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大幅修改「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

2020-12-07 中國新聞網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內容涉及我國現行《刑法》多個方面。其中,修正案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做了較大修改。

  這次修改涉及到哪些方面?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修改?這一修改對於打擊環境汙染犯罪行為將能起到什麼作用?為了更好地回答這些問題,本報約請了專家對這一修改進行了全面、深入的闡述。

  將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做了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修改後的條文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次修改,通過擴展適用範圍、降低入罪門檻的方式,極大地增強了《刑法》的威懾力。這對我國刑事法律責任的完善、加大對環境汙染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具有重要意義。

  本次修改有哪些變化?

  此次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修改,只涉及構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觀方面,即對犯罪行為要件的調整。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點:

  1.將構成要件中的犯罪結果由「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修改為「嚴重汙染環境」。

  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變化。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屬於結果犯,必須具備特定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並由此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情況下,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存在幾方面的問題:

  首先,對構成犯罪行為的範圍界定過窄,局限於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一些雖然沒有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但危害嚴重的行為得不到《刑法》的懲戒;

  其次,汙染事故往往是突發性事件,帶有偶發性質,一些不屬於重大環境汙染事故但具有累積性的汙染行為,其危害也非常嚴重,卻沒有納入《刑法》懲戒的範疇;

  第三,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通常都伴隨著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從立法技術上看,將兩者並列作為結果要件,有重複規定的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適用範圍。

  修改後的第三百三十八條從根本上解決了這些問題。《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只要造成了重大環境汙染,無論是否屬於汙染事故,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2.將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物質,由「危險廢物」修改為「有害物質」。

  按照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行為人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物質包括: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從語法的角度看,這樣的規定,是將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等各類物質都歸入了危險廢物的範疇。

  依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哪些物質屬於危險廢物,是通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方式來確定的。第三百三十八條列舉的幾種物質中,可能並非都屬於危險廢物。如有毒物質,很明顯不會全部屬於危險廢物。因此,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邏輯上無法自足。

  此外,將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物質範圍最終限定在「危險廢物」,實際上縮小了適用範圍。如果行為人排放或者傾倒一些沒有列入《危險廢物名錄》但危害嚴重的物質,就無法追究刑事責任。考慮到這些問題,修改後的三百三十八條將「危險廢物」修改為「有害物質」,其範圍大大拓寬,有助於降低環境刑事犯罪的門檻。

  3.刪除了「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規定。

  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將適用範圍限定在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實踐中可能導致部分環境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尤其是沒有直接向水體等環境排放汙染物的行為。刪除這一限制,使第三百三十八條的適用範圍更寬,無論是否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都可以構成犯罪。

  修改後犯罪客觀方面有哪些重大調整?

  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其構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體。構成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踐中主要是企業。

  2.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沒有變化,仍然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3.犯罪客體。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客體在理論上一直有爭議,有的認為是國家保護的環境管理秩序,有的認為是環境權,有的認為是環境法益。此次修改沒有涉及犯罪客體。

  4.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有了重大調整。修改後的第三百三十八條,犯罪的客觀方面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違反國家規定,即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強制性義務規範;二是有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的行為,一般意義上的生產、貯存、使用等行為不構成本罪;三是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對象是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據此,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都被列入了有害物質的範疇,無需再通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來確定適用範圍;四是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一般的輕微汙染不構成犯罪。這是必備的結果要件。同時要注意,重大環境汙染與行為人的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的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有哪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

  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仍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明確。

  1.關於罪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做出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罪名是「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隨著犯罪構成要件的變化,這一罪名顯然已經不能反映修改後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本質特徵,有待調整。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做新的司法解釋時,將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罪名改為「重大環境汙染罪」。

  2.關於重大環境汙染的具體含義。

  何謂「重大環境汙染」?現行法律法規,包括環保部門的規章,都沒有明確的定義。通常參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標準來界定是否屬於重大環境汙染,這在實踐中帶來較多問題。突發環境事件是針對突發性的環境汙染而言的,不能完全適用於累積性的汙染類型。最高人民法院曾於2006年6月出臺了《關於審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如何界定「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以及「後果特別嚴重」做了具體規定。《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後,這一司法解釋也有必要相應做出調整。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儘早出臺新的定罪標準。

  3.關於有害物質的界定。

  修改後的第三百三十八條將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物質最終限定在「有害物質」上。什麼是有害物質?對於化學品,科學上通常按其危害程度分為劇毒、有毒和有害3類。第三百三十八條中「有害物質」應當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可以從通常意義上來理解,而不應局限於科學上的狹義定義,即對人身、環境有害的物質,否則,就無法涵蓋前面列舉的有毒物質。但實踐中應當如何操作,是否需要一個名錄,或者出臺更具體的解釋?有待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 王煒)

相關焦點

  •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鮮有入刑 執法與司法存嚴重脫節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鮮有入刑 執法與司法存嚴重脫節 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的一項重要舉措  視點關注  近期,地表水、地下水汙染、大氣PM2.5、土壤重金屬汙染等環境汙染事件,以及非法捕獵盜獵、濫採濫伐礦產林木等環境資源違法案件頻頻被媒體曝光,凸顯出環境執法力量不足、執法手段缺失、執法和懲處不到位等問題。
  • 紫金山金銅礦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案一審判決「紫金礦業」被罰3000...
    《法制日報》記者從一審法院獲悉,該院分別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判處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陳家洪等5名責任人被判處3年至4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處20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金。  2月13日,一審法院向《法制日報》獨家披露了案件審判的詳情。
  • 刑法修正案(十一)關於環境犯罪的規定分析
    該修正案一方面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首次納入刑法定罪量刑,另一方面對刑法原有的「汙染環境罪」的適用情形提高了處罰檔次,同時補充了在自然保護區非法建設、非法引入外來物種兩類新的犯罪。這些重要修改值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高度關注。
  • 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解讀刑法修正案(十一)關於環境犯罪的...
    該修正案一方面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首次納入刑法定罪量刑,另一方面對刑法原有的「汙染環境罪」的適用情形提高了處罰檔次,同時補充了在自然保護區非法建設、非法引入外來物種兩類新的犯罪。這些重要修改值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高度關注。
  • 解讀《刑法》修改:犯罪圈在擴大,死刑罪在減少
    主要包括: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個別下調為12周歲,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加強疫情防控的刑事法律保障,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加大力度打擊製售假藥、劣藥犯罪;完善治理資本市場犯罪,針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市場操縱、中介參與造假等條款作出修正和完善;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高空拋物、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冒名頂替上大學等問題,在刑法上作出回應;完善和修改智慧財產權犯罪的規定。
  • (全文42條)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關注刑事責任年齡修改)
    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最新刑法修正案中單獨規定襲警罪!
    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重大變化!刑法擬修改熱點看過來→
    重大變化!刑法擬修改熱點看過來→ 2020-10-14 16:34 來源:澎湃新聞 政務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之《刑法修正案十一》
    《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四條: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八次大修訂彰顯三大特點
    現行刑法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無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刑法中規定的交通肇事罪,必須是行為人產生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它是一個過失犯罪。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規定,是只要有醉酒駕車、飆車的危險駕駛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將用刑法進行處罰。「因為醉駕、飆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不能等到危險行為發生了嚴重後果再治罪。」
  • 環境汙染刑事案司法解釋解讀:入罪標準降低
    汙染環境入罪條件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擴大了汙染物的範圍,將原來規定的「其他危險廢物」修改為「其他有害物質」;二是降低了入罪門檻,將「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修改為「嚴重汙染環境」。
  • 刑法修改劍指「死刑偏重、生刑偏輕」
    「由於社區矯正法沒有出臺,導致實踐中社區矯正與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相違背,為此我在贊同上述條文關於社區矯正修改意見的基礎上,建議儘快制定社區矯正法。」草案將該罪的構成條件由「數額較大」修改為「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並將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並增加罰金刑。   完善強迫交易罪的規定,加大懲處力度。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對安全生產相關犯罪的修改及影響...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對安全生產相關犯罪的修改及影響分析」講座報名中 2020-08-24 18:5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江蘇鹽城爆炸事故化工廠總經理張勤嶽個人資料 曾因環境汙染罪被判刑
    昨日下午,江蘇鹽城響水縣陳家港化工園區內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天嘉宜化工」)發生爆炸事故(鹽城響水化工廠爆炸人員傷亡 陳家港爆炸死亡人數),該公司在響水負責的總經理張勤嶽在事故中受傷並接受救治,相關人員均已被公安機關控制。
  • 事故前嚴重安全違法行為入刑!《刑法修正案》正式通過,2021年...
    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媒體評現行刑法修改:讓巨貪把牢底坐穿
    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訂的大氣汙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分別籤署第30、31、32、33、34號主席令予以公布。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159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 我國擬對刑法從六方面進行修改完善
    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記者羅沙、熊豐)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保障性地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6月28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擬從六方面對刑法進行修改完善,共修改補充30條。據悉,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歷來十分重視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 「頭條」《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襲警罪」!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我國擬對刑法從六方面進行修改完善 共修改補充30條
    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記者羅沙、熊豐)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保障性地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28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擬從六方面對刑法進行修改完善,共修改補充30條。
  •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主要修正了哪些內容
    為此,修正案(四)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作了修改:一是將本罪由結果犯改為危險犯,即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只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就構成犯罪,而不必實際發生造成人體健康嚴重危害的實際後果。二是調整了本罪的法定刑。本罪法定刑原來是三檔,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