:中國。曾在中農信公司、正大財務公司工作,
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監事,現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冰女士,監事,本科學歷,國籍:中國。曾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財務部會計、上
海營業部財務科副科長、資金財務部財務科副經理、資金財務部資金科經理、資金財務部主任
會計師兼科經理、資金財務部總經理助理、資金財務總部副總經理等,現任
國信證券資金財務
總部副總經理兼資金運營部總經理、融資融券部總經理。
SANDRO VESPRINI先生,監事,工商管理學士,國籍:義大利。先後在米蘭軍醫院出納部、
稅務師事務所、菲亞特汽車發動機和變速器平臺管控管理團隊工作、聖保羅IMI資產管理SGR
企業經管部、聖保羅財富管理企業管控部工作、曾任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財務管理和投資經理,現任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財務負責人。
郝文高先生,職工監事,大專學歷,國籍:中國。歷任深圳奧尊電腦有限公司證券基金事業
部副經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務部總監;2011年7月加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現任登記結算部總經理。
劉嶔先生,職工監事,管理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畢馬威(中國)管理顧問公司諮詢顧
問,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2014年10月加入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裁助理、首席市場官兼市場發展部、北京分公司總經理。
左彬先生,職工監事,法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
律事務部律師;2016年 4 月加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監察稽核部高級合規經理,現
任監察稽核部高級合規官。
3、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何如先生,董事長,碩士,高級會計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電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總
會計師兼財務處處長、總會計師、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深圳發展銀行行長助
理、副行長、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黨委副書記,現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黨委書記,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鄧召明先生,黨委書記、董事、總裁,經濟學博士,講師,國籍:中國。歷任北京理工大學
管理與經濟學院講師、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主任科員、中國證監會處長、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中國證監會第六、七屆發審委委員,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
裁。
高陽先生,黨委副書記、副總裁,特許金融分析師(CFA),經濟學碩士,國籍:中國。歷
任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經理,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時價值增長基金基金經理、固定收益
部總經理、基金裕澤基金經理、基金裕隆基金經理、股票投資部總經理,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裁。
邢彪先生,副總裁,工商管理碩士、法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人民大學校辦科員,
中國證監會辦公廳副處級秘書,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證券投資部處長、股權資產部(實業投資
部)副主任,並於2014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中國證監會第16屆主板發審委專職委員,現任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高鵬先生,副總裁,經濟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法律部監察
稽核經理,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經理、監察稽核部總經理、職工監事、督察
長,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蘇波先生,副總裁,管理學博士,國籍:中國。歷任深圳經濟特區
證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長、
投資部經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務二部總監助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術部總經理助理,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裁助理、機構理財部總經理、職工監事,現任鵬華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高永傑先生,紀委書記,督察長,法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幹
部,中國證監會辦公廳新聞處幹部、秘書處副處級秘書、發行監管部副處長、人事教育部副處
長、處長,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紀委書記、督察長。
韓亞慶先生,副總經理,經濟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國家開發銀行資金局主任科員,全
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投資部副調研員,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
總監,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部總經理。
4、本基金基金經理
王石千先生,國籍中國,經濟學碩士,6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2014年7月加盟鵬華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高級債券研究員,從事債券投資研究工作,現擔任公募債券投
資部基金經理。2018年03月擔任
鵬華雙債加利債券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04月擔任鵬華純
債債券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04月擔任
鵬華豐利債券(LOF)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07月擔
任
鵬華可轉債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擔任鵬華信用增利債券基金基金經
理,2018年11月擔任鵬華弘盛混合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07月擔任
鵬華雙債保利債券基金
基金經理,2019年09月擔任
鵬華豐饒債券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09月擔任
鵬華永澤定期開
放債券基金基金經理。王石千先生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本基金基金經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況:
2018年03月擔任
鵬華雙債加利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2018年04月擔任
鵬華純債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2018年04月擔任
鵬華豐利債券(LOF)基金基金經理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擔任鵬華信用增利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2018年11月擔任鵬華弘盛混合基金基金經理
2019年07月擔任
鵬華雙債保利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2019年09月擔任
鵬華豐饒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2019年09月擔任
鵬華永澤定期開放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本基金歷任的基金經理:
2015年02月至2017年02月 伍旋先生
2015年02月至2016年08月 陽先偉先生
2017年02月至2018年07月 李振宇先生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情況
鄧召明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總裁。
高陽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裁。
邢彪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高鵬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韓亞慶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梁浩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總經理/董事總經理(MD)/基金經理,鵬華新興
產業混合、
鵬華研究精選混合、
鵬華創新驅動混合、
鵬華研究驅動混合、
鵬華研究智選混合、
鵬華價值驅動混合基金、
鵬華科技創新混合基金經理。
趙強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資產配置與基金投資部FOF投資副總監。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募
集、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證券法》、《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
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
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投資;
(9)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非法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11)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份;
(13)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4)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
利益;
(2)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
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
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
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制訂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合規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
定;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4)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基金管理人經營
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3、內部控制體系
(1)董事會下設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基金管理人風險控制戰略和控制
政策、協調突發重大風險等事項。
(2)公司督察長負責對基金管理人各業務環節合法合規運作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
基金管理人內部監察稽核工作,並可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直接報告。
(3)公司經營管理層、督察長、監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門總經理定期召開會議對各類風
險予以充分的評估和防範,對業務過程中潛在和存在的風險進行通報、討論,並及時採取防範
和控制措施。
(4)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基金管理人各部門的風險控制情況進行檢查,定期不定期對業務
部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和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適時提
出整改建議。
(5)業務部門:對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業務風險負有管控和及時報告的義務。
(6)員工:依照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全員風險控制」的理念,公司每個員工均負有一線
風險控制職責,負責把公司的風險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實到每一個業務環節當中,並負有把業務
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或風險問題及時進行報告、反饋的義務。
4、內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過不斷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力爭從
源頭上杜絕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人利益和公司合法
權益。
(2)管理層牢固樹立了內控優先的風險管理理念,並著力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
識,營造濃厚的風險管理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使
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3)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特點建立了包括崗位自控、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
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監督的、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三道內控防線。
(4)建立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及內部控制制度:自成立來,公司不斷完善內控組織
架構、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職責,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通過不斷地對內部控制制
度進行修訂和更新,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不斷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
括崗位設置、崗位職責、操作流程手冊在內的業務流程、規章等,從基本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上進行風險控制。
(6)建立了崗位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公司在崗位設置上採取了嚴格的分離制
度,實現了基金投資與交易、交易與清算、公司會計與基金會計等業務崗位的分離制度,形成
了不同崗位之間的相互制衡機制,從崗位設置上減少和防範操作及操守風險。
(7)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公司通過健全崗位責任制使每位員工都能明確自己的崗位
職責和風險管理責任。
(8)構建風險管理系統:公司通過建立風險評估、預警、報告、控制以及監督程序,並
經過適當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實時對風險進行評估、預警、監督,從而識別、評估和預警與公
司管理及基金運作有關的風險,通過明晰的報告渠道,對風險問題進行層層監督、管理、控
制,使部門和管理層即時把握風險狀況並及時、快速作出風險控制決策。
(9)建立自動化監督控制系統:公司啟用了恒生交易系統以及自行開發的投資指標監控
系統等計算機輔助控制系統,對投資比例限制、「禁止買入股票名單」、交叉交易等方面進行電
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運作風險和操守風險。
(10)不斷強化投資紀律,嚴格實施股票庫制度:公司不斷強化投資紀律,加強集體決策
機制,各基金的行業配置比例、基金經理個股授權、基準倉位等由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同
時,公司建立了嚴格的股票庫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資股票制度,並由研究小組負責維護,所有
股票投資必須完全從股票庫中選擇。公司還建立了契約風險評估制度,定期對各基金遵守基金
合同的情況進行評估,防範契約風險。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合規控制書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和內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農業銀行)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8號凱晨世貿中心東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9]13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3號
註冊資本:34,998,303.4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010-66060069
傳真:010-68121816
聯繫人:賀倩
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總行設在北京。經國務院批
準,中國
農業銀行整體改制為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
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原中國
農業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業務、機構網點和員工。中國
農業銀行網點遍布中國城鄉,成為國內網點最多、業務輻射範圍最廣,服務領域最廣,服務對
象最多,業務功能齊全的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之一。在海外,中國
農業銀行同樣通過自己的努力
贏得了良好的信譽,每年位居《財富》世界500強企業之列。作為一家城鄉並舉、聯通國際、
功能齊備的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中國
農業銀行一貫秉承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堅持審慎穩
健經營、可持續發展,立足縣域和城市兩大市場,實施差異化競爭策略,著力打造「伴你成
長」服務品牌,依託覆蓋全國的分支機構、龐大的電子化網絡和多元化的金融產品,致力為廣
大客戶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與廣大客戶共創價值、共同成長。
中國
農業銀行是中國第一批開展託管業務的國內商業銀行,經驗豐富,服務優質,業績突
出,2004年被英國《全球託管人》評為中國「最佳託管銀行」。2007年中國
農業銀行通過了
美國SAS70內部控制審計,並獲得無保留意見的SAS70審計報告。自2010年起中國
農業銀行連續通過託管業務國際內控標準(ISAE3402)認證,表明了獨立公正第三方對中國
農業銀行託
管服務運作流程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中國
農業銀行著力加強能力
建設,品牌聲譽進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屆「『金牌理財』TOP10頒獎盛典」中成績突出,
獲「最佳託管銀行」獎。2010年再次榮獲《財務長》雜誌頒發的「最佳資產託管獎」。
2012年榮獲第十屆中國財經風雲榜「最佳資產託管銀行」稱號;2013年至2017年連續榮獲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託管銀行優秀獎」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授予的「優秀託管機構
獎」稱號;2015年、2016年榮獲
中國銀行業協會授予的「養老金業務最佳發展獎」稱號;
2018年榮獲中國基金報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2019年榮獲證券時報
授予的「2019年度資產託管銀行天璣獎」稱號。
中國
農業銀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部於1998年5月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
立,目前內設綜合管理部、業務管理部、客戶一部、客戶二部、客戶三部、客戶四部、風險合
規部、產品研發與信息技術部、營運一部、營運二部、市場營銷部、內控監管部、帳戶管理
部,擁有先進的安全防範設施和基金託管業務系統。
2、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
農業銀行託管業務部現有員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60名,服務團隊
成員專業水平高、業務素質好、服務能力強,高級管理層均有20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和高級
技術職稱,精通國內外證券市場的運作。
3、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中國
農業銀行託管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共488隻。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說明
1、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
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
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風險管理委員會總體負責中國
農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託管業務風險管理
和內部控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託管業務部專門設置了風險管理處,配備了專職內控監督人
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獨立行使監督稽核職權。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
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實行嚴格的
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帳戶資
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
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
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託管人通過參數設置將《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規定的投資
比例和禁止投資品種輸入監控系統,每日登錄監控系統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並通過基
金資金帳戶、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為。
當基金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時,基金託管人應當針對不同情況進行以下方式的處理:
1、電話提示。對媒體和輿論反映集中的問題,電話提示基金管理人;
2、書面警示。對本基金投資比例接近超標、資金頭寸不足等問題,以書面方式對基金管
理人進行提示;
3、書面報告。對投資比例超標、清算資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違規交易等行為,書面提示
有關基金管理人並報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電話:(0755)82021233
傳真:(0755)82021155
聯繫人:呂奇志
(2)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9號502室
電話:(010)88082426
傳真:(010)88082018
聯繫人:張圓圓
(3)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花園石橋路33號花旗銀行大廈801B室
電話:(021)68876878
傳真:(021)68876821
聯繫人:李化怡
(4)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辦公地址:武漢市江漢區建設大道568號
新世界國貿大廈I座3305室
聯繫電話:(027)85557881
傳真:(027)85557973
聯繫人:祁明兵
(5)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夏路10號富力中心24樓07單元
聯繫電話:(020)38927993
傳真:(020)38927990
聯繫人:周櫻
2、其他銷售機構
(1)銀行銷售機構
1)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大連市中山區中山路88號天安國際大廈49樓
辦公地址:大連市中山區中山路88號天安國際大廈9樓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聯繫人:朱珠
客戶服務電話:4006640099
網址:www.bankofdl.com
2)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58號海峽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58號海峽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聯繫人:黃鈺雯
客戶服務電話:400-893-9999
網址:www.fjhxbank.com
3)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東風東路71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甲2號
法定代表人:楊明生
聯繫人:陳涇渭
客戶服務電話:4008308003
網址:www.cgbchina.com.cn
4)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合肥市安慶路79號天徽大廈A座
辦公地址:合肥市安慶路79號天徽大廈A座
法定代表人:吳學民
聯繫人:葉卓偉
客戶服務電話:4008896588
網址:www.hsbank.com.cn
5)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號
法定代表人:陸向陽
聯繫人:蔣嬌
客戶服務電話:0519-96005
網址:www.jnbank.com.cn
6)江蘇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中路66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中路66號
法定代表人:季穎
聯繫人:朱芳
客戶服務電話:0512-96065
網址:www.zrcbank.com
7)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聯繫人:王菁
客戶服務電話:95559
網址:www.bankcomm.com
8)
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68號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聯繫人:湯徵程
客戶服務電話:95594
網址:www.bosc.cn
9)
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號
辦公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號
法定代表人:郭軍
客戶服務電話:40086-96779
網址:www.xacbank.com
10)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聯繫人:鄧炯鵬
客戶服務電話:95555
網址:www.cmbchina.com
11)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聯繫人:王未雨
客戶服務電話:95533
網址:www.ccb.com
12)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聯繫人:邱澤濱
客戶服務電話:95599
網址:www.abchina.com
13)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廣東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東1346號
辦公地址:中國廣東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東1346號
法定代表人:劉曉勇
聯繫人:李陽
客戶服務電話:400-880-0338或96588(廣東省外請加撥0756)
網址:www.crbank.com.cn
(2)
證券公司銷售機構
1)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連志
聯繫人:陳劍虹
客戶服務電話:95517或4008-001-001
網址:www.essence.com.cn
2)
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6樓-17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4樓、16樓、17樓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聯繫人:金夏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6888
網址:www.cgws.com
3)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尤習貴
聯繫人:奚博宇
客戶服務電話:95579/4008-888-999
網址:www.95579.com
4)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區迎賓街15號桐城中央21層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長治路世貿中心12層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聯繫人:薛津
客戶服務電話:4007-121212
網址:www.dtsbc.com.cn
5)
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20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20樓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聯繫人:毛詩莉
客戶服務電話:95358
網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辦公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聯繫人:安巖巖
客戶服務電話:95360
網址:www.nesc.cn
7)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新閘路150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聯繫人:龔俊濤
客戶服務電話:95525
網址:www.ebscn.com
8)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法定代表人:邱三發
聯繫人:梁微
客戶服務電話:95396
網址:www.gzs.com.cn
9)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聯繫人:賈鵬
客戶服務電話:95310
網址:www.gjzq.com.cn
10)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
上海銀行大廈29樓
法定代表人:楊德紅
聯繫人:芮敏祺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666/95521
網址:www.gtja.com
11)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聯繫人:李穎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網址:www.guosen.com.cn
12)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689號
海通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689號
海通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聯繫人:賴奕欣
客戶服務電話:95553
網址:www.htsec.com
13)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財智中心B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聯繫人:範超
客戶服務電話:95318
網址:www.hazq.com/
14)
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察古大道1-1君泰國際B棟一層3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民田路178號華融大廈6樓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聯繫人:胡倩
客戶服務電話:400-188-3888
網址:www.chinalin.com
15)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18號
中國人保壽險大廈11至18層
法定代表人:祝獻忠
聯繫人:孫燕波
客戶服務電話:95390
網址:www.hrsec.com.cn
16)
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聯繫人:謝國梅
客戶服務電話:95584
網址:www.hx168.com.cn
17)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社區深南大道2008號中國鳳凰大廈1棟20C-1房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號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聯繫人:楊莉娟
客戶服務電話: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網址:www.cfsc.com.cn
18)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辦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法定代表人:李剛
聯繫人:袁偉濤
客戶服務電話:95325/400-860-8866
網址:www.kysec.cn
19)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深南大道南側金地中心大廈9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定路5號院3號樓中建財富國際中心27層
法定代表人:呂春衛
聯繫人:丁倩雲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6868
網址:www.lczq.com
20)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8號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8號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層
法定代表人:馮鶴年
聯繫人:韓秀萍
客戶服務電話:95376
網址:www.mszq.com
21)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61層-6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61層-64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聯繫人:周一涵
客戶服務電話:4000-188-288
網址:stock.pingan.com
22)上海華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環球金融中心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埔區南京西路399號明天廣場20樓
法定代表人:陳燦輝
聯繫人:徐璐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5999
網址:www.shhxzq.com
23)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號7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號7樓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
聯繫人:魏熠琿
客戶服務電話:4008918918
網址:www.shzq.com
24)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聯繫人:李玉婷
客戶服務電話:95523/4008895523
網址:www.swhysc.com
25)
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園路2號高科大廈4樓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99號保利廣場A座37樓
法定代表人:餘磊
聯繫人:夏旻
客戶服務電話:95391/4008005000
網址:www.tfzq.com
26)
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232號陝西信託大廈
辦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232號陝西信託大廈16-17層
法定代表人:劉建武
聯繫人:梁承華
客戶服務電話:95582
網址:www.westsecu.com
27)西藏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8號金座
東方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陳宏
聯繫人:付佳
客戶服務電話:95357
網址:www.18.cn
28)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辦公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法定代表人:廖慶軒
聯繫人:周青
客戶服務電話:4008096096/95355
網址:www.swsc.com.cn
29)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聯繫人:尹旭航
客戶服務電話:95321
網址:www.cindasc.com
30)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法定代表人:沈如軍
聯繫人:楊涵宇
客戶服務電話:4009101166
網址:www.cicc.com.cn
31)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1777號海信南方大廈21、22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1777號海信南方大廈21、22層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聯繫人:羅藝琳
客戶服務電話:95329
網址:www.zszq.com
32)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劉暢
客戶服務電話:95587/4008-888-108
網址:www.csc108.com
(3)期貨公司銷售機構
1)
中信建投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07號上站大樓平街11-B,名義層11-A,8-B4,9-B、
C
辦公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07號皇冠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王廣學
聯繫人:劉芸
客戶服務電話:4008877780
網址:www.cfc108.com
(4)第三方銷售機構
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上地十街10號百度大廈2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上地十街10號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聯繫人:王笑宇
客戶服務電話:95055
網址: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創金啟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2號院6號樓7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2號院6號樓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聯繫人:馬浩
客戶服務電話:400-6262-818
網址:www.5irich.com
3)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SOHO T3 A座19層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人:戚曉強
客戶服務電話:400-159-9288
網址:danjuanapp.com
4)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2號盈科中心東門2層222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2號盈科中心東門2層
法定代表人:胡偉
聯繫人:陳銘洲
客戶服務電話:400-618-0707
網址:www.hongdianfund.com
5)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11號11層1108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11號11層1108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聯繫人:王曉曉
客戶服務電話:400-619-9059
網址:www.hcjijin.com
6)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東路66號1號樓22層2603-06
辦公地址:北京市大興區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院京東總部A座17層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聯繫人:韓錦星
客戶服務電話:95118
網址:fund.jd.com
7)北京唐鼎耀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延慶縣延慶經濟開發區百泉街10號2棟236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9號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張冠宇
聯繫人:王國壯
客戶服務電話:400-819-9868
網址:www.tdyhfund.com/Index
8)北京新浪倉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西路
中關村軟體園二期(西擴)N-1、N-2地塊新浪總部科
研樓5層518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西路
中關村軟體園二期(西擴)N-1、N-2地塊新浪總部科
研樓5層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聯繫人:吳翠
客戶服務電話:010-62675369
網址:www.xincai.com
9)北京植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密雲縣興盛南路8號院2號樓106室-6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河南路盛世龍源10號
法定代表人:於龍
聯繫人:張喆
客戶服務電話:4006-802-123
網址:www.zhixin-inv.com
10)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22號諾德大廈2層202室
辦公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22號諾德大廈2層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懷東
聯繫人:王清臣
客戶服務電話:4000-899-100
網址:www.yibaijin.com
11)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8號40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8號4樓
法定代表人:劉惠
聯繫人:劉暉
客戶服務電話:400-808-1016
網址:www.fundhaiyin.com
12)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3幢5層599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聯繫人:韓愛彬
客戶服務電話:4000-766-123
網址:www.fund123.cn
13)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法定代表人:王鋒
聯繫人:張雲飛
客戶服務電話:95177
網址:www.snjijin.com
14)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360弄9號3724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秦皇島路32號c棟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聯繫人:朱了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5399
網址:www.noah-fund.com
15)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67號11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聯繫人:張佳琳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2899
網址:www.erichfund.com
16)上海
大智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102單元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102、1103單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聯繫人:張蜓
客戶服務電話:021-20292031
網址:www.wg.com.cn
17)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196號26號樓2樓4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繫人:王詩璵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
網址:www.howbuy.com
18)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687號1幢2樓268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8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聯繫人:仲秋玥
客戶服務電話:400-817-5666
網址:www.amcfortune.com
19)上海匯付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號金外灘國際廣場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號普天
信息產業園2期C5棟匯付天下總部大樓2樓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聯繫人:錢詩雯
客戶服務電話:440-8202-819
網址:www.chinapnr.com
20)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潘園公路1800號2號樓6153室(上海泰和經濟發展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聯繫人:吳鴻飛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5369
網址:www.jiyufund.com.cn
21)上
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峨山路91弄61號
陸家嘴軟體園10號樓12樓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聯繫人:陳孜明
客戶服務電話:95733
網址:www.leadfund.com.cn
22)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
法定代表人:王之廣
聯繫人:寧博宇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網址:www.lufunds.com
23)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C座10樓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繫人:高莉莉
客戶服務電話:400-1818-188
網址:www.1234567.com.cn
24)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33號11樓B座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1500號萬得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聯繫人:徐亞丹
客戶服務電話:400-799-1888
網址:www.520fund.com.cn
25)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2815號30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2815號302室
法定代表人:黃欣
聯繫人:戴珉微
客戶服務電話:400-6767-523
網址:www.zzwealth.cn
26)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民田路178號華融大廈27層2704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28號富卓大廈A座7層
法定代表人:馬勇
聯繫人:文雯
客戶服務電話:400-166-1188
網址:8.jrj.com.cn
27)深圳
眾祿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鄧愛萍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8-887
網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8)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楊路707號1105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楊路707號1105室
法定代表人:馬永諳
聯繫人:盧亞博
客戶服務電話:400-0808-208
網址:www.licaimofang.com
29)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360-1號三亞陽光金融廣場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乙12號院1號昆泰國際大廈12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聯繫人:王超
客戶服務電話:95510
網址:fund.sinosig.com
30)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9號樓15層1809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SOHO現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聯繫人:魏晨
客戶服務電話:400-6099-200
網址:www.yixinfund.com
31)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
辦公地址: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路18號
同花順大樓
法定代表人:吳強
聯繫人:洪泓
客戶服務電話:4008773772
網址:www.5ifund.com
32)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1號2號樓2-4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1號環球財訊中心A座5層
法定代表人:錢昊旻
聯繫人:沈晨
客戶服務電話:4008-909-998
網址:www.jnlc.com
33)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樓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黃敏嫦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
網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根據實情,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或
變更上述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 登記機構
名稱: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 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 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辦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 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 層
聯繫電話:(0755)82021877
傳真:(0755)82021165
負責人:範偉強
(三) 律師事務所
名稱:廣東嘉得信律師事務所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東路中民時代廣場A 座201
法定代表人:閔齊雙
辦公室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東路中民時代廣場A 座201
聯繫電話:(0755)33391280
傳真:0755-33033086
聯繫人:閔齊雙
經辦律師:閔齊雙、崔衛群
(四) 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6樓
法定代表人:李丹
辦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領展企業廣場2座普華永道中心11樓
聯繫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聯繫人:魏佳亮
經辦會計師:許康瑋、陳熹
六、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經中國
證監會註冊募集。募集期間有效認購份額430,371,037.12份,利息結轉份額200,019.04份,
合計430,571,056.16份,募集戶數為11,965戶。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於2015年2月3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運作方式和類型
本基金是契約型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三) 基金的存續期間
不定期
(四)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所收取費用的差異,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人申購基金時收取申
購費用,並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從本
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並不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相關費
率的設置及費率水平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兩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公布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投資人在申購基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額類別、調整現
有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水平、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此項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但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五)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數額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
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七、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
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
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
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
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於2015 年4月3日起的每個開放日開放日常申購、贖回、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業
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
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
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
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
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
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
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
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
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
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
請。申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
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五)申購和贖回的限制
1、本基金對單個投資人不設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
2、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10元(含申購費)。通過基金
管理人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0萬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萬元
(通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網上交易系統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購本基金暫不受此限制)。各銷售機
構可根據業務情況設置高於或等於本公司設定的上述單筆申購最低金額,如果銷售機構業務規
則規定的最低單筆申購金額高於10 元人民幣,以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投資者辦理相關業務
時,請遵循銷售機構的具體業務規定。
3、投資人贖回本基金份額時,可申請將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贖回;帳戶最低餘
額為5份基金份額,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人在銷售機構託管的單只基金份額餘額不足5份
時,該筆贖回業務應包括帳戶內全部基金份額,否則,剩餘部分的基金份額將被強制贖回。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
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
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費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用,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對於A類基金份額,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櫃檯申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人實
施差別的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
充養老基金等,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
劃以及集合計劃。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
的其他投資人。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適用下表特定申購費
率,其他投資人申購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的適用下表一般申購費率:
A類基金份額
申購金額M(元)
一般申購費率
特定申購費率
M<100萬
0.8%
0.32%
100萬≤ M <500萬
0.4%
0.16%
500萬≤ M <1000萬
0.2%
0.08%
M≥ 1000萬
每筆1000元
每筆1000元
C類基金份額無申購費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應在投資人申購A類基金份額時收取。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
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申購費用由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
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3、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方式
(1)若投資者選擇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其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
金額。其中:
淨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的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
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對應費率為
0.8%,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1.05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50,000/(1+0.8%)=49,603.19元
申購費用=50,000-49,603.19=396.83元
申購份額=49,603.19/1.050=47,241.12份
即:投資人投資5 萬元申購本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1.050
元,則其可得到47,241.12份A類基金份額。
(2)若投資者選擇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如:某投資者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淨值
為1.015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100,000/1.015=98,522.17份
即:投資人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15元,則其可得到98,522.17份C類基金份額。
4、贖回費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贖回費率
Y<7日
1.5%
7日≤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贖回費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5%
30天≤Y<1年
0.1%
1年≤Y
0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
取。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
不少於7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財產。
5、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
本基金的淨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金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1: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萬份,持有期限為六個月,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5%,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是1.068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068=10,680 元
贖回費用=10,680×0.5%= 53.4元
淨贖回金額=10,680-53.4= 10,626.6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 萬份,持有期限為六個月,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1.068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0,626.6元。
例2: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1萬份,持有期限為六個月,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1%,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淨值是1.068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068=10,680 元
贖回費用=10,680×0.1%= 10.68元
淨贖回金額=10,680-10.68= 10,669.32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1 萬份,持有期限為六個月,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C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1.068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0,669.32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
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
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申購
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
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
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
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7、8 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
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
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
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並以後續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依據計算贖
回金額。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
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
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
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
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
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
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
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
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
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
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
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
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
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
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若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當日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以上的贖回申請(「大額贖回申請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對其他贖回申請人(「小額贖回申請人」)和大額贖回申請人10%以內的贖回申請在當日根據
前述「(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辦理,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範
圍內對大額贖回申請人超過10%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對當日未予確認的贖回申請進行延期
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選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
贖回申請將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基金份額
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
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於2周(含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
贖回時,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
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
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刊登公告的頻率。暫停結束,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
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
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
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
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
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
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
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
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
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八、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合理控制信用風險、保持適當流動性的基礎上,以
可轉債為主要投資標的,力爭取得超
越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依法發行的固定收益類品種,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交易的國債、金
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分
離交易
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本基金
同時投資於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權證等權
益類品種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
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投資於可轉
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比例合計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股票等權益類品種
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
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大類資產配置
本基金綜合運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對宏觀經濟因素進行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判斷
宏觀經濟周期所處階段。基金將依據經濟周期理論,結合對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以及未來一
段時期內各大類資產風險和預期收益率的評估,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債券、現金等大類資產之
間的配置比例、調整原則。
2、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可轉換債券等固定收益類品種,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以可轉換債
券為主要投資標的,力求取得超越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
(1)
可轉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
可轉債、分離交易
可轉債或含贖回或回售權的債券等,這類債券賦予債權人
或債務人某種期權,比普通的債券更為靈活。本基金將採用專業的分析和計算方法,綜合考慮
可轉債的久期、票面利率、風險等債券因素以及期權價格,力求選擇被市場低估的品種,獲得
超額收益。
1)傳統
可轉債投資策略
傳統
可轉債即指可轉換
公司債券,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人有權但沒有義務按約定的價
格轉換成公司股票的一種
公司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雙重屬性。債權屬性是指投資者可以選擇
持有
可轉債到期,得到本金與利息收益;股權屬性即股票期權屬性,是指投資者可以在轉股期
間以約定的轉股價格把
可轉債轉換成股票。因此,
可轉債的價格由債權價格和期權價格兩部分
組成。
a.個券選擇策略。一方面,本基金將對所有
可轉債對應的標的股票進行深入研究,採用定
性分析(行業地位、競爭優勢、治理結構、市場開拓、創新能力等)與定量分析(P/B、P/E、
PEG、DCF、DDM、NAV等)相結合的方式挑選成長性好且估值合理的正股;另一方面,本基金
將深入研究分析
可轉債自身的信用評估。綜上所述,本基金將結合
可轉債自身的信用評估和其
正股的價值分析,做為選取個券的重要依據。
b.條款價值發現策略。
可轉債一般均設有一些特殊條款,包括修正轉股價條款、回售條
款、贖回條款等,這些條款在特定環境下對
可轉債價值有著較大的影響。修正轉股價條款給予
發行人向下修正轉股價格的權利,有利於提升
可轉債的期權價值;回售條款給予投資者將可轉
債按照約定價格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為
可轉債投資提供了一種安全邊際;贖回條款給予發行
人從投資者處贖回
可轉債的權利,若發行人放棄贖回權則會提高
可轉債的期權價值。本基金將
通過有效分析相關信息力爭把握各項條款給
可轉債帶來的可能的投資機會。
c.套利策略。
可轉債可以按照約定的價格轉換為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運作過程中會出
現
可轉債與標的股票之間的套利機會。當處於轉股期內的
可轉債市價低於轉股價值,即
可轉債的轉換溢價率為負時,買入
可轉債的同時賣出標的股票可以獲得套利價差;反之,買入標的股
票的同時賣出
可轉債也可以獲取反向套利價差。在日常交易運作中,本基金將密切關注
可轉債與標的股票之間價格之間的對比關係,擇機實施套利策略,以增強本基金的收益。
2)分離交易
可轉債投資策略
分離交易
可轉債與傳統
可轉債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分離交易
可轉債在上市後分離為債券部
分跟權證部分分別獨自進行交易。本基金在對這類債券基本情況進行研究的同時,將重點分析
附權部分對債券估值的影響。對於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債券部分將按照債券投資策略進行管理,
權證部分將在可交易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賣出。
(2)普通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債券投資將主要採取久期策略、類屬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騎乘策略、息
差策略、債券選擇策略等積極投資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自上而下的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實現對組合利率風險的有效控制。基金管
理人將根據對宏觀經濟周期所處階段及其他相關因素的研判調整組合久期。如果預期利率下
降,本基金將增加組合的久期,以較多地獲得債券價格上升帶來的收益;反之,如果預期利率
上升,本基金將縮短組合的久期,以減小債券價格下降帶來的風險。
2)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確定久期的基礎上,通過對宏觀經濟、市場利率、債券供求等的分析,預測各類
屬資產預期風險及收益情況,並結合分析債券品種期限和不同債券市場流動性及收益性現狀,
制定普通債券品種期限配置策略,確定普通債券組合資產在政府債券、企業主體債券、貨幣資
產之間的分配比例。
3)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率曲線的形狀變化是判斷市場整體走向的依據之一, 本基金將據此調整組合長、
中、短期債券的搭配。本基金將通過對收益率曲線變化的預測, 適時採用子彈式、槓鈴或梯形
策略構造組合,並進行動態調整。
4)騎乘策略
本基金將採用騎乘策略增強組合的持有期收益。這一策略即通過對收益率曲線的分析,在
可選的目標久期區間買入期限位於收益率曲線較陡峭處右側的債券。在收益率曲線不變動的情
況下,隨著其剩餘期限的衰減,債券收益率將沿著陡峭的收益率曲線有較大幅的下滑,從而獲
得較高的資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線上升或進一步變陡,這一策略也能夠提供更多的安全邊
際。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將利用回購利率低於債券收益率的情形,通過正回購將所獲得的資金投資於債券,
利用槓桿放大債券投資的收益。
6)債券選擇策略
根據單個債券到期收益率相對於市場收益率曲線的偏離程度,結合信用等級、流動性、選
擇權條款、稅賦特點等因素,確定其投資價值,選擇定價合理或價值被低估的債券進行投資。
7)
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策略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
司債券。由於其非公開性及條款可協商性,普遍具有較高收益。本基金將深入研究發行人資信
及公司運營情況,合理合規合格地進行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本基金在投資過程中密切監控
債券信用等級或發行人信用等級變化情況,盡力規避可能存在的債券違約,並獲取超額收益。
3、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資以精選個股為主,發揮基金管理人專業研究團隊的研究能力,從定量和定
性兩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增值潛力。
定量方面綜合考慮盈利能力、成長性、估值水平等多種因素,包括淨資產與市值比率
(B/P)、每股盈利/每股市價(E/P)、年現金流/市值(cashflow-to-price)以及銷售收入/
市值(S/P)等價值指標,以及淨資產收益率(ROE)、每股收益增長率以及主營業務收入增長
率等成長指標。
定性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屬行業發展前景、行業地位、競爭優勢等多種因素,精選流動性
好、成長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進行投資。
(四)投資決策依據及程序
1、投資決策依據
(1)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經濟運行態勢和證券市場走勢。
(3)投資對象的風險收益配比。
2、投資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本基金總體資產分配和投資策略。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召開
會議,如需做出及時重大決策或基金經理小組提議,可臨時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2)基金經理(或管理小組):設計和調整投資組合。設計和調整投資組合需要考慮的
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購和贖回淨現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資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員的
投資建議;基金經理的獨立判斷;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的建議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經理向集中交易室下達投資指令,集中交易室經理收到投資指令
後分發予交易員,交易員收到基金投資指令後準確執行。
(4)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評估,向基金經理(或管理小組)提出
調整建議。
(5)監察稽核部:對投資流程等進行合法合規審核、監督和檢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和實際需
要調整上述投資決策程序,並予以公告。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可轉換債券指數收益率×60%+中債總指數收益率×30%+
滬深300指數收益率
×10%
中證可轉換債券指數的樣本由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轉換債券組成,以反映國內市場
可轉換債券的總體表現。中債總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編制,並在中國債券網
(www.chinabond.com.cn)公開發布,具有較強的權威性和市場影響力;該指數樣本券涵蓋央
票、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能較好地反映債券市場的整體收益。
滬深300指數是由上海證券交
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授權,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開發的中國A股市場指數,它的樣本選自滬
深兩個證券市場,覆蓋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為中國A股市場中代表性強、流動性高
的股票,能夠反映A股市場總體發展趨勢。
該業績比較基準目前能夠較真實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
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
用於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管理人協商基金託管人後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以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具有較低風險收益特徵的品種,其預期風險與
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可轉換債券,
在債券型基金中屬於風險水平相對較高的投資產品。
(七)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
轉債)的比例合計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股票等權益類品種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
產的20%;
(2)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基金投資可
轉債部分不受此條款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8)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
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
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
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
以全部賣出;
(13)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
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5)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
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
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條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
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
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及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當利益。
(九)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2019年10月24日覆核
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報告中財務資料未經審計。
本報告期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人民幣元 )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
權益投資
11,145,016.04
12.50
其中:股票
11,145,016.04
12.50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72,252,812.32
81.05
其中:債券
72,252,812.32
81.05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
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
計
4,342,086.68
4.87
8
其他資產
1,404,164.50
1.58
9
合計
89,144,079.54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
-
C
製造業
7,701,499.68
9.14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
產和供應業
-
-
E
建築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
術服務業
346,025.52
0.41
J
金融業
2,056,874.64
2.44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502,524.00
0.60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528,870.00
0.63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
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
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9,222.20
0.01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11,145,016.04
13.22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註:無。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601009
南京銀行148,600
1,276,474.00
1.51
2
600519
貴州茅臺800
920,000.00
1.09
3
601318
中國平安8,966
780,400.64
0.93
4
600276
恆瑞醫藥7,800
629,304.00
0.75
5
300760
邁瑞醫療3,300
608,718.00
0.72
6
002798
帝歐家居28,900
574,821.00
0.68
7
000568
瀘州老窖6,505
554,356.10
0.66
8
000651
格力電器9,600
550,080.00
0.65
9
603259
藥明康德6,100
528,870.00
0.63
10
601888
中國國旅
5,400
502,524.00
0.60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國家債券
3,965,603.40
4.70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
-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68,287,208.92
81.01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72,252,812.32
85.72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
例(%)
1
110053
蘇銀轉債53,130
5,761,417.20
6.84
2
113011
光大轉債40,860
4,638,427.20
5.50
3
019611
19國債01
39,660
3,965,603.40
4.70
4
110049
海爾轉債
33,400
3,941,868.00
4.68
5
128019
久立轉223,280
2,610,619.20
3.10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註:無。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註:無。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註:無。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註: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資範圍尚未包含國債期貨投資。
(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註: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資範圍尚未包含國債期貨投資
(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註: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資範圍尚未包含國債期貨投資。
10、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中本期沒有發行主體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的、或在報告編制日前
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證券。
(2)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證券備選庫。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人民幣元)
1
存出保證金
53,788.84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1,070,157.60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215,750.68
5
應收申購款
64,467.38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404,164.50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公允價值
(人民幣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110053
蘇銀轉債5,761,417.20
6.84
2
113011
光大轉債4,638,427.20
5.50
3
110049
海爾轉債
3,941,868.00
4.68
4
128019
久立轉22,610,619.20
3.10
5
110055
伊力轉債2,577,166.00
3.06
6
123012
萬順轉債2,548,056.30
3.02
7
110047
山鷹轉債2,511,400.00
2.98
8
128051
光華轉債2,504,626.41
2.97
9
132015
18中油EB2,423,764.80
2.88
10
123003
藍思轉債
2,262,591.80
2.68
11
110046
圓通轉債
2,093,795.20
2.48
12
113020
桐昆轉債
1,807,471.20
2.14
13
123009
星源轉債
1,724,338.56
2.05
14
123017
寒銳轉債1,695,965.85
2.01
15
110042
航電轉債
1,609,851.00
1.91
16
128016
雨虹轉債
1,589,231.34
1.89
17
132005
15國資EB
1,564,290.00
1.86
18
127005
長證轉債1,496,564.94
1.78
19
113510
再升轉債
1,439,307.00
1.71
20
113520
百合轉債1,252,427.10
1.49
21
123019
中來轉債
1,104,451.40
1.31
22
123016
洲明轉債
1,103,940.00
1.31
23
110054
通威轉債
964,631.40
1.14
24
113013
國君轉債956,043.00
1.13
25
128021
兄弟轉債812,671.20
0.96
26
123007
道氏轉債790,120.10
0.94
27
123020
富祥轉債
623,520.60
0.74
28
123022
長信轉債580,762.70
0.69
29
110056
亨通轉債14,401.80
0.02
30
127011
中鼎轉26,519.60
0.01
31
113509
新泉轉債1,042.00
0.00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註:無。
(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數字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
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來的投資業績與同期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
據未經審計):
淨值增長率1
淨值增長率標
準差2
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3
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標準差
4
1-3
2-4
2015年02月
03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5年12月
31日
-3.20%
1.43%
-8.42%
2.11%
5.22%
-0.68%
2016年01月
0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
-13.64%
0.53%
-7.73%
0.55%
-5.91%
-0.02%
2017年01月
01日至2017
年12月31日
2.39%
0.46%
1.61%
0.33%
0.78%
0.13%
2018年01月
01日至2018
年12月31日
-8.64%
0.73%
-0.63%
0.49%
-8.01%
0.24%
2019年01月
01日至2019
年09月30日
20.20%
0.98%
13.93%
0.58%
6.27%
0.40%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9
年09月30日
-6.00%
0.88%
-2.79%
1.03%
-3.21%
-0.15%
十、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所
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
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
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
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
互抵銷。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
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
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
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
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
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
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
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
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
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
4、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術難以確定和計
量其公允價值的,按成本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
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
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
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
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
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
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
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
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
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
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
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
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
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
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估
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
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
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
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
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
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估值錯誤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
金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
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
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估值錯誤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行政法
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
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
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
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
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
基金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
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
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利潤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
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
低數。
(三)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
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同一份額類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
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
個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
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
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
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本基
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報告
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
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
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
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式
確認。
(二)基金的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
所需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
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
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露,
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說
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
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
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
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
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
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
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
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
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
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
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
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
險。
7、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
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
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
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
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
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或者備案,並
予以公告。
10、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出
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指定報刊上。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招募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披露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流動性風險和信
用風險,說明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後
兩個交易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在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名稱、數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並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情況。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
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
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
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
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
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六、風險揭示
本基金的風險主要包括: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本基金特
定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一)系統性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是指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
產生影響而形成的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利率風險和購買力風險等。
1、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政府有關證券市場的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是有重要的舉措、法規出臺,引起
債券價格的波動,從而給投資帶來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經濟運行周期性的變化會對基金所投資的證券的基本面產生
影響,從而影響證券的價格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的變化直接影響著債券的
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資
於債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下
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5、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上升帶來的價格
風險互為消長。在利率走低時,再投資收益率就會降低,再投資的風險加大。當利率上升時,
債券價格會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資收益會上升。
(二)非系統性風險
非系統性風險是指個別證券特有的風險,包括公司經營風險、信用風險等。
1、公司經營風險
公司的經營受多種因素影響。基金所投資債券對應的公司經營不善,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
減少,公司無法償還債券利息的風險。雖然本基金可通過分散化投資減少這種非系統性風險,
但並不能完全消除該種風險。
2、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無法按時還本付息,而使投資遭受損失的風險為信用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
在
公司債券中,公司如果因為某種原因不能完全履約支付本金和利息,則債券投資就會承受較
大的虧損。廣義的信用風險不僅指企業的違約風險,還包括市場信用利差擴大及企業信用評級
下降的風險。
(三)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
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
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性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動性風險
基金可能面臨基金資產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成現金,或者不能應付可能出現的投資人
大額贖回的風險。前者是指金融資產不能及時變現或無法按照正常的市場價格交易而引起損失
的可能性。為應付投資人的贖回,基金資產需保持一定的流動性,從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會有
些損失,影響基金投資目標的實現。後者是指在開放式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
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單位淨
值。
1、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規範型交易場
所,主要投資對象為依法發行的固定收益類品種及權益類品種等。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
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擬投資市場、
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良好,流動性風險相對可控。
2、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開放式基金要隨時應對投資人的贖回,如果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變現為現
金時對基金淨值產生不利的影響,都會影響基金運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發生巨額贖回時,
如果基金資產變現能力差,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將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
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
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
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擺動定價機制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實施
前述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可能面臨無法及時贖回、無法全部贖回、或贖回成本
相對較高的風險。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
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
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
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
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
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
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
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
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
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
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
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若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當日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以上的贖回申請(「大額贖回申請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對其他贖回申請人(「小額贖回申請人」)和大額贖回申請人10%以內的贖回申請在當日根據
前述「(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辦理,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範
圍內對大額贖回申請人超過10%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對當日未予確認的贖回申請進行延期
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選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
贖回申請將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基金份額
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五)本基金特定風險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
債)的比例合計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因此,本基金主要投資固定收益類品種,需
要承擔如果債券市場出現整體下跌,本基金將無法完全避免債券市場系統性風險。另外,本基
金主要投資於
可轉債,需要承擔
可轉債市場的流動性風險、由
可轉債對應正股股票價格波動帶
來的
可轉債價格波動風險,以及在轉股期內由於
可轉債正股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而導致不能獲
得轉股收益的風險等。
同時,本基金還參與股票投資,因此,本基金也將面臨股票價格波動、新股發行放緩或停
滯,或者新股投資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現虧損所帶來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
中小企業私募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流動性風險在於該類債券採取
非公開方式發行和交易,由於不公開資料,外部評級機構一般不對這類債券進行外部評級,可能
會降低市場對該類債券的認可度,從而影響該類債券的市場流動性。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信用
風險在於該類債券發行主體的資產規模較小、經營的波動性較大,同時,各類材料(包括募集
說明書、審計報告)不公開發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並跟蹤發債主體信用基本面的難度。
(六)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出現故障產生的風險;
2、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
風險;
3、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十七、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
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
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決議生效後
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
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
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9、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
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
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
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
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
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
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
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
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
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
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
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
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
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
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
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
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
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
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
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
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
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
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
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
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
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
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
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
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1、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銷售服務費;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
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銷售服務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4)增加、減少、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
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
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
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
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其
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
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
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
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
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
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
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
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
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
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
定,並與基金登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
《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
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
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
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
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
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
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
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
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
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
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
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
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
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
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
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
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
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
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
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
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
力。
(三)基金合同變更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
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決議生
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
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
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
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
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
營業場所查閱。
十九、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43層
郵政編碼: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1998]31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5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2、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8號凱晨世貿中心東座九層
郵政編碼: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時間:2009年1月15日
基金託管資格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3號
註冊資本:32,479,411.7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
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
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代理資金清算;各類匯兌業務;代理政策性
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貸款承諾;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匯
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借款;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外
匯票據承兌和貼現;自營、代客外匯買賣;外幣兌換;外匯擔保;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
務;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
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
務;企業年金託管業務;產業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
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業務;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經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
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對手庫,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
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依法發行的固定收益類品種,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交易的國債、金融
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
交易
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本基金同
時投資於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權證等權益
類品種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
關規定。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為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含
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比例合計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股票等權益類品種的投資比例不
超過基金資產的20%;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融券比
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基金投資可
轉債部分不受此條款限制;
(2)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
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餘額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債
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
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基金資
產淨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
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20%;
(7)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
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
以全部賣出;
(8)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9)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經基金管理人和託
管人協商,可對以上比例進行調整;
(11)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
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
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16)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中有關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的規定;
(17)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上述第(7)、(8)、(11)、(12)條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述投資組合限制條款中,若屬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
述限制,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協議第十五條第九項基
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和關
聯交易進行監督。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
交易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
性,並負責及時將更新後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從事
的關聯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並協助基金管理人採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
生,如基金託管人採取必要措施後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託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對於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關聯交易,如基金託管人事前已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仍無法阻
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而只能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則進行事後結算,則基金託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損失,並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
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
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託管人
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
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託管人書面確認後,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
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
算。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基金託
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但不承擔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損失。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
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5、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
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
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
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
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相關協議、
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存款銀行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
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
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
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
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
6、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
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託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製在宣傳推介材料
上,則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並將在發現後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7、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應符合證監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
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
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
處置預案、信用風險處置預案等。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
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
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2)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
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
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
的支付結算。
(3)基金託管人有權根據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風險控制制度對基金管理人投資
中小企業私
募債券的額度和比例進行監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相應風險控制制度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修訂
後通知基金託管人。
(4)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進行事後監督,如發現
異常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向基金託管人說明原因和解決措施。基金託管
人有權隨時對所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
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因市場變化,基金管理人投資的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超過投資比例的,基金託管人有權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10個交易日內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調整至規定的比例要求。
8、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
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規範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證券行為的緊急通
知》、《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
定。
(2)此處的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提及的流動性受限資產並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
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
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
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流動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
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並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確具體比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上述規
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上述規章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將上述
規章制度以及董事會批准上述規章制度的決議提交給基金託管人。
(4)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有
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文件(如有):
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准證明文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銷商籤訂的銷
售協議複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劃款帳號、劃款金額、劃款
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5)基金託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過程中,如認為因市場出現劇烈
變化導致基金管理人的具體投資行為可能對基金財產造成較大風險,基金託管人有權要求基金
管理人對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和整改,並做出書面說明。否則,基金託管人經事
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執行其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
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6)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並確保證基金託管
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或基
金託管人無法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責任與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基金託管人報送相關數據或者報送了虛假的
數據,導致基金託管人不能履行託管人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後果。除基金
託管人未能依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履行職責外,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產生的損失,基金託管人
按照本協議履行監督職責後不承擔上述損失。
9、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務的風險,
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監管部門
的規定,制定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相關制度(以下簡稱「《制度》」),以規範對中期票據的投
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內容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的約定為
準。
(1)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應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1) 中期票據屬於固定收益類證券,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
中關於該基金投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相關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資於一家企業發行的單
期中期票據合計不超過該期證券的10%;
(2)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處置的監督職責限於: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是否符合比例限制進行事後監督,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
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接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向基金託管人說明原因和解決措施。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所
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
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3)如因市場變化,基金管理人投資的中期票據超過投資比例的,基金託管人有權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10個交易日內將中期票據調整至規定的比例要求。
10、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
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
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
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
中國證監會。
11、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對基
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
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
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12、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
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
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
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執行
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
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
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
複查, 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
並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
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
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規指
令,基金託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
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2、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具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認購
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
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託管資金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
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3、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資金帳戶,並根據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
通過本基金的資金帳戶進行。
(3)基金託管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
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託管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5)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帳戶辦理基金
資產的支付。
4、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
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
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
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
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5)在本託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
帳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並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應當比照
並遵守上述關於帳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5、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
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託管與結算帳戶,並代表基金
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時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債券回購主協議。
6、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商議後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妥善保
管,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辦理。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
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託管人對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
責任。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
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會計核算
1、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及覆核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淨資產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後得到的基金份額的資產淨值。基金份
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
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2、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依法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及其他基金資產和負債。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果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
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按成本價估值;
②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價進行估值;
③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進行估值;
④非公開發行的且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
確定公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
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小項
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
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且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果估值日
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
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且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
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
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估
值;如果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
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3)首次發行未上市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後續計量。
5)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7)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術難以確定和計
量其公允價值的,按成本估值。
8)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1)-7)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
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7)小項
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
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
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證
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
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首次發行未上市的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進行估值。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1)-3)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
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3)項規
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
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5)其他有價證券等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
協商解決。以約定的方法、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估值,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
益。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項、債券估值方法的第7)項、權證估
值方法的第4)項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3、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及
時通知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0%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
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
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
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會計責任方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而且基金託管人未
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淨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
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擔50%,基金託管人承擔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
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
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基金託管人
在履行正常覆核程序後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於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於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
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4、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
基金估值;
4)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時;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6、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設置、記錄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
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
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
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註冊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並提交基金託管人保管。基
金託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日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為15年。基金託管
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
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
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
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
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生效。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合同終止後,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
算。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
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
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4)編制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公布基金清算報告;
9)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
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
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
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服務內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
常情況下向投資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業務情況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
變化,不斷完善並增加和修改服務項目。
一、營銷創新及網上交易服務
為豐富投資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為投資者提供多種形式的交易服務。
在營銷渠道創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發展基金電子商務,並已開通基金網上交易系
統,投資者可登陸本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辦理基金交易
及信息查詢等已開通的各項基金網上交易業務。同時,投資者可關注鵬華基金官方微信帳號
(微信號:penghuajijin),快速實現淨值查詢功能,綁定個人帳戶之後,還可實現帳戶查詢功
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將不斷努力完善現有技術系統和銷售渠道,為投資者提供更加多
樣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製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www.phfund.com)、簡訊平臺、呼叫中心(400-6788-
533;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製申請,在申請獲基金管理人確認後,基金管理人將
通過信件、手機簡訊、E-MAIL等方式為客戶發送所定製的信息。信件定製的內容為季度紙質
對帳單,手機簡訊可定製的信息包括:月度簡訊帳單、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淨值等;
郵件定製的信息包括:鵬友會周刊、電子對帳單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實
際情況,適時調整發送的定製信息內容。
三、在線諮詢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在線客服、簡訊接收平臺、鵬華基金官方微信(微信號:penghuajijin)等
網絡通訊工具進行業務諮詢,基金管理人7*24小時提供智能
機器人諮詢服務,在工作時間內
有專人在線提供諮詢服務。
四、客戶服務中心(CALL-CENTER)電話服務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動語音系統提供每周7×24小時基金帳戶
餘額、交易情況、基金產品信息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務(重大法定節假日除外),投資
者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製、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五、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直銷和銷售機構網點櫃檯、基金管理人設置的投訴專線、呼叫中心人工熱
線、書信、電子郵件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電話、電子郵件、書信、網絡在線是主要投訴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設專人負責管理投訴
電話(0755-82353668)、信箱、網絡服務。現場投訴和意見簿投訴是補充投訴渠道,由各銷
售機構受理後反饋給本基金管理人跟進處理。
二十一、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的其他應披露事項將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
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披露,並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內容
報紙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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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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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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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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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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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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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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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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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日報》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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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
2019年8月15日
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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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報》
2019年8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中證金牛(北
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
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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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報》
2019年8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中證金牛(北
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
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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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8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中證金牛(北
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
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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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8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中證金牛(北
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
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8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聯儲證券有限責
任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8月1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聯儲證券有限責
任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8月1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聯儲證券有限責
任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8月1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聯儲證券有限責
任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8月19日
2019年半年度報告摘要
《上海證券報》
2019年8月23日
鵬華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
書摘要
《上海證券報》
2019年8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西
藏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9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西藏
東方財富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9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西
藏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9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西藏
東方財富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9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西
藏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9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西藏
東方財富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9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西
《證券時報》
2019年9月16日
藏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西藏
東方財富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9月16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玄元保險代理有
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9月2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玄元保險代理有
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9月2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玄元保險代理有
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9月2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玄元保險代理有
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9月2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騰
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9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騰
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9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騰
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9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騰
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9月2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北京創金啟富基
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9月3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北京創金啟富基
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9月3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北京創金啟富基
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9月3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北京創金啟富基
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9月30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
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10月2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
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10月2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
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10月2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
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10月25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大連網金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11月2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大連網金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11月2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大連網金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11月2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大連網金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11月2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浙
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12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浙
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12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浙
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12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浙
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12月9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12月1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12月1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證券日報》
2019年12月1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12月1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證券時報》、《中國證
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日報》
2019年12月18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
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電子銀行基金申購
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12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交
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機銀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
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年12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
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電子銀行基金申購
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12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交
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機銀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
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年12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
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電子銀行基金申購
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12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交
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機銀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
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19年12月31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
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購(含定期定額
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1月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
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購(含定期定額
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1月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
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購(含定期定額
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日報》
2020年1月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
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購(含定期定額
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1月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15隻基金基金合
同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年1月1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15隻基金基金合
同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年1月14日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15隻基金基金合
同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年1月14日
上述披露事項的披露期間自2019年08月03日至2020年01月15日止。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按相關法律法規,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等的辦公場所,投資人
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在支付工本費後在合理時間內獲取本招募說明書複製件或複印
件,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投資人也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進行查閱。基金管
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包括:
1、中國證監會註冊
鵬華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鵬華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鵬華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二)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和投資人查閱方式:
1、存放地點:《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其餘備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