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202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2021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1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二、春節:2月11日至17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3日至5日放假調休,共3天。
四、勞動節:5月1日至5日放假調休,共5天。4月25日(星期日)、5月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節:6月12日至14日放假,共3天。
六、中秋節:9月19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六)上班。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11月25日
學好用好民法典
(41)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三章 市場環境
(9)
第三十四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五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並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下同)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推進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來源:烏海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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