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爭議訴訟的性質與收費標準

2020-12-14 中國新聞網

破產債權爭議訴訟的性質與收費標準

2014-07-16 16:39:08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責任編輯:朱峰

  編者按:

  在破產案件審判實務中,對破產債權爭議訴訟的性質及其收費標準如何確定存在不同觀點,在案件審理中也出現不同做法,不僅影響了司法的統一,也對當事人權益的保障造成不利影響,有必要加以研究解決。為此,編輯部特約請破產法專家王欣新教授撰文,以饗讀者。

  一、破產債權爭議訴訟是確認之訴

  對破產債權爭議訴訟的性質有兩種觀點:其一認為是給付之訴,其二認為是確認之訴。認為訴訟屬於給付之訴的主要理由是:債權人提起訴訟的目的不是僅僅為了確認債權,而是為了在破產程序中獲得給付清償,所以從訴訟最終目的的角度看應當屬於給付之訴,而且當事人也確實是通過這個訴訟才在破產程序中得到了清償。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能成立的,破產債權爭議訴訟的性質是確認之訴。

  在破產程序外,債權以個別清償的方式實現,債權人當然可以提出個別給付訴訟請求。這時的債權爭議訴訟,確認債權是作出給付判決的前提,即債權的清償給付以其得到確認為前提,而獲得給付為該訴訟中債權確認的直接目的。所以,債權爭議的訴訟既具有確認之訴的性質,也具有給付之訴性質。在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是給付,而債權的確認又與給付無法分離時,債權的確認之訴就被給付之訴所吸收,確認之訴不必再單獨進行,否則就會造成訴訟的浪費,債權爭議訴訟的性質自然屬於給付之訴。

  但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情況就發生了徹底的改變。雖然債權人提起債權爭議訴訟的最終目的是為在破產程序中獲得清償,但在破產集體清償給付程序啟動後,依照破產法規定,債權人無權再提出個別給付的訴訟請求,所以破產債權的爭議訴訟就只能是確認之訴了。原在破產程序外債權爭議訴訟中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不可分離的連結與訴訟上必須的吸收,被破產集體清償給付程序的啟動徹底隔斷。破產程序本身就是債權實現程序即給付程序,所以在破產這個集體的給付程序啟動後,債權的個別清償給付程序就必須中止,因為兩者是互不相容的,否則必然會出現兩個法律程序的衝突。為此,破產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特別規定,破產程序啟動後,債務人的個別清償無效,債權人的個別執行中止。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也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列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民事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但尚未執行完畢的,破產申請受理後,相關執行行為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中止,債權人應當依法向管理人申報相關債權。」不能再提出單獨給付請求。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要實現債權的給付,只需申報債權並使債權得到確認,無需也不允許再提出單獨的給付請求就可以通過破產分配實現。也就是說,所有債權人的個別給付訴訟請求,依法被破產集體清償給付程序所吸收合併。在這種情況下,債權的爭議就只涉及確認問題,不再涉及給付問題,給付問題統一由破產程序解決,所以破產債權爭議訴訟的性質只能是確認之訴。

  認為破產債權爭議訴訟的性質是給付之訴的觀點,其關鍵性的錯誤就在於沒有認識到,破產程序本身就是一個具有優先和排他性質的給付程序,其啟動後便法定吸收其他給付程序優先適用,並排除債權人個別給付程序的提起和進行。所以,雖然在破產債權爭議訴訟中,債權人起訴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在破產程序中獲得給付清償,但是在這個個別的訴訟中,只需要也只能解決債權的確認問題,即只能是確認之訴,給付問題則由已存在的破產程序解決。

  根據上述分析,在破產程序啟動後提起的破產債權爭議訴訟屬於確認之訴,在破產程序啟動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但尚未審結的訴訟也應隨之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之訴,其原為保障個別債權給付實現而對債務人財產採取的保全措施也必須解除。案件在依破產程序恢復審理作出判決後,通過破產分配統一給付清償。

  二、破產債權爭議訴訟應依照確認之訴按件收費

  在將破產債權爭議訴訟的性質確定為確認之訴之後,其訴訟收費標準自然也就應當得以確定,即應依照確認之訴按件收費,而不能依照給付之訴按訴訟標的數額收費。

  由於對破產債權爭議訴訟的性質存在模糊認識,在目前的審判實務中,法院對該訴訟的收費標準並不統一,有的按照確認之訴收費,有的按照給付之訴收費,有的按照給付之訴減半收費,也有的以該項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序中預計可能得到的分配數額為標的按照給付之訴收費,為此還有人建議規定收費的最高限額,具體做法不一。筆者認為,對破產債權爭議訴訟按照給付之訴收費(包括變通性的收費)是不妥的。第一,不符合法理,不符合訴訟的實際法律性質。第二,不能合理地適應實際情況。在破產程序中,破產債權通常是得不到足額清償的,甚至可能得不到清償。對破產債權爭議訴訟以債權的名義債額為標準按照給付之訴收費,會造成訴訟當事人過重的負擔,甚至出現訴訟收費數額超過債權人可能得到的破產分配額的不合理現象,從而壓抑當事人維護權利的行為,損害其訴權。雖然有些法院也認識到這一問題,採取諸如減半收費等變通性措施以減輕訴訟費用負擔,但由於其基礎仍是建立在給付之訴收費標準之上,故無法從根本上合理解決問題。第三,破產程序本就是一個對全體債權人的集體清償給付程序,這一給付程序的進行已經依法向全體債權人收取了相應費用,即從用於對債權人清償的破產財產中支付的破產費用。破產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如對破產債權爭議訴訟再按照給付之訴收費,就構成對同一給付行為重複收費了,顯然是錯誤的。

  有的人對債權爭議訴訟按照確認之訴收費存在一些顧慮,認為一個案件只收百十塊錢訴訟費,可能導致債權人或管理人等的濫訴,浪費司法資源,影響破產案件及時結案,等等。對於債權爭議訴訟按照確認之訴收費的原則是必須堅持的,但對其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也需要確立一些規則,採取相應措施加以預防和解決。

  從規則角度講,第一,破產程序啟動後,債權人未經債權確認程序不得提起對破產債權的確認訴訟。有的債權人尚未經債權確認程序對其債權作出認定就提起訴訟,這是不允許的,法院對此種起訴不應受理。第二,對破產程序啟動前已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債權爭議,破產程序啟動後,管理人在審查債權時認為其債權應予確認的,應告知債權人確認結果並要求其撤訴,以降低訴訟費用的承擔。如債權人拒不撤訴,由此產生的超過撤訴結案的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自行承擔。第三,管理人對經債權審查程序後不予確認的債權,要向債權人作出必要的解釋,對可能通過補充證據等方式解決確認問題的,管理人應通知其採取相應措施,對債權確認爭議應爭取協商解決,不應未盡職責就將債權爭議都推向訴訟解決。管理人不接受債權人通過補充證據等合理、經濟的措施解決確認問題,在此後的債權確認訴訟中因此而敗訴的,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由管理人承擔。第四,債權人因舉證不全等問題導致其債權未得到確認的,應當先就補充舉證問題與管理人協商,協商不成再提起訴訟。在訴訟中,如債權人提出在債權確認程序中未曾提交的新證據,且在提起訴訟前未就新證據與管理人進行過協商,即使債權人勝訴,該案的訴訟費用也應由債權人承擔。因其債權在破產程序中未獲得確認的原因是其自身的舉證過失,而不是管理人的確認錯誤,而且其在提起訴訟前未採取合理、經濟的方式解決爭議。所以,因其自身過錯造成的訟累負擔與費用支出,應當由其自己承擔。

  除此之外,還要加強對管理人履行職責的監督,將管理人是否怠於履行職責、為擺脫責任而將債權爭議簡單付諸濫訴的情況納入監督範圍,作為評價其工作業績的一個考核因素。

  為了徹底消除爭議、統一執法,對破產債權爭議訴訟的性質及其收費標準如何確定,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制定司法解釋,以最終解決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欣新)

相關焦點

  • 淺談破產債權確認之訴15日起訴期限的性質
    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後,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係。而對於該15天的起訴期限,屬於什麼性質的期間,司法解釋未給出明確的答覆,審判實踐中也呈現觀點不同的判決。
  • 北京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
    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後,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 破產案件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解除致損的債權性質認定之反思
    》」)關於「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規定的成功經驗,對破產案件中所有權保留合同解除致損的債權性質認定和處理等相關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一定程度上聯通、同時也是豐富和完善了破產法上的共益債務制度和合同法上的所有權保留買賣制度。
  • 論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債權與物權
    但在破產程序中破產人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其享有的債權或其他權利,只能通過破產管理人行使,據此,破產管理人可以自己名義對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程序中各種債權的特點,債權可分為以下類別:1、以債權的權利主體為標準,可分為:以破產人為義務主體,以相對人為權利主體的債權和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為權利主體,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為義務主體的債權。
  • (附法院資費標準+律師收費標準)
    2、財產類案件是指: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一按件收費參考⑴ 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複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 ;
  • 澳洲山莊土地糾紛再對簿公堂 債權轉讓成爭議焦點
    原告澳美公司請求判決確認第一被告信達廣東分公司與第二被告志華公司籤署的涉債權包《債權轉讓協議》無效;請求判決確認第二被告志華公司與第三被告方興公司籤署的涉債權包的《債權轉讓協議》無效。原告澳美公司訴訟認為,第二被告志華公司在從信達廣東分公司處受讓案涉債權包時只是借用第二被告志華公司的名稱與身份,而實則受讓債權的主體為第三被告方興公司。
  • 破產企業清算組訴訟主體資格之辨析
    根據該規定,目前在我國可以作為民商事訴訟主體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破產企業清算組的性質及功能決定了其不屬於公民和法人的範疇。其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範疇,可以結合有關民商事訴訟中其他組織的規定標準來確認。
  • 江門蓬江區經濟債務律師收費標準
    江門蓬江區經濟債務律師收費標準  (四)代位權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一項權利的一部分足以實現自己的債權,就不能對該項權利的全部行使代位權;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足以實現其債權,則不得對債務人的他項權利行使代位權。反之,如果代位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仍不足以保全其債權,債權人可以依次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數項權利。
  • (附法院資費標準+律師收費標準)
    03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法官解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 ...申報債權,也可至遲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且債權人起訴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與申報債權並不衝突。吉林信託雖然申報了債權,但與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並不衝突,且應當從有利於債權人保護的角度對該法條進行理解和適用。黑龍江匯雄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意見。
  •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民商事刑事法院律師費用2020標準全
    根據財產類案件和非財產類案件區分按不同的標準收取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類案件案件受理費,指:  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係或非財產關係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財產類案件案件受理費,指:  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 北京律師收費標準
    訴訟類法律業務律師收費標準  一、代理一審案件  1、代理刑事案件  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和承辦該案件律師的知名度和執業經驗,在下列幅度內協商收費:  ①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偵):5000-20000元人民幣;  ②審查起訴階段:6000-30000元人民幣;  ③審判階段
  • 「刑民交叉」破產案中理財類債權的認定與處置
    2017年8月W公司被法院裁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管理人進場後,就開始面臨如下問題:其一,集資類債權人大多已在公安機關以受害人身份進行申報登記,是否還應當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刑事程序與破產程序是先後處置還是並行不悖?其二,如果在破產程序中接受集資類債權人申報,其法律地位如何認定,管理人應如何審查確認債權?其三,集資類債權在破產程序中應按何種標準予以清償?
  • 【摘要】近日,新華信託訴湖州港城置業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糾紛一案...
    近日,新華信託訴湖州港城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港城置業)破產債權糾紛一案,以一審敗訴告終,新華信託是否上訴尚未可知。由於該訴訟涉及信託計劃的交易設計,是信託業內普遍存在的名股實債交易結構,而法院判定新華信託在上述信託計劃的法律關係為股權關係,引發信託業內關注。
  • 因債權真實性有爭議 珠海金正破產案未被受理
    【eNet矽谷動力消息】天龍公司日前發布公告稱,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核實,認定申請人的債權真實性存在爭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2005年6月24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書,對申請人深圳市瀚海工貿實業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請人珠海市金正電子工業有限公司破產還債的申請不予受理。
  • 企業處於這個狀況,打勞動官司不需要勞動仲裁也可以啟動訴訟程序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當首先適用仲裁前置程序。勞動者只有在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情況下,才會進入法院訴訟程序。但是這一情況並不具有絕對性,如果用人單位進入這一程序,則勞動者不需要進入勞動仲裁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直接啟動訴訟程序。
  • 楊紅偉執行程序中債權平等性與物權優先性的體現與限
    《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第四條規定:”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 2020年度訴訟保全擔保單位最新整理及收費標準
    河南光法(洛陽)律師事務所交通事故團隊整理了最新的訴訟保全內容分享給大家。△河南光法(洛陽)律師事務所-劉斌律師近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依法保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我市兩級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簡化訴訟保全擔保審查程序
  • ...關係性質與法院認定不一致時,法院將不再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
    考慮到釋明問題在理論和實踐中爭議較大,我們對2001年《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進行了適當修改,一是取消了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規定,解決人民法院應如何進行適當告知的實務操作難題,避免對當事人處分權和審判中立原則造成不當衝擊,同時為了防止法院「突襲裁判」,兼顧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和法院裁判的正當合法性,本條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係性質和民事行為效力的問題通過列為爭議焦點進行審理,以保障當事人能夠充分行使辯論權
  • 關於鄭德喜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債權債務申報的公告
    關於鄭德喜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債權債務申報的公告2019年6月,經市、縣兩級公安機關縝密偵查,成功破獲開化鄭德喜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目前案件已偵查終結。根據《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組織的相關債權、債務申報事宜公告如下:一、申報登記時間2020年5月8日至6月7日(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