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權的概念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二、地役權的成立
我國《物權法》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三、相混淆的知識點--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築物的相鄰所有人在使用或經營這些相鄰的不動產時,相互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相鄰關係中,一方在使用或經營自己的不動產時,負有不得妨礙對方合理行使權利的義務,同時也有權要求對方不妨礙和侵犯自己權利的合理行使。在相鄰關係中的這種權利稱相鄰權。
相鄰關係中一方為另一方提供的是必要便利,但是地役權中提供的是約定便利。
【小試牛刀】 為了耕種自己的土地而必須經過他人土地的,可在他人土地上成立通行權,該通行權在物權的權利體系中屬於( )。
A.相鄰關係
B.地役權
C.用益物權
D.土地承包經營權
【答案】A。解析: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指以一定範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B、C、D選項不符合題幹。《物權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該鄰地通行權在物權的權利體系中屬於相鄰關係。題幹中出現關鍵詞「必須」,故本題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