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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實施,本報詳解新規變化
2014年1月1日起,《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開始實行,從立戶申報、戶籍變更到戶口遷移,新規內容涉及百姓關注諸多熱點。
1月14日,本報採訪部門相關負責人對新規進行梳理,為讀者解讀其中的變化。
「立戶及申報」篇
一個住址只登記一個家庭戶口
現如今,不少家長為方便孩子上學,在學校附近購買二手的「學區房」。可在付款完畢後辦理遷戶口手續時,卻被轄區派出所告知原來的房東沒有遷走戶口,新房東一家不能遷入戶口。民警介紹,以往針對此類情況沒有明確規定,不少家長認為派出所的民警是在故意刁難自己,為此雙方常常造成不必要的「誤會」。《規定》第十二條對此進行了明確: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原住戶戶口遷出後,新入住戶可以申報立戶登記。一個住址,只登記一個家庭戶口。警方提醒準備購買學區二手房的家長,買房之前一定要注意讓賣房者書面承諾遷走戶口,因為一個住址只登記一個家庭戶口。
職工子女可上集體戶
一位熱心讀者曾來電諮詢,她想讓女兒隨自己,將戶口留在太原,最終卻因為單位集體戶不能為職工子女上戶而止步。《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嬰兒父母一方或雙方為集體戶的(不含學生集體戶),隨父隨母自願選擇登記落戶。這意味著,集體戶將擔負起為單位職工子女上戶口的職責。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推行的新規對單位設立集體戶有了明確條件。《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設立集體戶條件包括:申請單位需要對辦公、生產經營場所的房屋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法定的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營業執照;人數達到10人以上;有協助公安機關管理集體戶的專(兼)職戶口協管員。
嬰兒上戶材料有新規定
按照《規定》,今後公安部門判斷是否同意申報戶口的主要材料是出生醫學證明,計生部門的準生證,並未列入其中。《規定》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應該在一個月內向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為: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會、村委會證明以及社區民警的調查報告。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存有可疑情況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扣留,並聯繫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進一步核查、鑑別。
收養子女落戶要確認非拐賣兒童
在收養子女的登記落戶方面,《規定》明確提出,要對收養的子女是否為被拐賣兒童進行確認。《規定》第二十六條要求,「非親生子女 (包括公民個人收養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落戶的,必須報請市級公安機關進行DNA檢驗,與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確認非被拐兒童才可以辦理。」
對於收養未登記戶口的嬰兒,《規定》要求收養人或收養機構向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登記。其中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實施後的,需要先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然後申報戶口。
籍貫為嬰兒祖父戶口登記地
根據《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的籍貫,原則上是嬰兒祖父戶口登記地,不能確定祖父的,隨父親籍貫,不能確定父親籍貫的,填寫嬰兒出生地。棄嬰籍貫不詳的,應當以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籍貫。
「戶籍變更」篇
變性人可申請性別變更
針對近幾年公民實施變性手術後,要求申請變更戶籍性別信息逐漸增多的情況,新規也有了具體操作規定。
根據《規定》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有相關需求的公民,除了需要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外,同時需要國內三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性別鑑定證明,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鑑定部門出具的證明。對於未成年人申請性別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監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成人姓名原則上不予變更
在更改個人姓名方面,《規定》提出,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變更現用姓名,原則上不予以變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準予變更、更正姓名:不滿18周歲,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要求更改的;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且雙方生(養)父母協商同意更改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第九十九條規定: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的幹部職工變更姓名的,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公民變更姓氏的必須提交司法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變更民族成分須經民族工作部門批准
針對有申請變更民族成分需求的公民,《規定》第一百零三條提出,申請變更民族成分的,須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住地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報經縣、市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審批後,方可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在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中,需要準備的材料有,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設區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門批准變更民族成分的證明。
出生日期原則上不得更改
根據新規內容要求,公民戶籍中的出生日期信息原則上不得更改,但若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更正出生日期。其中,在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有六種情況不予受理,分別是:組織、人社部門管理的幹部,本人要求更改的;本人使用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後又提供登記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醫學證明,要求更改的;已經申請更正過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請更正的;因重戶被依法註銷虛假戶口後,又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戶口遷移」篇
戶口遷移實行條件準入制
戶口遷移遵循實際居住、人戶一致的原則,實行條件準入制。一般先在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準遷證,憑準遷證到戶口遷出地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遷移證將戶口遷入。《規定》第七十六條規定:如果要將戶口遷入縣級市市區或縣級政府駐地鎮,需要本人在當地具有合法穩定的職業(籤訂有勞動合同)或依法領取的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房屋來源合法,擁有使用權)證;或租賃住房協議、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和《居住證》;或居住在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證明和《居住證》。《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如果準備遷入設區市的市轄區,則要求在設區市市轄區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符合規定允許「非轉農」
隨著農村政策的不斷傾斜,少數已經辦理「農轉非」的人員如果本人要求「非轉農」,《規定》第六十八條也進行了說明:「需是在城鎮無生活基礎,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並且原來的鄉鎮和行政村同意接收,可以允許戶口遷回原籍,恢復農業戶口。」在辦理相關手續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農轉非」原始資料;鄉(鎮)和行政村同意接收證明;社區民警調查報告。
需要強調的是,此條規定同樣適用於高等(中專)畢業生,如果他們入學前屬農業戶口,將戶口遷往學校集體戶,畢業後回原籍農村生活或創業的,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非轉農」手續,遷回原籍,恢復農業戶口。當然,準備落戶的鄉(鎮)和行政村要同意接收並開具證明。辦理相關手續的材料為:《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畢業證》《戶口遷移證》;鄉(鎮)和行政村同意接收證明;社區民警調查報告。
十類戶籍業務可「當場辦理」
為避免人們在辦理相關戶籍業務時,工作人員出現辦事「拖沓」、百姓多跑「冤枉路」等情況,《規定》就業務辦理程序及時限方面,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公安機關對公民或者單位申報的戶口登記事項,應當按照以下情形辦理: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且按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應當場予以辦理;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但按規定需調查核實、上報審批(審核)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調查核實、上報審批(審核);對不符合條件或者證明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處理意見或者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在此基礎上,《規定》明確規定十類戶籍業務,只要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應「當場辦理」。分別為:出生登記(無《出生醫學證明》及在國(境)外出生的除外)申報;立戶申報;註銷戶口申報;戶口市、縣內遷移(「農轉非」「非轉農」戶口遷移除外);大中專院校錄取新生戶口遷入、遷出和畢業後戶口遷入、遷出;除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證號碼以外的戶口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居民戶口簿籤發、換發、補發;《戶口遷移證》籤發、換發、補發或者重新出具;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在安置地或回原籍落戶;恢復戶口(不包括華僑以及港澳臺居民回國定居、入籍和監外執行)申報。
本版採寫本報記者 辛戈 實習生 梁毅
作者:辛戈 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