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市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4號)規定,海州區人民政府於2017年8月21日就《南極北路片區棚戶區改造二期(三號地塊)二期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通過海州區政府網站及現場張貼的方式予以公布,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時間為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在公示和徵求意見期間,部分被徵收人通過撥打電話、電子信箱、現場接待等方式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公眾意見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修改情況公示。
一、徵求公眾意見情況
項目徵收範圍內共有被徵收人566戶,554戶同意徵收,12戶不同意徵收,同意徵收戶數佔被徵收總戶數的97.88%。
二、關於被徵收人相關意見的解釋說明
關於12戶被徵收人提出的「不同意徵收」。因為南極北路片區棚戶區改造二期(三號地塊)二期項目已列入市舊城改造計劃,並且已納入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備徵收的各項形式要件。項目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建築年代久遠,年久失修,基礎設施配套不全,無公共排水設施,無消防設施,供熱、供氣,供電、供水、通訊等線路老化,衛生條件落後,居民生活環境髒亂差,存在居住人財產、生命安全隱患,項目實施將切實改變海州區老舊城區面貌、改善居民居住環境,多數人同意徵收,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因公共利益需要舊城改造項目規定。因此不能因為小部分被徵收人的要求停止徵收。
三、方案修改情況
本次徵收方案根據《市政府關於調整市區房屋徵收政策的通知》(連政發〔2018〕42號)、《區政府關於調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補償標準的通知》(海政發〔2018〕41號),以及地塊實際情況,對徵收籤約期限、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安置房過渡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作出適當調整,充分考慮被徵收人的利益,詳見《南極北路片區棚戶區改造二期(三號地塊)二期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修正稿)》。
特此公示
附件:南極北路片區棚戶區改造二期(三號地塊)二期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修正稿)
海州區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南極北路片區棚戶區改造二期(三號地塊)二期項目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修正稿)
為加快海州區舊城(棚戶區)改造步伐,進一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海州區人民政府擬對南極北路片區棚戶區改造二期(三號地塊)二期項目房屋徵收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及構築物等實施徵收。依據國家、省、市房屋徵收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結合該地塊被徵收房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2.《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設部建房〔2011〕77號);
3.《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11〕91號);
4.《市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4號);
5.《市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助和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5號);
6.《市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建築調查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14號);
7.《市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連政發〔2011〕128號);
8.《市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連政規發〔2014〕1號);
9.《市政府關於調整市區房屋徵收政策的通知》(連政發〔2018〕42號);
10.《連雲港市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連建徵監〔2018〕124號);
11.《區政府關於調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補償標準的通知》(海政發〔2018〕41號);
12.其他相關文件。
二、徵收人
海州區人民政府。
三、徵收部門
海州區房屋徵收局。
四、徵收實施單位
海州區房屋徵收服務中心、海州區浦西街道辦事處。
五、徵收範圍
南極北路片區棚戶區改造二期(三號地塊)二期項目房屋徵收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及構築物等(詳見紅線圖)。
六、徵收期限
自本項目徵收決定發布之日起至項目徵收結束。
七、徵收籤約期限
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
八、徵收籤約獎勵期限
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
九、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從市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每年度公布的估價機構名錄中協商選定,半數以上被徵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協商選定成功。
(二)若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或未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徵收部門將組織被徵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籤等方式確定。採用投票方式時,超過50%的被徵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的,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確定。
十、被徵收房屋認定
(一)土地用途與用地面積依據國土部門發放的合法證件或相關有效證明材料載明的土地用途和用地面積進行認定;無國土部門發放的合法證件及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的,土地符合登記條件因歷史原因未進行登記的,由國土部門按程序確權,出具被徵收建築佔用土地的登記資料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屬確認單(以下簡稱土地確權材料)。
(二)被徵收房屋的面積、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性質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的,以產權檔案記載的面積、性質為準。單位房改房權屬證書載明的房屋面積與實測面積(不含翻建、擴建增加的面積)不一致的,以實測面積為準。
(三)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含民房建築執照),並在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載明內容建設,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建築,認定為合法建築。
(四)國有土地上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建築的認定,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範圍內,沒有建房批准手續,但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被徵收房屋,參照有證房屋予以補償。
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範圍內,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無記載的,或者雖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但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範圍外的被徵收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五)承租人依託公房(含房改房)自建的房屋,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參照有證房屋並扣除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準地價給予補償;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無記載的,認定為違法建築。
(六)對農村集體土地已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原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符合一戶一宅使用規定的,宅基地面積經國土部門確認後,房屋佔地面積不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房屋層數不超過兩層,認定為合法建築,超出上述規定的建築面積,按照建造成本給予適當補償。
(七)原集體土地上非住宅建築,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或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沒有記載,但有鄉鎮批建證明的,房屋給予重置價補償,土地按徵地的相關規定處理;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沒有記載,且無鄉鎮批建證明的認定為違法建築。
(八)已經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的建築,認定為違法建築。
十一、住宅房屋的徵收補償
住宅房屋的徵收補償,採用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
(一)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按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徵收人與被徵收人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結果計算補償款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騰空並完好交出被徵收房屋後,徵收人按協議約定將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
(三)選擇產權調換的,計算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值,結清差價。
1.徵收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認定的合法面積徵一還一,互找差價。
2.選房辦法:被徵收人以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先後順序進行選房,先籤先選、後籤後選。
3.過渡方式:被徵收人自行過渡。
4.安置房源:雙池花園小區(期房)。
5.安置房戶型面積:安置房樓址、戶型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政府職能部門批准的圖紙為準,安置房建築面積以房屋產權登記的面積為準(詳見現場選房圖)。
6.安置房上房時需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物業管理等費用,由產權人按有關規定繳納。
7.被徵收房屋補償總價超過安置房總價,超出部分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協議約定的支付時間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補償總價低於安置房總價的,其差價部分由被徵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給房屋徵收部門。
(四)被徵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本項目徵收決定之日市區45平方米經濟適用房價格的,按照市區45平方米經濟適用房價格標準給予補償。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年度保障性住房供應計劃中單獨列出,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徵收人可以不參加社會輪候。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選擇貨幣化補償後,在其輪候保障住房期間,再一次性給予7200元/戶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經認定的違法建築,不予產權調換。
十二、非住宅房屋的徵收補償
(一)徵收個人非住宅房屋,鼓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參與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二)徵收各類企事業單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積和性質以土地證載明的面積和性質為準,土地面積有爭議的,由市國土部門予以確認。房屋面積確權按國有土地上房屋確權原則執行,房屋及土地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符合連政發〔2011〕128號《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事實經營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商業氛圍較優地段(商業街、市場及周邊主次幹道)按600-800元/㎡、商業氛圍一般地段(非商業街、市場周邊的主次幹道)按400-600元/㎡、無商業氛圍(零散經營點)按100-300元/㎡的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委託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淨利潤和停產停業期限評估確定。其他按照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十三、徵收補助、獎勵
(一)搬遷補助
搬遷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計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算。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一次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算。
(二)臨時安置補助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12元/月/平方米計算。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算。本次徵收由被徵收人自行安排過渡。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1.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安置的,按6個月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2.被徵收人選擇期房安置的,按36個月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房屋徵收部門責任延長過渡期的,房屋徵收部門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等於或小於安置房屋建築面積,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大於安置房屋建築面積,超出部分按選擇貨幣補償的標準執行。
(三)徵收籤約及搬遷獎勵
本項目徵收籤約獎勵期限為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在本方案確定的徵收籤約獎勵期限內籤約並在協議約定時間搬家騰空、完好交付被徵收房屋的,給予下列獎勵;超過徵收籤約獎勵期限,不予獎勵。
1.籤約獎勵
(1)徵收住宅性房屋,被徵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0日內(含20日)籤訂協議並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在合法房屋評估價的基礎上增加8%;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1~30日內(含30日)籤訂協議並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在合法房屋評估價的基礎上增加4%。
(2)選擇產權調換的,分別計算被徵收房屋價值與安置房屋價值,並結清產權調換差價。安置房屋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以外部分,在20%之內(含20%)的,價格比市場評估價每平方米優惠200元;超過20%以上的,按市場評估價計算。
2.搬遷獎勵
(1)徵收個人房屋,被徵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0日內(含20日)籤訂協議並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獎勵200元,獎勵金額低於12000元的按12000元計算;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1~30日內(含30日)籤訂協議並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0元,獎勵金額低於6000元的按6000元計算。
(2)徵收企事業單位房屋和土地,被徵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0日內(含20日)籤訂協議並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加土地評估價值的2.5%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低於12000元的按12000元計算;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1~30日內(含30日)籤訂協議並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加土地評估價值的2%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低於6000元的按6000元計算。
(四)其他獎勵及優惠政策
1.鼓勵貨幣化安置,對選擇貨幣化安置的被徵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0日內(含20日)籤訂協議並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給予合法房屋評估價4%的貨幣化安置獎勵,超過上述期限,不予獎勵。
2.違法建築一律不予補償。被徵收人積極配合徵收工作,在徵收籤約期限內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按照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按照違法建築磚木、磚混、鋼混建築結構類型,分別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補助。
十四、其他事項
1.被徵收人應積極配合徵收工作人員對其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丈量,並及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等相關手續。因被徵收人不配合而導致評估價格不實,由此導致的不利後果,由被徵收人自負。
2.本次徵收接受被徵收人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如發現徵收工作人員在徵收工作中有違規違紀行為,歡迎被徵收人和廣大人民群眾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將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並對舉報人員給予500元獎勵,同一舉報事件以先舉報者為準。
3.在房屋徵收期間,對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被徵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被徵收房屋、附屬設施,否則徵收人有權在補償費用中扣除相應的損失。
5.被徵收房屋存在權屬糾紛的,由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籤約及搬家騰房的期限內自行解決,逾期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6.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人不明確的,由海州區房屋徵收局報請海州區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7.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8.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海州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10.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建成後,由南極北路片區棚戶區改造二期(三號地塊)二期項目房屋徵收指揮部進行公告或按被徵收人所留聯繫方式通知被徵收人辦理安置手續。被徵收人所留聯繫方式發生改變,應及時書面通知南極北路片區棚戶區改造二期(三號地塊)二期項目房屋徵收指揮部;否則,產生的不利後果由被徵收人自負。
十五、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政策和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本方案最終解釋權歸徵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