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
與會人員普遍認為,修改完善國旗法和國徽法是完善國家標誌法律制度的重要環節,本次修正立足於新時代新要求新實際,準備充分、內容完善、亮點不少,有助於強化公民的國家意識和愛國主義精神,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充分肯定的基礎上,與會人員展開積極探討,為完善草案建言獻策。
進一步完善國旗、國徽使用規範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國旗使用範圍日漸廣泛,出現了倒掛國旗,懸掛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的情況。為了及時發現國旗升掛、使用不當的情形,促使有關部門和單位、公民和組織積極改正,杜黎明委員建議充分藉助公民和組織監督的力量,增加「公民和組織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可以直接向升掛、使用國旗的單位、個人建議改正或者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規定。
劉修文委員建議進一步完善國旗、國徽網絡使用的規定。「修正草案增加了規範網絡使用國旗、國徽的相關規定,但規定較為簡略」,他建議進一步充實細化,並授權國務院制定國旗、國徽網絡使用管理辦法。
此外,劉修文委員指出,國徽法修正草案僅規定了有關國家機構的官方網站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但實際上有關國家機關網絡使用國徽的情形不僅限於官方網站,還有APP客戶端等情形,為此,他建議進一步斟酌有關表述,提升網際網路時代立法的預見性和前瞻性。
國旗法第10條規定,外交活動以及駐外外交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賈廷安委員認為這一規定不夠全面,「如今國家駐外機構很多,比如軍隊、文化、商貿、教育等部門在國外設立的機構以及駐外企業等,應當對於這些機構升掛國旗予以規範。」他表示。
國旗法第4條規定,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維護國旗尊嚴。「外國人和外國組織有沒有維護我國國旗、國徽尊嚴的義務?」萬鄂湘副委員長建議對草案的適用範圍是否涉及外國人和外國組織進行充分研究,明確外國公民、組織在中國境內愛護和尊重中國國旗、國徽的義務。
嚴厲打擊侮辱國旗、國徽行為
草案對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情形規定了法律責任。杜玉波委員認為,這一修訂有助於運用法律武器對任何試圖傷害國家尊嚴、陰謀分裂國家的惡意行為給予堅決回應和打擊,進一步捍衛了國家的權威與尊嚴。
賈廷安委員認為,這一規定中的違法行為沒有涵蓋全面,建議在國旗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的「踐踏」後面加上「惡意降落和拋棄」,在國徽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的「踐踏」後面加上「惡意摘除和拋棄」,以將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涵蓋全面。
楊志今委員建議香港特別行政區儘快對本地立法作出相應修改,制定配套法規,明確侮辱國旗行為的刑事處罰,切實維護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國旗法修正草案第25條、國徽法修正草案第17條規定,對公共場合故意以各種形式侮辱國旗、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 張志軍委員建議進一步充實草案中涉及法律責任的相關條款,增加對有關組織和個人予以批評教育、責成糾正、訓誡或予以行政處罰等的相關規定,以完善情節較輕或者非故意對國旗、國徽構成侮辱等情況的責任認定。
以國旗、國徽教育為契機強化愛國主義教育
草案中增加了「全日制學校應當將國旗教育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的規定,龐麗娟委員非常贊成這一規定,她認為,國旗教育的目的不僅是讓祖國的下一代了解國旗的歷史、精神內涵,遵守使用規範和升旗禮儀,還應自覺維護國旗尊嚴,強化國家觀念。為此,她建議在規定中進一步充實國旗教育的內容和目的,從幼兒園階段開始組織開展國旗教育,從小種下熱愛國旗的種子。
沈躍躍副委員長認為幼兒園也應該進行升掛國旗的活動,他建議在國旗法第6條、第15條中「全日制學校」後增加規定,將幼兒園納入,以落實愛國主義教育從娃娃抓起的要求。
譚耀宗委員指出,雖然國徽法已經列入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裡實施,但是由於宣傳力度不夠,很多香港市民都不理解國徽法,更不理解其中圖案的意義。他建議有關部門在適當時間派人到香港進行有關國徽、國旗的教育和宣傳活動,特別是走進校園向學生宣講,以增進香港市民和廣大師生對國旗國徽的理解,增加愛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