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法律知識:是時候拿起法律武器對家暴說不了

2020-12-21 吉林中公事業編信息

2020年10月15日,前足球解說員張漠寒在微博控訴丈夫張培萌出軌、搶奪孩子,並在孕期、哺乳期多次對其進行家暴,事情曝光後,迅速衝上熱搜,引發網友廣泛熱議。張漠寒目前已就此案提起離婚訴訟並等待開庭。輿論對此呈現一邊倒的態勢,網友都在譴責男方,支持女方。但在案件尚未判決之前,孰是孰非,吃瓜群眾難以釐清。本文從事業單位考試的角度,來探討一下與家暴、離婚相關的法律考點。遇到家暴時,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希望大家能考上但永遠用不上這個知識。

按照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分別是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登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已就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等問題達成協議,經離婚登記機關認可,即可解除婚姻關係的離婚方式。張漠寒採取的是訴訟離婚,在我國,當事人不能或不願採用登記離婚的,都可以採用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法通過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婚姻關係的離婚方式。

《婚姻法》第32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據此,人民法院判決離婚需要有兩個前提條件,即「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其中,「調解無效」是程序性條件,要求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前必須進行調解,調解是必經程序。「感情確已破裂」是實質性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予離婚。

「感情確已破裂」是一個模糊抽象的標準,為了加強可操作性,《婚姻法》規定了具體的判定標準:(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如果虐待家庭成員情節較輕,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如果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則構成刑法上的虐待罪,需要負刑事責任。這裡要明確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於追求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長期或多次實施虐待行為,逐漸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過失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定虐待罪。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家庭暴力呈現經常性、持續性、反覆性的特點,並且其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故意,持兇器實施暴力,暴力手段殘忍,暴力程度較強,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但有時候,不是符合了「感情確已破裂」就一定能夠離婚,還要受到其他情況的制約。《婚姻法》規定了兩種限制情況:(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離婚會導致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包括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係、財產關係以及父母子女關係都會產生一系列的變化。但要注意,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是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此外,如果是因夫妻一方的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進行賠償。法定過錯行為包括: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③實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家暴就屬於法定過錯行為中的一種。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試題演練】

(多選)下列關於離婚說法正確的是()

A.離婚必須先採取登記離婚才能採取訴訟離婚

B.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

C.女方終止妊娠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D.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仍有撫養的義務

【答案】BD。解析:當事人不能或不願採用登記離婚的,都可以採用訴訟離婚,登記離婚不是訴訟離婚的必經途徑,A選項說法錯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法律上的「應當」即必須的意思,訴訟離婚中調解是必經程序,B選項說法正確。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C選項說法錯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管是直接撫養還是間接撫養,D選項說法正確。故本題答案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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