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今年前三季度,中國對印尼投資逆勢大幅增長79%,繼續保持印尼第二大投資來源國地位
●印尼司法制度與法律體系風險
●印尼對外國投資準入限制
●外國企業在印尼承包工程招投標與建設許可的法律
●印尼土地制度風險
●印尼項目勞務用工風險
●稅收風險
●印尼外國投資與承包工程爭端解決
近年來,印尼已成為中國企業對外投資與承包工程的重要市場。今年前三季度,中國對印尼投資逆勢大幅增長79%,繼續保持印尼第二大投資來源國地位。11月15日,亞太15國籤署了《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貿易區,我國與印尼的經貿合作發展將進入快速發展的新階段。
印尼司法制度與法律體系風險
印尼的司法權由最高法院及其地方下級法院和憲法法院行使。最高法院下轄公共法院、宗教法院、軍事法院和行政法院。民事糾紛案件起訴到法院後,一般首先會經過國家法院的審理,不服可以上訴至高級法院,經過高級法院審理的案件還可以繼續上訴至最高法院,有些案件可以經過地方法院審理後直接上訴至最高法院。
印尼法律體系雖為成文法,但是其具體法律制度及司法體系與我國差異較大,同時,鑑於印尼的法律透明度與司法環境在國際營商環境排名不高,因此,建議赴印尼投資與承包工程的中國企業事先了解其有關外國投資與承包工程的法律規定和行政管理規定,避免違規經營的風險,同時,糾紛解決方式儘可能選擇知名國際仲裁機構解決,避免地方保護和司法腐敗風險。
印尼對外國投資準入限制外國投資者在印尼投資前,首先應了解2007年第25號《投資法》、最新修訂的《非鼓勵投資目錄》(DNI),以及關於外國投資的股權限制等規定。印尼《投資法》規定,國內外投資者可自由投資任何營業部門,除非已為法令所限制與禁止。法令限制與禁止投資的部門包括生產武器、火藥、爆炸工具與戰爭設備的部門。另外,根據該法規定,基於健康、道德、文化、環境、國家安全和其他國家利益的標準,政府可依據總統令對國內與國外投資者規定禁止行業。相關禁止行業或有條件開放行業的標準及必要條件,均由總統令確定。
2007年頒布《投資法》以來,印尼政府多次調整限制與禁止外國投資的「負面清單」和其他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有重大影響,特別是其限制和禁止外國投資的規定,必須予以注意。
2009年印尼政府對外資在以下行業領域的股權比例進行了調整:
(1)根據2009年第41號關於保護農業用地可持續利用的法令,主要糧食作物(玉米、大豆、花生、綠豆、大米、木薯和紅薯等)種植面積超過25公頃的,外資股權比例最高不能超過49%;(2)根據2009年第38號關於郵政的法令,從事郵遞業必須獲得特殊許可,且外資股權比例最高不能超過49%;電訊基站建設、運營和管理等,須100%由內資控股。(3)2009年初,印尼頒布新的《礦產和煤炭法》,外國公司不再被禁止申請和持有礦業許可權。(4)2009年,印尼通過的新電力法,印尼向私營企業開放電力投資領域。
2009年,印尼對外資進入某些領域做出了限制,具體如下:
(1)限制外企在基建工程投資。限制外國企業在政府基礎設施工程的投資,以保護國內企業市場份額。外資企業只被允許參加基礎設施部門建築價值在1000億盾以上,其他部門採購和服務價值在200億盾以上的投標。此外,外資企業只許參加合同價值在100億盾以上的服務諮詢投標。(2)限制外國投資者擁有農用地股權。印尼農業部表示,限制外國投資者對與食品有關的土地如稻田的所有權,其擁有的股份比例不得超過49%。
2010年,印尼政府修改有關條例,規定今後凡政府單位採購價值超過50億印尼盾(約合56萬美元),必須使用本國的物資與服務,以扶植國內工業發展。
2011年調整的外資政策
(1)政府不再頒發或延長礦業經營許可證,政府先對有問題的8000個礦業經營許可證進行審計。(2)印尼國會通過新《園藝業法》,規定外國投資最多只能佔到30%,並且必須把資金存放在印尼國內的銀行。
2013年,印尼政府公布了最新修訂的投資負面清單,放寬了對外資準入的限制。(1)對外資更加開放領域,陸路交通客站和車輛常規檢驗部門的外資可持股比例從零放寬至49%,為此次放寬幅度最大的兩個行業。其他兩個行業為製藥業和金融風險投資業,外資可持股比例分別從原來的75%和80%調整至85%。廣告業外資可持股比例亦從零放寬至49%,但僅限東協國家。(2)新設定的外資可持股領域,固定通訊、多媒體綜合網絡電信、多媒體服務供應商的外資可持股比例分別為65%、65%和49%。(3)公私合營的基礎設施項目領域,機場、港口和陸路交通客站(含鐵路)的經營管理外資可持股權分別為49%、95%和49%,供水95%,收費公路95%,10兆瓦以下發電廠49%,10兆瓦以上的100%,輸電和配電分別為100%。
此外,還收緊了幾個外資可持股比例領域,如貨物分銷業和倉儲業從100%縮減至33%。農業領域外資可持股比例因須與2010年頒布的園藝法規定相配套,從95%縮減至30%。目前清單中完全禁止類的產業有部分化學品、特殊交通設施和博彩業等,部分禁止類的產業有製糖、礦業和醫藥等。
2016年,將之前禁止外資涉及的35個行業從投資負面清單中移除,外資可擁有100%持股比例,包括冷藏、旅遊(餐館、咖啡館、酒吧和體育館等)、倉儲、電影、電子商務、高速公路運營、電信設備檢測、垃圾處理及藥物原料等,其中電子商務投資額需達到1000億印尼盾,電影發行放映60%應為印尼影片。此外,政府也有比例限制開放投資負面清單中20個行業予外國投資者,如火車運輸業外資最高持股49%,保健服務外資持股比例則從之前的49%上調至67%。
2017年,印尼外商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頒布13號令,再次強調了禁止外資公司的股權代持,可以要求投資者作出股權不存在代持的公證聲明。此項規定增加了外資公司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以往所有的旨在規避股權代持的所謂股份質押和借款安排,均存在被認定代持而無效的風險。
2018年,印尼政府修訂並公布了投資負面清單,大幅放寬外資準入或持股比例。外國投資者可以在網際網路服務、製藥、針灸服務設施、商業性畫廊、藝術表演畫廊及旅遊開發等行業擁有100%股權。此次被排除出投資負面清單的有五大領域54項業務,允許外國投資者擁有100%股權,包括製藥行業、針灸服務設施、藝術表演畫廊、商業畫廊、旅遊業開發、市場調研服務;包括固定電信網絡、移動電信網絡、電信服務內容、網際網路接入、信息服務中心或呼叫中心等在內的數據通訊服務;海上石油天然氣鑽井、地熱鑽井、地熱發電廠、職業培訓、徵信調查等。
外國企業在印尼承包工程招投標與建設許可的法律根據印尼國家法律和國際金融組織項目要求規定,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援助項目,一律採用招標方式;而使用某一特定國家政府貸款項目,一般採用在援助國國籍公司中公開招標形式,但也可通過兩國政府協商確定項目實施公司;印尼政府自籌資金項目的招標視情可進行國際招標或只在印尼公司中招標;私人項目則由項目業主自行決定議標或招標。印尼政府採購規定購買國貨。為更好地扶植國內工業發展,印尼政府頒布有關條例規定,今後凡政府單位採購價值超過50億印尼盾(約合56萬美元),必須使用本國的產品與服務。
印尼政府提供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嚴格的招標制度,不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需要特別說明。在印尼承包工程的主管部門是公共工程部,中標的外國公司必須在印尼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代表處並取得印尼公共工程部頒發的承包工程準字,方可與項目業主籤約。從事承包工程業務的外國公司,印尼合作夥伴必須是具有「A」級資格的印尼承包商協會或印尼承包商聯合會成員。進行工程諮詢業務的公司,印尼合作夥伴必須是具有「A」級資格的印尼諮詢協會成員。「A」級資格的承包商是指有價值1億盾的設備,至少3名工程師,一年至少有10億盾營業額的工程承包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前還必須向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證,否則不能開始施工。曾有中國企業承接的某鐵路項目,因為未向主管部門提交文件申請項目施工許可證,導致項目開工後被暫停的情況。
印尼土地制度風險2011年12月,印尼國會批准名為「民心工程的土地徵用」的新土地徵用法案,涉及的項目有鐵路、港口、機場、道路、水壩和隧道等。該法案明確規定政府通過給被徵地人更合理的補償來獲取基礎設施建設用地。該法案本身僅適用於政府項目,但根據公私合作夥伴計劃,私營部門的投資者可通過與國有企業合作的方式參與。儘管如此,因為在印尼土地是私有的,政府在徵地方面的權力依然有限,政府機構所需土地需在與權利人協商後徵用。對於徵地及其補償問題,權利人有權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印尼的這種土地制度,增加了投資人的用地成本和徵地難度,如果不能在項目開始前獲得項目所在地塊的土地,將嚴重影響項目的推進。因此,中國企業在印尼的投資或工程承包項目如果涉及用地問題,必須事前對目標地塊的權屬情況、徵地難度、土地補償標準等進行充分的調查了解。對於政府項目涉及到土地徵用問題的,應約定由相關政府部門承擔徵地義務並限定期限,約定因徵地拖延導致的工期索賠以及因徵地困難導致項目不了了之的損失補償等。對於需要投資人自行購買或租用土地的私人項目,必須與土地所有者搞好關係,以雙方滿意的條件購買或租用土地,做好用地成本核算。
印尼項目勞務用工風險印尼人口結構目前正處於「紅利」高峰期,人口結構年輕,勞動力充足,勞工成本相對較低,但是印尼現行《勞工法》(2003年)規定,如果職工離職,企業要支付離職費或者補償金,即便員工自願離職,雖然無需支付補償金,但需要支付勞工累積的福利金,即使工人罷工,只要程序合法,也要支付薪水。此外,印尼的勞工組織較多且比較活躍,代表工人反映訴求,爭取權益,常組織區域或全國性的示威遊行。
在輸入外籍勞工方面,目前印尼只允許引進外籍專業人員,外籍勞工多為外資企業及合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嚴格限制甚至禁止普通勞工入境工作。因此,中國企業到印尼投資,必須對當地建築工人市場情況進行細緻調查,充分了解當地勞工法關於工資和勞工保護的具體規定,以及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等方面的規定,還要對當地勞工的勞動技能情況以及工作時間效率等有所了解,準確核算用工成本和項目工期。
稅收風險印尼實行中央和地方兩級課稅制度,稅收立法權和徵收權主要集中在中央,依照屬人兼屬地原則進行徵稅。現行得主要稅種有: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奢侈品銷售稅、土地和建築物稅、離境稅、印花稅、娛樂稅、電臺與電視稅、道路稅、機動車稅、自行車稅、廣告稅、外國人稅和發展稅。對於外國投資涉及的主要稅種為所得稅及增值稅等,2008年印尼頒布新的《所得稅法》,其中個人所得稅率根據不同的收入水平為5%至30%不等;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於2010年以後降為25%,資本利得視為一般所得課稅而資本損失可相應扣除。增值稅方面,一般情況下,對進口、生產和服務等課徵10%的增值稅。此外,如前所述投資於某些特定行業或某些特定地區的企業可享受特殊的稅收優惠。
印尼外國投資與承包工程爭端解決在印尼,與經濟糾紛有關的案件既可以約定向印尼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當地法庭起訴。印尼商業仲裁中心主要在處理勞資糾紛、債務重組及商業合同糾紛等方面提供仲裁服務。企業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國際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對於外國企業,通過協議約定選擇國際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解決投資糾紛,相較於印尼國內訴訟或仲裁,更為客觀中立,能夠更好地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鑑於印尼同為《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成員國,國際仲裁機構的裁決能夠在印尼國內得到承認與執行。
對於中國企業與印尼相關政府部門的投資糾紛,如雙方未就投資爭議解決達成協議,也可根據中印尼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規定,締約一方的投資者與締約另一方之間就在締約另一方領土內的投資產生的爭議,如爭議在提交解決六個月內未能按照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將提交接受投資的締約一方有管轄權的法院,或者如果因徵收補償款額產生的爭議也可提交專設仲裁庭,專設仲裁庭應自行制定其仲裁程序,仲裁庭在制定程序時可以參照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規則。但是應注意,根據該雙邊協定對於因徵收補償款額產生的爭議,如果投資者訴諸了接受投資的締約一方有管轄權的法院,則不應再適用專設仲裁庭解決。
另外,赴印尼投資和承包工程的中國企業一定要堅持合規經營,留有充分的富裕時間,聯合了解情況的當地機構開展工作,避免印尼貪腐與官僚體系低效給項目帶來的風險。同時,赴印尼投資及承包工程的中國企業要居安思危,時刻警惕恐怖主義風險以及社會騷亂的風險,避免因此給投資和工程項目帶來損失。
來源:微信公眾號 中國投資參考 作者:朱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