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發生離婚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是不會關注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夫妻雙方如果發生無法共同生活的情況時,相互進行協商,「和平」分手,不需要標準來判斷。感情是否破裂,這是非常主觀的問題,根本無法用標準進行衡量。然而,對於一方認為感情破裂,而另一方卻不這麼認為,最終導致申請法院來根據法律認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最後做出法院判決。那麼,法院如何判斷雙方是否感情破裂?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結合上述規定,法院認定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唯一標準即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實際上,評判夫妻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法院沒有給出一個客觀的標準。「感情破裂」不是一個法律能夠評判的問題。如果發生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存在第三者、家庭暴力等情形時,法官會對感情破裂做出直觀的認定。通常情況下,提起兩次訴訟就可以判定解除婚姻關係。如果在一方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訴,法官出于謹慎的態度,基本會做出不予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