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中秋雙節即將「相逢」。這個特殊的節點,不少公司都會採購各種禮物作為員工福利。那麼,公司發放的節日禮品,有哪些稅務知識需要了解呢?
一、個稅問題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特別提醒: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
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雙節期間員工取得任職單位發放的禮品,不屬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範圍,而是屬於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應計入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取得的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不含增值稅價格計算收入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收入額。
二、增值稅
情形一:企業自產產品用於發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解析:在此情形下,公司發放給員工的禮品福利需要確認銷售收入,視同銷售額按照對外售價(批發價格)視同銷售。在增值稅方面,應該按視同銷售處理,計徵增值稅進項稅額。
情形二:外購產品用於發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因此,企業用外購的禮物發放給員工,不視同銷售,若是外購禮品取得專票,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如果已經抵扣,發放福利環節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情形三:現金購物卡等用於發放在預付卡的整個業務流程中,企業購買預付卡無法取得專用發票,僅能在購卡環節從售卡方或支付機構取得編碼為「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下設的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那就意味著持卡人的購卡金額無法抵扣進項稅。依據:《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三、企業所得稅
1.甲企業將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福利,應視同銷售處理,按該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認銷售收入,結轉視同銷售成本,按照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同樣無償贈送購物卡,其實也只是將卡內預付資金轉讓,沒有兌現匹配的貨物或服務,因此無論企業將購物卡用於職工福利還是對外贈送,在企業所得稅上無需視同銷售處理。
來源:安徽稅務、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