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行分兩種情況,第一是全盤計劃由客人自行策劃,包括機票,酒店,車,吃,門票等。這種情況肯定與旅行社沒有任何關係。
還有一種自由行是由旅行社提前採購好資源的自由行套餐
例如一些機+酒,景+酒,景+餐等等的自由行套餐,這類目前來說,也是個擦邊球,基本上目前籤訂的都是委託代訂合同,但從嚴格的意義上說,這些資源都是旅行社預先安排好的資源,並不是按遊客實際資源進行的,只是這些資源組合讓遊客對比下更有購買意願,如果真要死磕旅遊法,這個還真要籤訂包價旅遊合同。
但如果你在當地購買了三無產品,或者吃飯被坑,或者你自己找了不靠譜的司機導遊,這些跟旅行社是沒有關係的。
旅行社推行目前比較流行的一種參團方式——自由行,即只包含住宿以及來回機票或者只包含來回機票的一種參團方式!
自由行與傳統參團旅遊不同。傳統參團旅遊是旅行社全包,而自由行,旅行社主要進行的是代理業務,旅行社對遊客旅程的知曉、參與程度較小,也無法控制自由行中的風險。遊客對自由行個人的安全應負主要責任,旅行社的責任相對較小。參加自由行的遊客在和旅行社籤訂合同,主要是對價格和服務內容做出約定,保存好預付旅遊項目的清單,如酒店確認單、當地旅遊項目憑證等等。旅行社在這些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有附隨義務,必須告知遊客在旅途中的風險,提醒注意人身安全,並應向遊客推薦合適的旅遊險產品。
但是,為何這樣籤訂委託代理合同無問題?主要還是市場的客觀環境決定,因為各個資源方,通過旅行社或預訂平臺預訂,都會有代理佣金,而如果買斷資源情況下,優勢會更大,這個各行業的邏輯也差不多。
而這種套餐,最早是由自由行衍生的,目的其實是為了更大地降低遊客出遊成本,所以順理成章地籤訂委託代理合同,如果要籤訂包價旅遊合同,一來其遊客實際是自由行,旅行社幫遊客省錢了,還要讓旅行社承擔更多的風險責任,這說不過去,也沒有旅行社願意做。二來,包價旅遊合同只有旅行社可以籤,一般沒有旅行社資質的代訂平臺、科技公司等,是不可以籤的。所以,更加沒有公司會在這個領域籤訂包價旅遊合同。
而旅遊法是2013年出臺的,但這種形式比旅遊法更早就出現,而且一直都是按這個形式走,久而久之,就成為了常態,而且在遊客的認知入面,他們選擇的確實是自由行,而他們實際出遊的方式也是自由行,因此這類項目如果嚴格死磕旅遊法籤訂包價旅遊合同,對遊客,對服務機構,都是顯得略顯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