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持刀砍傷防疫工作人員致重傷 涇縣一男子殺人未遂一審獲刑六年
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員工作,竟還拿刀將其砍傷。記者今天從涇縣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20日,該院對一起疫情期間故意殺人(未遂)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方某某因犯故意殺人罪(未遂)獲刑六年。
本案被害人徐某某系涇縣黃村鎮沙元村黨員代表,方某某多年前曾與徐某某在村民小組會議上發生過矛盾,一直心存積怨。2020年2月1日,徐某某根據會議部署開展疫情防控摸排工作。當晚6時許,其來到在外務工返鄉人員方某某家中登記信息,在表明來意後,讓方某某在外出務工人員返涇信息表上簽字。但方某某不願配合,拒不籤字,並堅持要求徐某某離開。徐某某即打電話將情況向村幹部進行匯報。
方某某見徐某某遲遲不肯離開,心生怒意,遂拿起一把菜刀向徐某某頭部砍去,將其頭部砍傷。徐某某隨即用手捂住頭部,方某某又向徐某某頭部連砍了數刀,致徐某某頭部及雙手多處骨折,左手食指斷離。徐某某被砍後及時從方某某家退出,方某某逃離現場,並將作案時使用的菜刀扔在離其住宅不遠的河灘邊草地裡。
徐某某當即被送往蕪湖市弋磯山醫院急救,後經鑑定,徐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案發當晚18時30分許,方某某撥打涇縣公安局110報警電話投案,並在黃村鎮沙元村一河灘處等待公安機關到達。到案後,方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造成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方某某已經著手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鑑於方某某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但其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從嚴懲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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