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一男子將79歲的癱瘓母親活埋!老人在墓坑中存活3天,被救後為兒子求情!最讓人不理解的地方是,58歲的馬某居然要活埋自己的親生母親;而報案人,則是自己的妻子!也就是說,親生兒子要殺母親,最終兒媳婦報警救了婆婆!
關於這個話題,在網絡上引起熱議。孝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最重要的一部分,在古代,曾經以孝文化為支撐的舉孝廉更是統治者選拔人才的一種重要方式,由此可見,孝文化是多麼的重要。那麼,不孝肯定會受到嚴重的唾棄與懲罰。這篇文章我們就走進古代的江南地區,看一看這裡不孝的女子受到了怎樣的懲罰。
「孝」的觀念被無限擴大,在性質上,它不僅作為道德標準通過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及人們的內心信念約束人們的行為,而且出禮入法,具有法律規範的強制性。「不孝」作為不赦之大罪,為歷朝法律所嚴刑禁止。從內容上,對「孝」的要求超出子女對直系尊親屬的贍養侍奉而涉足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各個家族也在族法、家規中對不孝做出了具體而詳細的規定,大體可分為五種不同程度、類型的懲罰。
第一種是懲戒和警告,包括訓斥和記過,這是最輕的。江蘇武進《徐氏家譜·家規》:「一定各要子盡子職,婦循婦道。儻堂上無歡心,階前有異志,準用家法重懲不恕。」嘉慶七年江蘇鎮江《潤州朱方鎮尤氏族譜·家訓十條》「孝父母」規定,族中若有不孝父母的子孫,「長房當以孝道教訓,委曲開示。教而不改,然後治以家法。」
再如順治十五年浙江《餘姚朱氏宗譜·一本堂前代宗規》載:「一本子弟,敢有不孝不悌,先懲後罰,董之家督。家督不能治其罪,正之宗長;宗長不能正其罪,公鳴當事,以為不法者戒。」由此可見,每個家族對族中不孝之人先給予懲戒和教導,沒有效果再給予處罰,這表明家族期望不孝子孫能主動改過自新。同時也規定了懲治執行者的級別,亦是一級一級遞增,先是每個小家庭的家長或家族中每一分支的長房即長子,然後是宗長即族長,最後是官府以國法處之。
第二種是解除或部分解除與家族的關係,如停米、革胙、不給田產、革祭、被休等。常熟鄒氏家族規定:「不孝不悌、賭博、健訟、酗酒、無賴並僧道、屠戶、壯年遊惰、蕩費祖墓及為不可言事,自取困窮者,概不準給。」這就明文規定了族中若有不孝者,不許給予田產,從而約束族人的倫理與行為規範。
在幾個解除與家族關係的措施中,「革祭」和「出族」的懲罰程度最重,因為「宗族成員只有姓氏入譜,才算真正獲取族籍,生前入族,死所歸宗,有著物質和精神的雙重依託。」而出族就意味著將在族譜中除名,更不可能進入祠堂。如乾隆四十四年江蘇鎮江《大港趙氏宗譜·宗訓》規定:「不孝不弟之人,與眾共棄,不許入祠。」光緒五年浙江紹興《會稽中望坊沈氏家譜·宗約》載:「祖宗垂訓子孫,如有不孝父母,及不敬尊長者,必先治以家法,責令改悔。若再違犯,分別輕重,革祭鳴官。」「革祭」即死後不許入祠。
再如同治四年江蘇丹陽《延陵荊村吳氏宗譜·祠規》「禁不孝」:「父母一身之本,孝順百行之原。人若不孝,何以為人?但不孝多端,為非以父母,尤不孝之大者,如犯此等重則,送官痛治。輕則量加責罰,許其自新。再犯各加一倍,甚至毆辱父母,比重倍加,生不入祠,死不立主。如婦不孝,輕重照前,坐夫。」丹陽吳氏宗譜就明確規定了如果媳婦不孝順,重則送官,輕則責罰;若屢教不改,則生不能入祠,死不能立主,同時丈夫還要連帶懲罰。清代江南家族對「休妻」還是很慎重的,但是對於屢教不改的不孝女子絕不手軟。
如同治十二年江蘇《毗陵孫氏家乘·宗約》規定:族中若有「悍妒之婦,不孝翁姑,不敬夫子,不和妯娌,不顧子嗣,而其夫懦弱不能制者,族眾至其家,面為勸諭,講明柔和順從之婦道,令其改過自新。諭之三次不改,亦公議以不孝去、妒去、多言去之條告祠而出之,即命婦及巨室之女,亦不可留。」而被休對於女子而言是最嚴厲的懲罰,因為被休的女子既不能入夫家祠堂和族譜,亦不能入娘家祠堂和族譜,成為「無根」之人。
第三種是刑罰,即通過武力等強制手段懲罰,如罰跪、鎖禁、笞杖等。如光緒十五年江蘇無錫《毘陵安尚橋邵氏宗譜·家訓六條》規定:「如有忤逆不孝者,凡在族中,便揭此篇朗誦,罰令跪聽而痛懲之,不可任其長惡,有愧祖宗也。」再如康熙十二年江蘇武進《毗陵周氏宗譜·家訓》:「族中若不順從父母者,議杖議罰;如有輿父母垢誶之聲者,倍杖倍罰。」
道光十三年江蘇《江陰袁氏宗譜·族範》:「族中倘有不孝,宜於祠內懲之。再不後悔,責以公刑。」對於不孝者,先在祠堂內部由族長、家長等進行責罰,如讓其跪聽家訓,期許能改過自新;若不能悔改,則要召集全族成員,對其杖罰。那杖罰的程度如何呢?
康熙三十五年江蘇《長溝朱氏宗譜·祠規》規定:「族中子弟以孝悌為先,如不孝不悌,確有實據,或夫兄出首,或鄉黨公舉,不孝責四十板,不悌責二十板;再犯復擇;三犯為人類所不齒,逐出祠外。」同治十一年江蘇常州《夫椒鈕氏家乘初編·祖法》:「事親不孝,鳴之通族,重責四十,斷不可貸。」可知,清代江南家族對不孝者的杖罰一般為四十板。
第四種是處死,如《戴氏宗譜》:「倘族眾不受族房長約束,仍有妄作妄為等事,族房長查出帶至公所,嚴加懲治,以警將來,設或罪犯重條,不必送官,或捆埋土中,或捆沉河內。」對於家族是否有處死族人的權利,清代各朝政府持不一樣的態度,這一問題在後面會專門討論。
第五種是鳴官,即送交官府,依國法懲治。光緒十八年江蘇常熟《範氏宗譜·義莊宗禁》:「孝為百行之先,本良能之至性,逆乃五刑首禁,為國法所不容,有犯必誅,宜思其咎。」光緒十四年江蘇崑山《遷昆李氏家譜·族規》:「各總有大不孝者,其父母告與大宗,而合族無異詞,乃告於祖廟、告於官,以正其罪。」
再如嘉慶二十一年江蘇《金沙魯莊石氏族譜·家規十二則》:「孝為百行之原,若為非遺累,即甘旨供親,亦不得為孝。更有怒色惡聲,觸犯父母,缺奉養而不顧,其於禽獸何異?初犯者輕為戒飭,令其速改;再犯者,會眾依律處治。」可見,送官依律懲處是家族教育、懲罰都不能奏效後的無奈舉措。
綜上可見,雖清代江南各個家族對不孝的懲戒方式不盡相同,但仍有一些共性,首先對初犯者都秉承寬恕心態,期盼通過警告、教育等方式能改過自新;其次對屢教不改者則嚴懲不貸,或刑罰或處死或送官;再次懲戒方式有輕重之分,輕則依家法戒飭、停胙、杖責;重則革祭、削譜、送官甚至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