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2015年至201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金融相關案件情況(單位:萬件)
圖二:2010年至201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六類金融案件情況(單位:萬件)
核心提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是「三大攻堅戰」的首要任務,而防範金融風險是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核心。當前,人民法院已經構建起較為完善的金融風險防控司法保障體系,但是實踐中依然存在法院審判職能與金融特性、金融審判思維與傳統商事審判思維之間的矛盾。為了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制度機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成立課題組結合2010年至201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相關金融案件情況,對人民法院在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中的職能作用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調查研究。
一、基本情況
1.金融司法案件成為金融風險發現的重要方式。在金融風險防範化解中,人民法院以相關金融類案分析入手,能夠及時發現、研判、處置相關金融風險。課題組對2015年至201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金融相關案件進行了歸納分析發現,在刑事審判方面,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在民商事審判方面,涉及企業逃廢銀行債務、因缺乏金融監管導致的民間借貸、民間投融資問題等糾紛增長明顯(見圖一)。這揭示了相關金融領域潛藏的風險,提示全社會應重點關注具有傳導效應、可能引起市場異常波動和共振的金融風險。
2.金融審判數據成為金融風險預警的重要依託。金融領域存在的各類風險均會呈現為相應金融糾紛案件進入法院,海量的金融審判數據是金融風險預警的重要工具。通過對一定時期內金融糾紛案由和關鍵要素的歸納分析,可以預警相關領域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課題組對2010年至201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金融相關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公司債券交易糾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涉網絡平臺類民間借貸糾紛、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保理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合同糾紛等六類金融案件呈大幅上升態勢(見圖二)。這是法院在金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重大金融風險苗頭,需要金融監管部門及時予以關注和妥善處置。
3.審判職能延伸成為金融風險處置的重要路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積極延伸司法職能,與金融業自治組織聯合建立金融行業內糾紛調解平臺,增強金融糾紛化解能力。例如四川、重慶等地法院已經嘗試與證券期貨、保險等部門的行業性糾紛解決組織建立訴調對接機制,通過藉助金融行業內部力量進行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此外,法院通過分析研判案件審理情況,積極向有關部門發送司法建議,提示金融風險。通過向監管機構發送司法建議,可以提示加強某一領域的監督管理,規範金融交易行為;向行業協會發送司法建議,可以提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相互監督;向金融機構發送司法建議,可以提示交易漏洞,減少甚至避免相關違規違法行為。
二、成因分析
1.信息不全面制約法院發現金融風險可能性。隱蔽性是金融風險的首要特徵,其更多的是在多件個案之中集合出來的對金融穩定產生的風險。然而在現有辦案機制下,法官能夠掌握的信息局限於自身辦理的案件,信息掌握不全面致使法官難以對其辦理案件中是否存在金融風險及金融風險等級進行有效評估。在現有的重大敏感案件發現機制中,目標案件多為重大複雜案件、涉眾型案件和其他有可能激化矛盾的敏感案件,金融案件與上述案件的重合部分主要是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而對於其他金融案件中蘊含的金融風險難以在現有機制中得到及時發現。
2.管轄機制與處分原則難以適應金融風險的傳導性。在現有管轄制度中,除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在上市公司或者發行人為被告時,集中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外,其他金融糾紛的管轄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上均呈現出分散化傾向。這一制度設計本是為便利當事人訴訟,但在客觀上也給金融風險的發現和系統處置帶來了困難,尤其是面對分散至不同地域的關聯案件,法院難以集中分析識別和處置風險。此外,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不告不理」原則也限制了法院對金融風險的先行處置,尤其是在處理具有金融風險的案件時,法官即使知曉個別案件背後的關聯案件可能存在金融風險,卻往往受制於處分權原則只能就已起訴案件進行審理。
3.傳統商事審判思維與金融審判理念存在矛盾。在微觀個案的處理上,法院主動防範金融風險的難點在於金融審判與傳統商事審判思維之間存在矛盾。一方面,對意思自治的保護可能加劇金融擴張的盲目性。傳統商事審判思維高度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該理念能夠有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給商事活動提供創新空間。但實踐中部分金融機構出於業務擴張的需求和追尋利潤最大化的目的,會有意設計複雜的交易結構以規避監管或者實現監管套利,如果司法裁判完全遵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則可能阻礙監管目標的實現,累積相關風險助長經濟脫實向虛的趨勢。另一方面,當事人為規避企業自身風險,會在商業交易中追尋多重擔保或者設置超強的權益保護機制,一旦其中個別交易對手出現流動性的困境則容易形成快速的風險傳導鏈條,使個別風險急速外溢。
三、完善建議
1.建立與金融風險特性相匹配的風險苗頭識別機制。為適應金融風險隱蔽性、傳導性特點,法院應建立與之相匹配的風險苗頭識別機制。一方面,建立以金融機構為當事人的案件提示機制。法院可以「當事人+訴訟標的額」的方式,通過現有的立案信息要素建立自動檢測的風險苗頭提醒機制,對於一方當事人為金融機構且涉及多起相關聯案件,相關訴訟金額累計超過一定警戒線的應進行風險提示。另一方面,建立涉及創新交易模式的案件提示機制。金融創新產品易產生新型風險,故法院在審理涉及新型金融產品案件時,有必要予以重點關注並審慎處理。金融創新產品在法院現有的立案信息要素中並不能直接體現,難以通過直接的信息提取提示相關風險點,需要法官在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發揮主觀能動性進行篩查,對發現的涉及新類型金融產品案件應當通過類案檢索等方式篩查風險點。
2.樹立與金融審判相適應的審判理念。一是樹立穿透式思維,強調輕形式重實質的審判理念,通過穿透式理念認知,探清當事人商業安排背後真實的交易目的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設置安排,找尋最準確的行為定性,進而準確適用與之最相適應的法律規範。在金融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僅就交易的其中一部分事實或牽涉的一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如果僅著眼於單一法律關係,很可能忽略關聯的風險點,也難以理解當事人的交易安排,容易片面定性或者裁判。因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僅要著眼於個案裁判結果,更要在了解案件背景和整體交易的基礎上對案件事實進行定性和分析。二是樹立首案慎判理念。金融審判的首案具有示範效應,司法審判的態度可能會影響當事人是否採用訴訟的方式處置風險,首案的裁判也會對相關金融業務的模式、操作產生指引作用。因此在識別出案件為首案時,法院應慎重處理,既慎重處理程序及相關保全事宜,做到司法程序運轉及時、規範,以規範的程序推進案件的審理;又要增強風險意識,在審理首案的過程中充分了解行業操作規程和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管政策,在遵循法律規範的基礎上通過裁判規範行業操作,避免裁判引發後續糾紛的跟風效應。
3.形成與金融風險防範相適應的司法規制路徑。在風險提示與理念配套的基礎上,法院應當完善金融審判工作機制。一方面是建立專業化金融審判機制,在隨機分案的基礎上建立專業化審判分案模式,分類型將相關金融案件集中至特定的審判團隊進行審理,以滿足金融審判的專業化需求。完善金融類案裁判要點,建立與金融實體的良性互動,通過典型案例、審判白皮書發布等方式從司法裁判的角度引導金融企業合規經營,督促相關主體自覺降低風險。在類案裁判要點歸納的基礎上,法院可以對一些不同金融操作通用的增信措施與擔保的關係、交叉違約條款與預期違約等作出專門要點解析,為金融實體適用提供典型模板。另一方面是完善法院與金融行政監管部門的交流合作機制,加強數據信息的相互交換,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金融風險苗頭,可以直接向金融行政監管部門同步推送,提示其相關行業存在的風險,金融行政監管部門享有的相關監管數據也可以為法院審慎處理案件提供數據支撐。從而在法院與金融行政監管部門之間建立起風險處置對接機制,一旦相關風險存在蔓延可能,金融行政監管部門和法院應當及時對接,防止相關風險外溢。
4.發揮訴源治理在金融風險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法院應積極參與黨委政府主導的糾紛解決機制,在金融糾紛化解前端針對類型化問題提供法律建議,明晰法律關係,指出訴訟風險。法院要向黨委政府相關部門積極建言,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提示審判實踐中發現的風險問題,預警可能發生的訴訟或者提出法律行為規範。有效利用第三方調解平臺分流金融糾紛案件,在糾紛即將進入法院前,積極建構引流渠道,充分發揮行業調解和人民調解的作用。通過籤訂合作協議等方式,與相關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或民間調解力量建立合作關係,在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前置調解程序,努力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對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院進行司法確認並儘快促成雙方履行,保障社會關係恢復正常狀態。
(課題組成員:魯桂華、廖春迎、祝興棟、馬巍、姜源、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