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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繼承編共4章45條。該編大部分法條是從《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承襲或修訂而來。
其中實質性修訂共有16個法條,主要包括擴大了遺產範圍、明確了放棄遺囑繼承需要以書面形式、增設了寬宥制度、增加了遺囑繼承的形式、擴大了代位繼承制度的適用範圍、明確了歸國家所有的遺產用途。
有7個法條系《民法典》新增,包括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指定、職責及責任。
本文梳理了繼承篇六大條款,逐一進行解讀,以供大家參考。
01
-明確遺產的範圍-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釋義:
一、遺產的含義和範圍
本條第1款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是繼承法律關係的客體,也是繼承權的標的。
關於遺產的範圍,有不同立法例。一是概括式,即通過概括遺產的特徵明確遺產的定義,以抽象方式規定遺產的範圍;二是列舉式,即通過一一列明的方式寫明哪些財產屬於遺產;三是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即在概括規定遺產定義的同時列出遺產的範圍。比如我國繼承法第3條。
在立法過程中,就如何規定遺產的範圍,有不同意見。
有的意見提出,概括式規定更能全面地涵蓋遺產範圍,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變化,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有的建議詳細列明遺產的範圍包括,動產、不動產、建設用地使用權、財產性債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益、有價證券、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網絡虛擬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和財產性權益。
有的建議明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城市公租房、死亡賠償金、冷凍胚胎、債權債務等是否可以繼承。
考慮到在繼承法起草制定時,我國的市場經濟尚未確立,人民群眾擁有的財產有限,私人財產觀念也不強,繼承法列明遺產的範圍在技術上易操作,也有利於提高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生活中財產的種類豐富多樣,新的財產類型不斷出現,總則編也規定了各種財產權的種類,沒有必要在繼承編重複列明各種財產類型為遺產的範圍。
因此,本條概括規定了遺產的範圍,即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理解遺產的範圍需要從三個方面把握:
•第一,遺產首先是財產或財產性權益,非財產性權利(人格權、人身權或相關權益)不得作為遺產繼承;
•第二,遺產必須是合法的財產權,非法的財產權不屬於遺產的範圍;
•第三,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個人的財產,非個人財產不屬於遺產的範圍。我國有些財產性權益屬於家庭共有,而非屬於個人。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是以戶為單位,不 屬於某個家庭成員。
02
-關於繼承權喪失的規定-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釋義:
繼承權喪失,是指繼承人因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依法被取消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繼承權喪失意味著繼承人不再享有獲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可以自主決定放棄繼承權,但繼承權喪失是法律規定取消繼承權的情形。
一、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
本條第1款規定,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五種:
• 一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 二是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 三是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本項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遺棄被繼承人,第二種是虐待被繼承人。如果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構成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判斷。
• 四是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然人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有遺囑自由。如果遺囑被他人篡改、隱匿或者銷毀,會歪曲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偽造遺囑更是如此。
• 五是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二、繼承權的恢復
繼承人雖然實施了某些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但只要被繼承人對其表示寬恕或者在遺囑中仍將其列為繼承人,其喪失的繼承權即可以恢復。繼承權恢復的前提條件是:
第一,繼承人因為實施了前款第3項至第5項的行為而喪失繼承權,只有因為此三類事由喪失繼承權的,方可恢復。如果繼承人因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而喪失繼承權的,則不論如何是不能恢復繼承權的。
第二,繼承人確有悔改。所謂確有悔改,是指繼承人在實施上述行為後,從內心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積極主動改正。
第三,被繼承人作出了恢復繼承權的意思表示。被繼承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恢復繼承人喪失的繼承權。第一種就是被繼承人表示寬恕,被繼承人寬恕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以書面方式作出,也可以是口頭的。寬恕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向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作出,也可以是向其他人作出。第二種就是被繼承人在遺囑中仍將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繼承人。
案例君補充:需要注意的是,在此項喪失事由中,對其嚴重程度是有一定要求的。重點在於當事人所作的行為是否以爭奪遺產為主,應以此判斷當事人的主觀目的。《繼承法意見》第14條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即繼承人對遺囑實施違法行為,目的是侵害其他繼承人利益而使自己獲得更多遺產,在造成其他繼承人生活困難時,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實踐中需根據個案的具體實際情況,判斷繼承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
03
-間接擴大繼承人的範圍-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釋義:
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制度中,被代位繼承人僅限於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僅限於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
雖然該規定保障了遺產向被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流轉,但是考慮到一些意見認為我國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狹窄,不利於遺產的流轉,容易導致遺產因無人繼承而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因此,有必要擴大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
但是,也不能無限制地擴大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否則容易使遺產過多地向較遠的旁系血親擴散。
根據本條規定,我國的代位繼承制度有以下主要特徵:
一、代位繼承的發生原因為被代位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本法規定的代位繼承的發生原因為被代位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另一種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在這裡,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在民法典繼承編的編纂過程中,一些意見認為,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發生原因種類單一,建議增加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和放棄繼承作為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
研究認為,在確定代位繼承的發生原因時,要綜合考慮被繼承人的意願、遺產應發揮的功能、公序良俗等多方面的因素,允許繼承人在喪失繼承權時可以由其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違背喪失繼承權制度的目的,容易引發道德風險,也不符合公平正義。對於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可以通過酌分遺產請求權以及被繼承人立遺囑的方式,分給其一定的遺產。
二、被代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本法規定的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為被繼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根據本法第1127條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代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或者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本法規定的代位繼承人的範圍為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或者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繼承人的親等限制有所不同。被繼承人子女的代位繼承人為其直系晚輩血親,不受輩份的限制,但是在代位繼承時以輩份大者優先。
二是代位繼承人要根據被代位繼承人的地位和順序繼承遺產。被繼承人的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在代位繼承時是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代位繼承時是以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也沒有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時,才能根據法律規定代位繼承。
案例君補充: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必須證明其與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係。實踐中,認定誰是生父比較困難,一般具有下列條件之一,即可認定:(1)生父在戶口簿上或自己檔案中,已經清楚地載明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或者生前已承認是自己的子女;(2)經生母以確切的證據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非婚生子女是他所生。此外,還可以採取親子鑑定的方式,但這一方式的前提是當事人健在且同意。
04
-調整遺囑形式-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籤名,註明年、月、日。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釋義:
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大多數意見認為法律應當允許通過列印的方式立遺囑,但是在涉及如何具體規定的問題上,有不同的意見。一些意見認為應當將列印遺囑規定為一種新的遺囑形式,與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其他遺囑形式並列。另一些意見認為,不應將列印遺囑作為獨立的遺囑形式,可以擴大書寫的含義使其包含列印的方式,允許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採用列印的方式。
研究認為,列印遺囑有以下特徵:
一是列印遺囑既可以由遺囑人自己編輯、列印,也可以由他人代為編輯、列印,然而僅憑列印的遺囑內容難以判斷列印遺囑的具體製作人。因此,對於列印遺囑區分是遺囑人自己列印還是他人代為列印意義不大。
二是即使是遺囑人自己編輯和列印的體現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遺囑,也可能被他人通過技術手段篡改。
因此,列印遺囑需要有嚴格的形式要件,例如,要求有一定數量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在遺囑的每一頁由遺囑人和見證人籤名等。如果不將列印遺囑作為獨立的遺囑形式,允許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採用列印的方式,就要對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的條文分別增加符合列印遺囑特點的形式要件,這會造成立法上的重複,還可能對已經被社會公眾所熟悉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造成衝擊。
為此,繼承編將列印遺囑規定為一種新的遺囑形式,並具體規定了列印遺囑有效成立的要件,為當事人設立遺囑提供了便利以及多元的選擇。
鑑於錄音錄像遺囑容易被偽造或者篡改,對於錄音錄像遺囑規定了一些形式要件:
(1)錄音錄像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須具備相應的見證能力,並且與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係。符合要求的見證人要到場見證,參加錄音錄像遺囑製作的全過程。
(2)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在錄音遺囑中,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用口述的方式記錄其姓名,表明遺囑人與見證人的身份,並體現見證人在場見證。
(3)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年、月、日。由於遺囑的設立時間是判斷遺囑的真實性與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錄音錄像遺囑也應當體現遺囑的設立時間。在以錄音錄像的形式立遺囑時,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的過程中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遺囑設立的時間,否則錄音錄像遺囑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君補充:實際上,民法典頒行前,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諸多涉及列印遺囑的繼承糾紛案件,但因為法律未就列印遺囑作出單獨的規定,不同法院會有不同的認識和做法。如果遺囑人先用傳統手寫的方式書寫了遺囑,之後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手寫遺囑交與列印店工作人員用電腦抄錄並列印,在列印的遺囑上並無其他見證人籤名,此時如何確定遺囑效力?應遵守遺囑形式法定的原則,確認列印遺囑無效。但該手寫遺囑若符合自書遺囑要件,且與列印遺囑內容一致,不存在時間先後內容不同的遺囑,可認定該手寫遺囑的效力。
05
-遺產管理人制度-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釋義:
遺產管理人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負責處理涉及遺產有關事務的人。被繼承人死亡後,如何處理遺產不僅涉及繼承人之間的利益分配,還涉及被繼承人生前的債權人的利益。
因此,需要有人妥善保管遺產,並在不同主體之間分配好遺產。繼承法未規定遺產管理人,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的財富不斷增加,自然人死亡後,留下的遺產也逐漸增多,很多被繼承人在留下巨額遺產的同時,還有很多債務需要償還,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顯得越來越有必要。
遺產管理人選任後,要承擔起管理遺產的職責。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需實施各種管理遺產的行為,法律有必要明確遺產管理人職責的權限和範圍。遺產管理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實施管理遺產的行為。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遺產管理人要管理遺產,首先就必須掌握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遺產有哪些。
二是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繼承人是有權參與遺產分割的人,與遺產有密切的利害關係。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後,應當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是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遺產管理人不僅需要清點遺產,還需要承擔起積極妥善保管遺產的職責。
四是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遺產不僅包括各種動產、不動產,還包括被繼承人所享有的各種債權。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之一就是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是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遺產管理人妥善保管遺產僅是暫時性職責,其最終任務是分割遺產。
六是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遺產管理人除了實施前面5項管理遺產的必要行為外,還應當實施其他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必要行為。比如,參與涉及遺產的有關事項,對遺產情況開展必要的調查等。本項為兜底性規定,只要基於管理遺產的需要,遺產管理人可以實施相關的行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有效的管理。
案例君補充:《民法典》並未規定遺產管理人應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亟待司法解釋作出相關規定。但法院在指定遺產管理人時,應考慮遺產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隨著我國社會的快速發展,遺產的範圍越來越大,遺產管理有一定的複雜性,法院應秉持有利於遺產保護的原則,以及維護繼承人、遺產債權人利益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選任合適的遺產管理人。
06
-明確了歸國家所有的遺產用途-
•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釋義:
一、無人繼承遺產
無人繼承遺產是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接收遺產。被繼承人的遺產無人接收,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
第一,無人繼承的遺產,可能客觀上既沒有繼承人,也沒有受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是指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繼承人都沒有,被繼承人也未留有遺囑指定受遺贈人。
第二,雖然被繼承人有繼承人或者通過遺囑確定了受遺贈人,但是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受遺贈人也都放棄受遺贈。
第三,被繼承人死亡後,雖然有繼承人,但繼承人全部喪失繼承權且未得以恢復。
第四,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僅在遺贈中處理了部分遺產,其餘遺產也構成無人繼承遺產。
不論基於何種原因,只要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上無人受領,就會形成無人繼承遺產,此種情況下,遺產不能任由他人先佔取得。
二、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
為了明確我國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本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根據此規定,在我國無人繼承的遺產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如果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其遺產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如果死者生前為其他人員的,則其遺產歸國家所有,應用於公益事業。
1.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
一般情況下,如果死者為城鎮居民而非農村居民,其遺留的無人繼承遺產歸國家所有。歸國家所有是指收歸國庫,由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但政府主管部門處理無人繼承遺產需要堅持一個原則,即將這些財產用於公益事業。
這項要求是繼承法沒有的,在繼承編起草過程中,考慮到無人繼承遺產由國家無償取得,為了充分發揮這部分財產的價值,更好地體現「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宗旨,故明確必須用於公益事業。
這裡的公益事業可以是教育事業、醫療事業、慈善事業等。用於公益事業就不能用於非公益事業,比如,不能用於行政辦公經費支出。至於具體用於何種公益事業,則由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分配。
2.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如果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因其生前一般都會從集體所有制組織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紅等經濟利益,將其遺產確定歸集體所有制組織也合情合理,且土地承包收益、宅基地上的房產等具有特殊性質的財產,規定由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也便於集體所有制組織根據本集體的具體情況作出妥善處理。
案例君補充:審判實踐中,應注意「五保戶」遺產的處理。根據《繼承法意見》第55條規定,如集體組織對「五保戶」進行「五保」時,雙方籤訂了遺贈扶養協議的,則按協議處理;如果屬於未籤訂遺贈扶養協議情形的,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並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如果「五保戶」的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應當歸死者生前所在的集體組織所有。
- 結語 -
《民法典》繼承篇作出了很大的修改,立法的亮點在於保障被繼承人支配合法遺產的決定權、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與合法權益,對財富傳承帶來了重大影響,體現了我國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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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繼承編六大條款詳解 | 學習民法典之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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