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閱新聞過程中,注意到郭德綱之前的一段採訪,採訪提到關於其師父侯耀文去世後份子錢問題(2007年6月23日,侯耀文先生離世後因未訂立遺囑導致家人因財產分配問題產生分歧,並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提到葬禮中親戚朋友出的份子錢問題),故對葬禮中親朋好友所出份子錢的法律性質及分配進行研究。
死者死亡後,親朋好友會基於特定的社會關係、特定的身份及對死者家屬安慰而支付份子錢。因為份子錢發生於死者死亡後,且份子錢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所以不符合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規定的情形,份子錢不屬於遺產的範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既然是所有權的轉移,無非通過買賣、繼承及贈與等方式完成。我認為,份子錢的性質更偏向于贈與,即親朋好友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但根據中華民族傳統習俗及實踐中,在葬禮中會出現多個帳本,比如死者及其配偶、各個兒子、各個女兒等,基於帳本記載不同,份子錢的性質及分配方式也會隨之變化。
第一種:份子錢記載於死者或其配偶帳本,再分兩種情形:
死者及其配偶均死亡,那麼該帳本所記載的份子錢受贈與人處於爭議狀態且受贈與人也無法做出明確接受贈與承諾,那麼該部分份子錢應推定為受贈與人為死者的繼承人。既然份子錢不屬於遺產,那麼份子錢就應在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除非各方協商一致。上述繼承人不是全部繼承人,而是適用遺產繼承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死者配偶健在,那麼該帳本所記載的份子錢受贈與人應為死者配偶,因為份子錢的支付除了特殊身份關係外,還有死者及其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對外支付份子錢的禮尚往來,且死者配偶可以做出明確接受贈與的承諾,那麼該部分份子錢全部歸死者配偶更為合適。
第二種:份子錢記載於確定人帳本親朋好友將份子錢支付給特定人並記載於特定帳本,應視同為對該特定人的贈與,特定人接收份子錢並記載於特定帳本後,贈與行為完成,該份子錢歸特定人所有,其他人不應參與分配。匆匆寫,難免有顧及不到。普通百姓的份子錢一般都會抵用喪葬費,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份子錢的增長勢必會出現份子錢多餘的情況,人心難測,難免爭端,協商才能維繫關係,法律不是唯一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