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物權制度是教材「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一章的第四節內容,物權是一項基本民事權利,也是絕大多數經濟活動的基礎和目的。在建設工程活動中涉及的許多權利都是源於物權,因此對於建造師來說,了解和熟悉有關物權的知識也是十分必要的。今天我們就和大家聊聊建設工程物權制度的往年考情分析及2020年備考時應注意的關鍵知識點。
近幾年建設工程物權制度的考情分析
在近幾年的二級建造師的考試中,有關建設工程物權制度考核的特點是:2015~2018年,基本上是每年考核2道試題,2019年增加到了3道。具體的命題情況如下:
2015年針對地役權和不動產物權的設立,分別考核了1道單選題。2016年針對物權的種類考核了1道單選題、針對建設用地使用權考核了1道多選題。2017年針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考核了1道單選題。2018年針對物權和地役權的概念,分別考核了1道單選題。2019年針對動產物權的轉讓、不動產物權的設立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別考核了1道單選題。由此可見,在往年的考試中,多次考核了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物權的設立等相關知識點,著就提醒我們在2020年備考中,對這些知識點要多加關注。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備考時應注意的關鍵知識點
1、物權的種類。物權的種類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其中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用益物權可嫩很多初學者不太明白,其實就是單位、個人對國家和集體的資源,依法佔有、使用和收益,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2、與土地相關的物權。主要有三種情況,分別是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這裡提醒幾個大家要關注的知識點:
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3、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往期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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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本文為大家總結的建設工程法人制度的考情分析和備考建議,大家對此有什麼意見建議可以在評論區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