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金融犯罪 最高檢發布3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2020-12-16 人民日報海外網

12日上午10點,最高檢召開「加強案例指導,依法懲防金融犯罪」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檢第十批指導性案例,通報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今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批指導性案例,包括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周輝集資詐騙案、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3件案例,它們都是近年檢察機關依法成功辦理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和典型意義的金融犯罪案例。2018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了這批指導性案例,今日正式發布。

第十批指導性案例的簡要案情和基本要旨:

(一)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

該案的基本案情是: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朱煒明在擔任國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龍華西路證券營業部證券經紀人期間,先後多次在其受邀擔任上海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節目特邀嘉賓之前,使用實際控制的三個證券帳戶,事先買入多支股票,並於當日或次日在上述電視節目中,對其先期買入的股票進行公開評價、預測及推介,於節目在電視臺首播後一至二個交易日內拋售相關股票,人為地影響前述股票的交易量與交易價格,獲取利益。

經查,其買入股票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2094.22萬餘元,賣出股票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2169.70萬餘元,非法獲利75.48萬餘元。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被告人朱煒明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人民幣76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該案明確了證券公司、證券諮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背從業禁止規定,買賣或者持有證券,並在對相關證券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後,通過預期的市場波動,反向操作謀取利益,構成「搶帽子」交易操縱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周輝集資詐騙案

該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周輝註冊成立中寶投資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線運營「中寶投資」網絡平臺,借款人(發標人)在網絡平臺註冊、繳納會費後,可發布各種招標信息,吸引投資人投資。運行前期,周輝通過網絡平臺為13個發標人提供總金額約170餘萬元的融資服務,因部分發標人未能還清借款造成公司虧損。此後,周輝除用本人真實身份信息在公司網絡平臺註冊2個會員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陸續虛構34個發標人,並利用上述虛假身份自行發布大量虛假抵押標、寶石標等,以支付投資人約20%的年化收益率及額外獎勵等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所募資金未進入公司帳戶,全部由周輝個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於歸還投資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餘主要用於購買房產、高檔車輛、首飾等,這些資產絕大部分登記在周輝名下或供周輝個人使用。

2015年8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周輝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返還各集資參與人。一審宣判後,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判決量刑過輕提出抗訴,被告人周輝以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

本案二審期間,《刑法修正案(九)》通過並生效實施。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集資詐騙罪法定刑設置,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作出裁定,維持原判。終審判決作出後,周輝及其父親不服判決提出申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並經審查後,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於2017年12月22日駁回申訴,維持原裁判。

該案明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控制人,利用網絡借貸平臺發布虛假信息,非法建立資金池募集資金,所得資金大部分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用於借新還舊和個人揮霍,無法歸還所募資金數額巨大的,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該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葉經生等人成立上海寶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經銷商管理系統網站」「金喬網商城網站」作為平臺,採取上線經銷商會員推薦並交納保證金髮展下線經銷商,保證金或購物消費額雙倍返利;在全國各地設區域代理,給予區域代理業績比例提成獎勵的方式發展會員。

被告人葉青松是金喬網浙江省區域總代理。至案發,金喬網註冊會員3萬餘人,其中註冊經銷商會員1.8萬餘人,在全國各地發展省、地區、縣三級區域代理300餘家,涉案金額1.5億餘元。葉青松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經銷商會員1886人,收取浙江省區域會員保證金、參與返利的消費額10%現金、區域代理費等共計3000多萬元,通過銀行轉匯給葉經生。葉青鬆通過抽取保證金推薦獎金、股權分紅、天天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獲利70多萬元。

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葉經生、葉青松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葉經生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判處被告人葉青松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扣押和凍結的涉案財物予以沒收,繼續追繳兩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一審宣判後,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明確了對於組織者或者經營者利用網絡發展會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或者變相繳納「入門費」為條件獲得提成和發展下線的資格,通過發展人員組成層級關係,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被發展人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童建明

第十批指導性案例的創新

第十批指導性案例相對以往發布的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在體例上和制發思路上都作了較大的創新調整。以往制發的指導性案例,主要是介紹案情、要旨、結果和典型意義,這次公布的指導性案例,不僅有案情、要旨、訴訟過程、裁判結果和典型意義,更重要的是,通過在體例內容上增加「指控與證明犯罪」,再現檢察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組織、運用證據指控與證明犯罪的過程,還原訴訟過程中控辯爭議的焦點和法庭審理的衝突,揭示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既體現檢察機關指導性案例的「檢察」特色,又能較好發揮案例本身的指導意義和普法意義。

在辦理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時,針對審查起訴中朱煒明的辯解,檢察官通過認真審查證據、依法退回補充偵查,查明了案件的關鍵事實,補強了相關證據。在檢察官出示的證據面前,朱煒明對實施「搶帽子」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牟利的事實供認不諱。此案例完整地呈現了檢察機關針對證券犯罪隱蔽性強的特點,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相關證據,構建嚴密證據鎖鏈,從而有力證明犯罪的過程。

周輝集資詐騙案,展現了檢察官針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周輝系利用網際網路從事P2P借貸融資,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目的的辯護意見,組織、運用證據進行答辯,有力地證明了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行為與P2P網絡借貸有本質區別,已構成集資詐騙罪的過程。

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涉及人數眾多,犯罪組織形式複雜。針對庭審中被告人葉經生提出的寶喬公司系依法成立,金喬網模式是消費模式的創新,沒有組織、領導傳銷的故意,會員之間沒有層級關係,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辯解,檢察官通過當庭訊問被告人、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和出示相關證據等,證明了金喬網沒有實質性的經營活動,所謂經營活動和利潤來源純粹依靠後加入人員繳納的費用;金喬網會員層級呈現金字塔狀,上線會員可通過下線、下下線會員發展會員獲得收益,從而揭示了被告人的行為具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財物的本質特徵。

我們期待,指導性案例制發思路和形式的創新,能讓專業人士和社會各界更加全面地了解檢察官的作用和檢察工作的特色。刑事案件庭審的過程是指控和證明犯罪的過程,檢察官通過法庭上的示證、質證,運用證據、運用邏輯、運用法律指控與證明犯罪,與辯護人控辯論戰,直接決定案件的走向,直接影響庭審的質量和效果。

這些庭審過程的再現,能讓公眾有身臨其境回到庭審現場的感覺,既能直觀地感受到被告人在事實和證據面前認罪服法的過程,又能深切體會到檢察官在庭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從中受到生動的法治宣傳教育。

發布第十批指導性案例的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類似案件時要參照適用。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指導性案例,也是開展檢察官以案釋法,強化法治宣傳教育,落實檢察環節普法責任制的具體舉措。

最高人民檢察院圍繞金融犯罪主題發布第十批指導性案例,其意義在於:一是彰顯檢察機關積極參與防控金融風險的鮮明態度立場。金融安全關係國計民生,社會各方面極為關注。第十批指導性案例,包括操縱證券市場,集資詐騙,利用網絡組織、領導傳銷等突出犯罪。發布這些案例,體現了檢察機關保障國家金融監管法律政策實施,積極參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鮮明立場和態度。

例如,證券犯罪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重擾亂金融管理秩序,通過發布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體現了檢察機關對以不正當手段在證券市場興風作浪的犯罪行為依法嚴懲不貸的鮮明態度。又如,涉眾型金融犯罪,涉案金額大,參與人[]員廣,犯罪分子往往大肆開展虛假宣傳,極易蒙蔽群眾,造成眾多參與者巨額財產損失,是當前風險性和危害性極大的金融犯罪。通過發布周輝集資詐騙案和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彰顯了檢察機關加大對涉眾型金融犯罪打擊力度的堅定決心。

二是明確多發疑難及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適用標準。金融犯罪中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較多,且犯罪手段翻新快,極易複製擴散。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指導性案例,具有進一步明確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具體涵義,統一檢察工作法律適用標準的功能和作用。這批發布的三件案例,涉及的法律問題較為複雜,司法實踐中亟待統一認識和明確辦案標準。通過展示這些案例成功辦理的過程和結果,揭示蘊含其中的法律精神和內涵,可以較為直觀地回答辦理同類案件可能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

三是加強對檢察機關辦理類似案件工作的指導。操縱證券市場和非法集資,利用網絡形式組織、領導傳銷都是當前常見多發的金融犯罪,第十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類似案件應當注意和把握的事項進行歸納分析,強化了對辦理類似案件的指導作用。如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指出了檢察機關辦理證券類犯罪案件中,證券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周輝集資詐騙案,指出了檢察機關辦理集資詐騙案,要圍繞融資項目真實性、資金去向、歸還能力等收集運用證據,對被告人非法佔有的目的予以清晰證明。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說明了對利用網絡從事傳銷活動,要重點收集涉及入門費、設層級、拉人頭等傳銷基本特徵的證據及企業資金投入、人員組成、資金來源去向、網站功能等方面的證據,證明傳銷犯罪沒有創造價值,經營模式難以持續,用後加入者的財物支付給先加入者,通過發展下線牟利騙取財物的本質特徵。

四是發揮以案釋法的教育作用。金融證券活動專業性、創新性強,法律政策規定較為複雜,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證券知識和信息的不對稱,以各種名義和招牌在社會上大肆進行欺詐活動,很容易使善良百姓上當受騙。第十批指導性案例通過體例的創新,通過展示舉證、質證和辯論的過程,清晰揭示金融犯罪分子在各種堂皇面紗下肆意吞噬社會財富、聚斂巨額資金的非法目的和危害本質,不僅可以為專業人士研究新型金融犯罪和法庭審理活動提供新的視角和維度,也對人民群眾了解金融知識、自覺防範金融風險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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