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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限號、單位停車位緊張,上下班搭乘單位同方向同事的順風車是很正常的事,但是,好意載同事上班一旦發生車禍,車主該不該負責呢?關於這點《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呢?通過案例一起來了解下!
搭同事車出事故,該賠償嗎?
丹東市賽馬林場職工胡先生順路搭載劉某等幾位同事上班。當車輛駛至賽馬岔路村路段時,車輛翻入溝內,造成車內多人受傷,其中劉某傷勢較重,經交警部門認定,胡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後,胡先生和劉某之間的友誼也「翻車」了。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先生賠償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營養費、鑑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72760.96元。
對此,胡先生大呼冤枉,並稱自己沒收同事一分錢,搭載同事純粹出自內心的善良,結果卻面臨巨額賠償,從情理角度有點說不通,自己難道不應該免賠嗎?
法院:「好意同乘」不免賠
但可減輕賠償責任
丹東中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胡先生稱自己是應劉某要求,在無償的情況下搭載劉某的,屬於「好意同乘」,事故發生純屬意外。他也在第一時間施與救助,並墊付了醫療費,應酌情減輕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應當倡導民事主體積極從事互幫互助的民事行為,鼓勵民事主體互謙互讓,本次搭乘為「好意同乘」,可減輕胡先生在本案中的民事責任。
鑑於胡先生在駕車中亦存在過錯,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法院酌定減輕胡先生30%的賠償責任,故胡先生應當對劉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且無需承擔對劉某的精神損害賠償。最終,二審判決胡先生還應賠償劉某148114元。
啥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一個民法術語,是指非營運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出於好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行為。
本案中,胡先生無償搭載劉某的行為屬於「好意同乘」。如果發生事故後讓胡先生承擔全部責任,顯然不利於傳統美德的弘揚。
但反過來說,「好意同乘」並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責任,也絕不意味著同乘人自願承擔乘車風險,好意人也不能因為無償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財產於不顧!「好意同乘」可以作為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的一個因素,但並不能完全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減輕善意供乘人責任
倡導助人為樂新風尚
在民法典出臺前,我國法律對「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確規定,由「好意同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司法裁判不一,容易產生爭議。
即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對「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此次,將「好意同乘」寫入民法典,將使好意搭載的責任減輕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填補了立法空白,具有重大意義,充分凸顯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助人為樂的新風尚,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同時,關於「好意同乘」的新規定也將進一步規範裁量權行使,統一法律適用,確立裁判標準。
「好意同乘」咋認定?
「好意同乘」主要有三大特徵:
一是非營運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營運性機動車輛,非機動車不屬於此範圍;
二是無償性,好意搭乘是一種無償搭乘行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報酬。雖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費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仍屬於「好意同乘」的範疇;
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為是經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請和允許。未經同意而搭車者,不構成「好意同乘」。
以下幾種不屬於「好意同乘」:
一、酒店、大型超市促進經營提供的免費班車;房產開發公司的免費看房車系以營利為目的,不屬於「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損害的,不適用「好意同乘」條款。
二、搭乘人明知機動車存在超載或者駕駛員酒後駕駛、未取得駕駛資格等行駛風險,受害人堅持搭乘的,應當適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來源:豫法陽光
主辦單位:澗西區人民法院政治部
原標題:《好意載同事上班發生車禍,車主該不該負責?看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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