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面服刑」註定成為2020的熱門流行詞彙。
2020
紙面服刑,
來源於內蒙古呼倫貝爾男子巴圖孟和被判刑15年卻一天牢都沒坐,在刑滿以後拿到了「刑滿釋放證明書」,於紙面上「服」完了15年的刑期。
一人一事一詞
1992年,17歲的巴圖孟和因口角持刀將韓傑兒子捅傷,此後韓傑兒子因心臟破裂導致大出血死亡。次年,巴圖孟和被判故意殺人罪,獲刑15年。然而判決生效後,巴圖孟和直接從看守所回到了村莊,並未去監獄服刑,2007年5月13日,也就是當年案發之後15年整,巴圖孟和來到監獄拿到「刑滿釋放證明書」,一天牢也沒坐過的巴圖孟和,在紙面上「服」完了15年的刑期。
興盛於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一則消息:在王韻虹「紙面服刑」7年案件的查辦中,紀檢監察機關立足職能職責、強化監督執紀,對其專利減刑、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等環節中有關人員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深挖徹查。截至今年8月21日,共對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醫院等26個單位的65名公職人員進行了黨紀政務處分。
兩個事情,兩個人物,同一個地方,同一種原因,讓社會大眾再次重新認識了「保外就醫」制度。
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准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於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我國《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明確了可準予保外就醫的形式: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也明確了不準保外就醫的情況:
(一)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二)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三)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對累犯、慣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少年犯、老殘犯、女犯的保外就醫,適當放寬。
除了規定了「可」或「不可」的情形外,還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規範的可操作辦法。正是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人「胡作非為」,拿國家法律當兒戲,嚴重踐踏了法律尊嚴,法治環境。
█保外就醫是現代人權理念的客觀要求
人權問題已成為當今國際社會關注的一個重大問題,監獄罪犯人權保障更是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監獄人權保障是整個人權事業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獄罪犯人權是整個司法人權保障的重要環節。當今,刑罰人道主義已經成為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和國際社會的共識,也是衡量刑罰文明程度的一個倫理標準。保外就醫的初衷是刑罰人道主義。刑法中的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可以歸結為如下命題犯罪人也是人。因此,把罪犯當人對待,並尊重其基本人權,是刑罰人道主義的核心價值觀。其基本理念是,人在任何時候都只應作為目的,而不能作為實現其他目的的手段。
█保外就醫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
寬嚴相濟,一般認為,也就是根據犯罪行為人的不同情況,有策略地使用寬與嚴兩種手段進行有區別地處理,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中有嚴,嚴中有寬,寬嚴適度,寬嚴適時。保外就醫是暫予監外執行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刑罰執行的一種變通方式,它主要是針對有嚴重疾病需要就醫的罪犯。對保外後基本不可能再危害社會的罪犯採取監獄以外的更有利於身體健康的刑罰執行方式,這是對服刑人員的一種人文關懷,是刑事政策「寬」的體現。
█保外就醫是教育改造創新的題中之意
保外就醫就其本質而言,仍然是一種刑罰。從這個角度來說,刑罰對於犯罪人與生俱來的是懲罰,但這種懲罰並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是一種教育改造犯罪人、使之重歸社會的手段。換句話說,刑罰最終目的在於教育。保外就醫試圖希望以「人文關懷」教育感化罪犯,讓罪犯看到希望,增加改造信心,提升改造動力,儘早回歸社會。
█保外就醫是罪犯的一項權利
囚犯是監獄的主體,權利與義務構成了囚犯在監獄法律關係中的基本要素,罪犯法律地位問題,主要是罪犯權利問題。我國《刑訴法》第254條第一款第一條規定「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是暫予監外執行的主要形式,其核心價值是對生命健康權的一種尊重和保護,是受刑人的一種積極的生命健康權。
學者概括囚犯權利有人身方面的權利、民事方面的權利、宗教和政治權利、發展方面的權利等;鄭霞澤提出了囚犯的10大權利,人身方面的權利、政治權利、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民事方面的權利、受教育和文化娛樂方面的權利、勞動方面的權利等;韓玉勝教授提出囚犯應該有人格權、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基本生活保障權、政治民事權利、休息權利等。從一些學者的觀點看,人身權、健康權始終是罪犯完全享有的權利。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的基礎。保外就醫的設立是基於人道主義的一種考慮,體現了法律對人性的關懷。犯罪分子雖然觸犯刑法,但是作為一個自然人,他仍然享有最基本的生存、健康等權利。在犯罪分子具有法定情形時,如果繼續在刑罰執行場所服刑,其基本的生命健康等權利必將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出於人道主義考慮,法律賦予其不在刑罰執行場所服刑的權利,即保外就醫。
既然保外就醫是罪犯的權利,那麼就應該享有權利所應有的特徵。一是正當性,即合法性,毋庸置言,生命健康權是基本的人權,或說「天賦」,或說我國《憲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二是利益性,即權利是受到保護的利益,是為道德和法律所確證的利益;三是可主張性,即要由利益主體通過表達意思或其他行為來主張,保外就醫應該有罪犯主張,即保外就醫的申請主體應該是罪犯,而不是刑罰執行機關或人民法院;四是力量性,即受權威的支持,以及權利主體具備享有和實現其利益、主張或資格的實際能力或可能性;五是自由性,即權利主體可以按個人意志去行使或放棄該項權利,不受外來的幹預或脅迫,只不過行使或放棄的同時必然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六是資格性,即提出利益主張或要求的憑據或資格無需證明,只要是中國公民,既有這一資格。
█「權利面前人人平等」,應當保障每一名罪犯的就醫權
保外就醫的比例普遍較低;權力腐敗之下造成了「該保的不能保,不該保的保出去了」。
保外就醫是一項權利,權利面前沒有特殊,只要是中國公民,就合法享有,泛濫的「保外就醫」下,是社會規則的變異,法律的失效,這不僅褻瀆了國家刑罰的正義性,更影響到了公眾對於司法公正的信心。權利面前人人平等,應該成為保外就醫的基本原則。
█「權利優先」,確保及時高效,應保盡保
目前,保外就醫的申請主體是刑罰執行機關(監獄)和人民法院。在這個主體之下考慮保外就醫,首先想的是罪犯的義務,即保外之後存在的「潛在危險」。《刑訴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3款規定: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表達的是對權利的限制,因為不確定,所以我們默認「有」,因為默認「有」,所以能不保的就不保了,必須要保的緩一緩保。另一個隱性的原因是保外之後被保人如果出了問題,責任如何劃分,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以前是公安機關不願接收,新刑訴法實施之後是社區矯正機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怎麼接收,沒有較為詳細的司法解釋,監獄出於無奈和情勢所迫,必須保外就醫,兩家溝通不夠,協調不統一,一個不知道怎麼接收,一個又必須保,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保外的難度,也增加了保外人員脫管失控情況的發生。這是先義務的後果。
換個角度,如果罪犯作為申請主體,那麼首先考慮的應該是權利,即保外就醫之後,所能享受的權利,可以好好看病,獲得暫時性自由等等。僅就權利的特點來說,保外就醫的申請主體應該是罪犯,這也更有利於保護罪犯的權利。只有享有權利的「同時」履行義務,沒有權利何談義務。在現代社會,人的權利只有最終由法定權利轉化為現實權利,權利主體才能獲得所包含的利益的滿足,也只有在這個時候,權利才對主體有實際價值,才是真正的和完整的。這是先權利的結果。
變更申請主體,還權予囚,進一步深化保外就醫的意義是更好的治病,而不能以「安全」為由,變相剝奪罪犯權利。
保外就醫,原本一個好的東西,卻被極少數人肆意踐踏,成為社會詬病,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嚴查追責,以正視聽,讓公民在法治框架裡,享受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